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充分发挥大学辅导员教师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发展指导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二、 职称聘任条件1.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涯发展指导等方面工作满5年,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2.经过本校学院或相关部门的考核,对辅导员教师的工作能力、业绩、业务水平进行评估,并取得基本合格及以上评价。3.在过去5年的工作中,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或成绩,如获得相关比赛或竞赛的奖项、发表的文章或论文在同行业或同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等。4.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课堂教学经验,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及沟通协
2、调能力。三、聘任程序1.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择优选聘符合条件的大学辅导员教师,经待聘人员同意后报批相关领导。2.经过领导审核,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当向待聘人员发出聘書,聘期不超过3年,聘期满后可经申请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重新聘期,并根据实际表现予以提升。3.聘用期间,待聘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积极参与课程设置和教育工作的改进以及与学生相关的活动组织和策划工作。4.聘期满后,待聘人员可继续聘任,但需要经过与初始聘期同等的评估,并且评估结果需达到较高的水平方可继续聘任。四、职务待遇1.大学辅导员教师享有与其他教师同等的工资待遇。2.大学辅导员教师享有带
3、班、奖学金、公寓等待遇,具体待遇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3.聘期满后经过评估继续聘用的大学辅导员教师,待遇可适当提高。五、 聘用纪律1.大学辅导员教师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履行职务,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或私自变更岗位。2.大学辅导员教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3.大学辅导员教师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行为。4.大学辅导员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利益。六、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且适用于所有高等院校和学院的大学辅导员教师聘任工作。在实际执行中若有任何疑问,学院或相关部门应当向学校人事部门咨询解决。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