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号:
项目
联合招商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日 期 : 年 月 日
商业项目联合招商委托合同
项 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
项目地址: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受 托 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乙方为 项目商业部分招商代理公司,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如下条款达成一致,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标的物
甲方委托乙方招商代理的“本项目”位于 ,其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本标的物的委托非乙方独家代理,甲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自行招商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招商,甲方对此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二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同期内开展如下的工作内容:
1、 根据甲方的物业条件,为甲方寻找合适之租户进驻;
2、 全面向目标客户推介“本项目”;
3、 负责协助甲方与目标客户进行深度洽谈,具体条件以贵司最终确定为准;
4、 促进客户尽快签约并交纳相关费用;
5、 为客户提供项目资料及市场资讯,务求以专业服务态度给予客户租赁本物业的信心。
第三条 委托时间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六个月止,期满后若一方未提出书面反对,则合同自动延期。
第四条 甲方义务与权利
1、 甲方义务
(1) 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的代理费;
(2) 甲方须对本合同项下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及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 甲方业已取得本合同项下物业为可合法招商之商品房的相应证明文件;
(4) 甲方对因“本项目”本身之权属或资格之瑕疵而引致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5) 提供招商工作所需的“本项目”相关资料;
(6) 及时通报乙方招商进度,如“本项目”的租赁条件有任何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
(7)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相关推广建议制定商业推广计划,并支付招商时所需之招商资料及宣传推广费用;
(8)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9) 甲方需书面确认与乙方进行直接联系的业务交接人为 ;
(10) 甲方应提供可租赁区域详细平面图、CAD图等资料。如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招商工作时间顺延;
(11) 商家进场装修前,甲方须提供合格的一次消防验收、二次消防验收、环评、环保验收资料及《房产证》等,另协助商家办理工商、城管等报建手续;
(12) 对于商家提出的工程修改申请,如:天然气管道申报工作、排风,排烟系统管道布置工作,电量增容等,甲方相关部门需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以备商家申报工作能顺利进行;
(13) 甲方须于驻场招商之日前二周内将核准的招商面积及招商单位清单给予乙方。如涉及到主力店招商则需要在项目建筑规划通过后的第一时间,将相关设计资料及工程数据提交给乙方。
2、 甲方权利
(1) 有权对本项目的招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2) 有权自行招商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本项目商业招商。
第五条 乙方义务与权利
1、 乙方义务
(1) 乙方须在签署本合同时一并出具其机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租赁物业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明性文件;
(2) 乙方须每月将招商工作的最新进展书面通知甲方;
(3) 乙方须保证本项目招商工作人员的稳定性;
(4) 乙方须服从甲方对本项目招商工作的统一管理;
(5) 乙方须及时协助甲方与目标客户之间的良性沟通;
(6) 乙方只在甲方和商家之间充当一般介质,其无权在甲方未授权下随意对商家做出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商业承诺;
(7) 协助甲方制定相关商业推广计划;
(8)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服务过程中所获知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 乙方权利
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的代理费,并根据第六条的约定和付款办法出具书面形式的《佣金支付通知书》,通知甲方按时支付佣金等费用。
第六条 招商代理佣金、驻场费用及付款方式
1、 代理费(包括招商代理佣金及服务费)
(1) 对于乙方介绍的商家,甲方将按该租户租约期(固定租约期,固定租约期为正式计租期开始第一个月租金,以下本合同所指租约期均为固定租约期)内平均一个月租金的2倍支付给乙方作为招商代理费用(免租期不计入固定租约期内)。
(2) 如租金按租户的总营业额百分比提成征收、或者以底租加营业额抽成征收、或者以底租和营业额抽成取高征收,而非以每月固定基本租金方式征收,则以开始与此租户谈判前甲乙双方最后书面确认一致的保底月租金2倍作为乙方的招商代理佣金。
(3) 甲方与商家签署《租赁意向书》后,甲方收到商家定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条款第(1)或(2)条约定计算代理费方法向乙方支付50%招商代理费用。
(4) 甲方与商家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本条款第(1)或(2)条支付余下50%招商代理费用于乙方。
(5) 如甲方与商家不签署《租赁意向书》而直接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则甲方须于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条款支付100%招商代理费用于乙方。
(6) 如商家签署《正式租赁合同》之后悔约,已收取的租赁定金(不低于甲方与商家所签合同租金2倍)将作为违约金而被甲方没收,乙方有权获得该违约金的50%作为招商代理费,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本条款第(1)或(2)条约定的招商代理费。
(7) 代理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向成功招商之客户收取招商代理费,但须以不影响其招商工作为前提。
2、 乙方推介客户的确认
(1) 乙方推介的招商客户界定以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客户确认书》(见附件一)作为计算依据,经甲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
(2) 甲方已签《客户确认书》之客户或该客户之亲属、委托人、代理人或与该客户有关联的第三人自行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即《客户确认书》上确认的品牌或客户名称与甲方签租赁合同的客户品牌或名称一致),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条第1部分约定之佣金。
(3) 甲方已签《客户确认书》之客户(或该客户之亲属、委托人、代理人或与该客户有关联的第三人)在本合同期满后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的(即《客户确认书》上确认的品牌或客户名称与甲方签租赁合同的客户品牌或名称一致),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条第1部分约定之佣金。
3、 驻场招商费用:
(1) 如甲方需要乙方在“本项目”驻场招商,则甲方须每月支付乙方驻场招商月费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但甲方须先行预支乙方驻场招商月费人民币10万元(从后期成交招商代理费用中扣除)后,乙方将派员(确保招商副经理级别一名及招商主任级别一名)进行驻场招商,驻场招商时间以双方协商确定时间为准,从第四个月起,甲方须于每月5日前预付当月驻场招商月费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相关的驻场招商预付月费应从后期成交招商代理费用中扣除,如甲方抵扣完先行预支乙方招商代理费后,延期支付相应招商代理费超过10日,乙方将有权做退场处理,并在甲方支付完未结算之代理费后,方可继续进行驻场招商。
(2) 如本合同期满或甲方不需乙方继续驻场招商,但乙方应收的招商代理费不足抵扣乙方的驻场招商月费,则乙将不会退还月费,因作为乙方的驻场成本开支。
4、 招商代理费结算:
对于乙方推介并成功签约的客户,租赁面积在200平米以上的,按照本条款第1条约定方式及时间结算和支付招商代理费;租赁面积低于200平米以下的商户,乙方将于每月最后一日进行集中核算并提交至甲方,并于次月5日前提交发票,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发票当月的10日内支付招商代理费。
5、 付款方式
各项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以支票或转帐方式支付。
第七条 终止合同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其更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须于一个月内更正其违约行为,如逾期未能更正,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
2、 如果甲方无故拖延支付乙方应得代理费,则每拖延一天乙方收取逾期支付之应得代理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
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国法律管辖。
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3、 标识使用:甲方同意在与本项目招商工作有关的主要刊物,宣传物品及广告等印有乙方公司的名字,并注明乙方为本项目的招商代理单位。甲乙双方在引用对方之名字标志或对方之关系时,均需保证与本合同的内容相符合。
4、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而有关协议、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该争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附件
附件一:《客户确认书》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客户确认函
委托人:湖北福星惠誉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森拓普物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委托乙方为其 (以下简称“本项目”)物业寻找商家,甲方现就乙方引荐的客户进行确认:
1、 乙方引荐客户资料:
客户品牌名称:
客户公司名称:
面积要求 :
经营业态 :
2、 若乙方引荐的客户与甲方签约成交,甲方应按双方已签署的《 项目联合招商合同书》条款中所约定的佣金计算方法和日期支付给乙方招商代理费或服务费。
3、 在客户签署租赁合约前,乙方须尽全力代表甲方与客户进行有关视察“本项目”及租赁谈判等工作。
4、 甲方未通过乙方与乙方所介绍的客户(以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签署的客户确认书为准)及该客户之亲属、代理人、委托人或与该客户有关联的第三人完成交易的,甲方仍须向乙方支付上述招商代理费或服务费。
5、 甲方承诺所委托之物业有合法产权证明。
6、 以上内容核对无误,甲、乙双方就本确认书签字予以确认。本确认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确认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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