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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自购物资
(招标编号:有就填写 )
(合同编号: )
地材采购合同(范本)
供 方:
需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地材采购合同
供 方: 单位(个人名字+身份证号码)
需 方: 中铁十一局 项目部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货物名称、规格及单价
序号
名 称
规格
单位
生产厂家
(产地)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1
河砂
中粗
吨
说明:本次书面签订数量为概数,实际合同数量以需方工地发生为准。
二、 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质量标准:地材质量必须满足 技术标准及要求。(相关标准级要求由项目部试验室具体提供,可作合同附件)。
2、环保、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a)、运输途中必须按要求进行覆盖,制定防抛洒措施,在施工区域行车限速 Km/小时。
b)、供方应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车辆、货物安全责任。
c)、供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交货地点:
需方所在工地指定库房。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
1、由供方自行组织运输,运费 元/m3包含在合同单价内,由供方承担。(建议:地材由供方组织运输)
2、如供方运输能力不足,为保证需方供应,需方可以自行组织车辆运输,材料出厂费费为 元/m3。
五、检验和计量
每批供料,供方必须首先自检合格后,方可派车运往需方工地。由需方项目指定物资人员和现场试验人员共同验收,质量初验合格后方可接收入库。项目的数量验收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均保留1位小数点,四舍五入。
1、检尺:由双方验收人员用标准尺在卸货地点验收,以立方米(m3)计量,如果检尺,建议合同计量单位选用“立方米”。
2、过磅:在需方工地磅房过磅。如果采用过磅验收,建议合同计量单位采用“吨”。并在合同中明确:地材正常含水率时的密度。如含水率超过规定时,要按比例对磅重做相应扣减。
3、如果验收方法和合同计量单位不一致时,由需方试验室按国家标准测出密度换算率。
4、需方按规定取样检测,在需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初验接收入库不能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依据。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办理月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供方应无条件及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按月结算。每月25日,供方凭送往需方工地的地材接收单据和相关税务发票,到需方物资部门办理结算手续,当月货款次月10号前支付95%,5%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3个月时一次性支付完毕。若因业主原因导致计价款滞后,需方可适当延迟付款,但最迟不得超过60天。
七、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需方
1、每月初通知供方当月用量,以便供方及时备料,至少提前1天通知供方第二天用量。
2、及时组织验收人员验收。
3、及时支付供方货款。
4、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立即要求供方停止供应,并责令供方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单位,供方不得干涉。
(二)供方
1、按需方计划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的供应产品,因供方供应不及时造成需方工地停工待料情况的,应赔偿相应损失;由于质量不合格造成需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2、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备料,以免造成供料中断。
3、每月 日按时办理结算手续,超过 号未结算的视为无效票据,需方不予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4、对需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需方通知后2天内,双方指定权威检测机构在需方现场取样检测,以该检测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1、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参与实施本合同的相关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明确职责,确保联系畅通。对于名单以外的人员参与本合同实施的,必须经过合同法定代表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参与实施本合同。
2、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对本合同有争议时,应本着“长期合作,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约定向需方法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4份,需方2份,供方2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货款两清后自动废止。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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