1、贷款授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保障本行有效地实行一级法人治理体制,强化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行章程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行董事会在银监局核准的范围内对风险控制委员会、经营 管理层及各支行进行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授信管理 部门的经理及各支行的行长是执行董事会授权的责任人。第二条被授权单位应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法规,银监局、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及本行内控制度的前提下,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 得越权审查审批发放贷款。第三条贷款授权的原则:一、根据本行风险控制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及各支行不同情况实行 区别
2、授权;二、根据授权期内经营管理和授权规定执行情况适时调整授权(暂定为一年);三、对授权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对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审查的授权:1、单笔 500 万元(含)和单户贷款余额 1500 万元(含)以上的房地产抵押贷款;2、单笔 300 万元(含)和单户贷款余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保证贷款;3、单笔 200 万元(含)和单户贷款余额 500 万元(含)以上的异地贷款;4、单户累计承兑差额 600 万元(含)以上的承兑汇票;5、单户累计 200 万元(含)以上的个人贷款。第五条对经营管理层的授权,包括以下内容: 1、存单质押贷款;2、单笔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地产抵押
3、贷款;3、单笔 300 万元(不含)和单户贷款余额 1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保证贷款;4、单笔 200 万元(不含)和单户贷款余额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异地贷款;5、单户累计承兑差额 6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承兑汇票;6、单户累计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个人贷款。第六条上述贷款只包括新增和重新办理的贷款。 第七条各支行对超越权限的贷款,要按规定程序,报总部机关部室备案或组织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层对超过授权范围的贷款,在审查审批终结当日由授信管理部报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复审,然后报董事 长备案。第八条贷款审查审批工作流程: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支行进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准备上报资料、审贷小组审议、支行副行长、 行长签批-总部相关部室审查-总部主管副行长签批-授信管理部-审贷会(超越权限部分)-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备案审查-(审批后)授信管理部-总部相关部室-支行。第九条本规定实施后,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经营管理层、各支行 要严格遵守授权规定,如有越权行为,给予撤销授权及进行相应的责 任追究。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