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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出纳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管理的需要,加强现金出纳管理,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指导现金出纳业务的开展,规范现金出纳业务操作,使出纳工作更好地为金融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村镇银行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现金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现金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村镇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现金出纳制度、办法及操作规程的起草、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
三、现金出纳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及考核;
四、现金出纳业务电算化的建设及推广;
五、金库撤并计划的制定和方案的审批;
六、金库门、锁的配置及配置要求的制定;
七、出纳机具的配置及性能要求与配置标准的制定;
八、现金柜员配置要求及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
九、现金柜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十、票样的管理;
十一、反假货币工作的管理;
十二、现金业务库的管理;
十三、现金出纳业务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报告;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故、案件的查处;
十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现金出纳业务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制度规定办理现金收付、整点、调运以及损伤票币的回收、兑换、挑剔工作;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和客户对券别结构的合理需求,组织调剂各种票币,做好现金的回笼和供应工作;
三、保管现金和有价单证,做好库房管理以及现金运送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库款安全;
四、宣传爱护人民币,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反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和票样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令和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同一切经济违法活动做斗争;
六、严格执行现金出纳业务的保密规定;
七、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出纳业务。
第五条 凡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应做到手续严密,职责分明,准确及时,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查库;
二、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付出的现金,票面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四、现金收、付要做到一笔一清,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或同时办理另一笔现金业务;
五、坚持日间碰库、日清日结;
六、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七、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八、现金、尾箱及其它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须验证身份;
九、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第六条 现金柜台及库房必须安装监控设施。办理现金业务柜员必须在监控器下操作业务。录像带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出纳机具。
第八条 非现金柜员严禁进入办理现金区域。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总、分行必须在现金出纳业务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可根据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
第十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收、付款尾箱分开或收、付款尾箱合一的柜台组合形式。
第十一条 加强对现金出纳工作的领导,选派合格的人员。
一、要认真加强对现金出纳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了解现金出纳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规定现金柜员工作职责范围、标准,定期总结评比,不断提高现金出纳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
二、选派忠诚可靠、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现金出纳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人员。现金柜员要培训上岗,对不适合担任现金出纳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
三、现金柜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技能,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财产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实行优质服务。
四、现金出纳岗位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反假货币资格证书》,未取得此“证书”者,不得从事现金出纳业务。
第十二条 金库设主任一名,设管库员不少于2名。
第十三条 现金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前不得离岗。
第三章 柜面业务
第十四条 柜面业务是指现金柜员直接为客户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等业务。
第十五条 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应认真审核凭证要素。收款时,应在客户视线范围内清点现金;付款时,应当面点清。
第十六条 办理大额现金收、付款必须换人复核或授权,复核或授权人员要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现金兑换
一、现金兑换业务包括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和主辅币兑换。
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凡兑换的残币必须当客户面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及经办员名章。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应退还原持有人。
四、凡兑换收回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均不得再流通使用,按要求上缴上级行现金业务库,再由其集中上缴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
五、各级营业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办理现金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兑换。
五、办理现金兑换业务,应设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标识;
六、坚持“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
七、兑入的现金在兑换人离柜前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淆。
第十八条 现金整点
一、整点票币应做到点准、识伪、挑残、分版、墩齐、捆紧、盖章齐全清楚,具体整点方法和标准各分、支行可按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的“五好钱捆”标准要求执行。
二、整点票币应做到每捆、每把未点清前,不得将原封签纸条丢掉。
第四章 尾箱及尾款包管理
第十九条 尾箱的设置
办理现金业务的柜员必须配备现金尾箱,两个或多个柜员不能共用一个现金尾箱。现金尾箱中只能放置本外币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个人名章等,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 尾箱的保管
一、现金柜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做到尾箱上锁。
二、中午休息前,现金柜员应轧点尾箱款项,与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柜员现金库存核对一致,尾箱上锁后入库(柜)保管。
三、营业终了,柜员将库存现金经换人复点与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现金库存数核对无误后,尾箱或尾款包上锁,并加贴封条,由双人在封条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库管员入库保管,或将现金尾箱或尾款包交现金押送人员送至分行现金库房集中管理,同时做好与现金押运人员现金尾箱的交接登记手续;次日由双人共同开封,同时注意检查封条和锁的完整性。
四、现金柜员应妥善保管尾箱钥匙,不得随意放置,不得交与他人保管,尾箱钥匙丢失后,应立即报告会计主管并更换新锁,现金柜员不得自行配置尾箱钥匙。
第二十一条 尾箱限额
现金柜员办理现金收付时,应保持合理的现金库存,及时与库管员办理现金调拨,各分行可以根据本地现金业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保留尾箱现金。
第二十二条 尾箱或尾款包的出入库
一、营业开始前现金柜员领取现金尾箱或尾款包时,应仔细检查箱体或包、锁是否完好无损,如有可疑之处,应报告会计主管,当场开箱或包查验。查验无误后,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二、每日营业终了,现金尾箱或尾款包复核无误后,由现金柜员与库管员或会计主管双人上锁,将尾箱或尾款包交库管员或交现金押运人员入库保管,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尾款包的交接
一、交、接包营业网点柜员必须认真核对携款员的身份,相符后,方可与其进行款包的交接工作,如对其身份有异议,应立即与安全保卫部联系。
二、每日营业前,各营业网点柜员必须在送款前到岗,接款包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款包交接的全过程必须在监控器下完成。
四、交出、接收款包时柜员必须认真检查款包封锁(签)是否完好,交接凭证或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实际是否相符。
第五章 金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单证、金银、尾箱及其他可入库保管物品的专用库或库房。
第二十五条 金库设置应当符合《银行金库行业标准》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新建、改建金库的设计及图纸须经总行或分行主管保卫和出纳业务的部门审查批准,建成后取得《金库准用证》或当地公安部门验收证明后方能启用。
第二十六条 金库必须配备防潮、防火、防盗及报警等必要防护设施,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事故案件。
第二十七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二十八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第二十九条 金库(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的管理
一、金库(保险柜)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
二、金库(保险柜)正钥匙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开库期间随身携带,关库后应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
三、金库备用钥匙及密码分别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金库主任保管,办理备用钥匙交接应使用专用交接登记簿,双方当面交接、签章。
四、备用门正、副钥匙及密码按照副钥匙(密码)管理办法封存保管。
五、使用保管密码的人员如有变动,密码必须随即更换,不得使用原密码。
六、金库库门正、副钥匙如有丢失、损坏或密码失密等情况,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将整套库门钥匙和密码更换。作废的库门锁上交机构所在地保卫部门。
第三十条 库房内不得放置私人物品和其他物品。寄存金库的箱(包)必须加锁。
第三十一条 各行可根据需要设置日间库,日间库是指各营业网点库管员用于日间保管现金的库(保险柜)。日间库管理严格按照本金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票样与反假人民币管理
第三十二条 票样是检验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印制质量和鉴别真伪的标准样本,是进行反假工作的重要资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保密制度,完善领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 领取票样时,应指定专人办理签收手续,做好登记,专夹入库保管。换人保管时,应办理交接手续,领用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应将票样交原分发行。
第三十四条 票样禁止流通。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向持有人追查来源或移交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追查。
第三十五条 应高度重视反假、反破坏人民币工作,宣传国家货币发行政策,贯彻执行反假、反破坏人民币的法规。传授人民币的知识和鉴别方法,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在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对发现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人员在假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加盖蓝色油墨“假币”印章,同时向客户开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假币实物与假币登记簿要分人保管。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应定期上缴,不得自行处理。应按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的要求上缴。
对收缴假币的临柜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票面金额的20%,经支行主管行长同意到所在地分行会计部门签批后,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第七章 现金出纳错款
第三十八条 现金出纳错款是指办理现金收付、兑换、整点、调运、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长短款。
第三十九条 提高现金出纳工作质量和正确处理现金出纳错款,力求收、付款准确,不出差错。一旦发生差错,立即报告,由主管行长负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查找,挽回损失。并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无法挽回的错款,要弄清情况,本着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区分性质,妥善处理。
第八章 出纳机具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 出纳机具,是指保障出纳业务正常开展的专用设备。主要包括人民币点钞机、外币点钞机、复点机、捆钞机、纸币清分机、硬币清分机、扎把机、硬币包装机、外币鉴别仪、人民币验钞器等。
第四十一条 出纳机具的配置标准
一、现金业务库至少配备一台全自动捆钞机、一台复点机,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纸币清分机、硬币清分机、包装机、扎把机等;
二、每个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配备捆钞机及点钞机,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每个柜员配备一台点钞机;
三、营业窗口应为客户提供人民币验钞机具。
第四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出纳机具。
第四十三条 出纳机具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原则上按照“先进、可靠、实用、经济”的条件由总行会计管理部统一选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营业机构必须配备点钞机、验钞机,可以根据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配备自动捆钞机。
第四十四条 对于点钞机等出纳机具,应由总分行会计主管部门统一配备,及时更新,必须满足业务的需要,使用部门要建立使用保养责任制,实行定机、定人、定责,使用人员要爱护机具,精心保养,保证机具完好。对人为造成机具损坏责任事故,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为了保证机具正常运转,各级营业机构在配备机具设备的同时,应组织技术培训,使用人应掌握机具性能,学会使用、保养技术。使用机具较多的行处,可培养技术骨干负责维修。
第四十七条 总行会计管理部确定出纳机具生产商,各分行根据需求计划与指定厂商联系购置,直属支行按需求提出机具申请由总行会计管理部审批。各分行每年将上一年出纳机具用量上报总行会计管理部。
第四十八条 各分行、直属支行会计管理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出纳机具按照需求计划逐级分配下发,出纳机具领回后应指定专人建立出纳机具档案,办理机具的验收、记录和领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营业机构使用人员对所使用的出纳机具进行日常维护,保持业务用具清洁无尘,性能良好。发现故障及时向会计主管报告,并与供货商及时联系维修,做好维修后的验证记录。
第五十条 各级营业机构对超过使用年限或达到报废标准的出纳机具提出报废申请,按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级现金出纳管理部门负责现金出纳工作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二条 总行负责现金出纳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对各分支行现金出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分行应对所属机构的现金出纳工作进行检查;支行应对所属营业网点的现金出纳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机构人员管理;
二、业务操作规程;
三、制度执行情况;
四、库存(尾箱)现金、实物及金库管理情况;
五、出纳机具使用保管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五十四条 检查库存现金的基本要求:网点会计主管应每周检查一次,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每月检查一次,主管行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十五条 检查金库库存现金的基本要求:金库主任应每周检查一次,主管部门负责人应每月检查一次,主管行长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五十六条 应详细登记检查登记簿。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查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查库过程中现金柜员或库管员必须始终在场,查库后,现金柜员或库管员要重新核对库存。
第五十七条 查库人对于查库中发生的现金出纳错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库款安全。
第五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的情况出具检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被查行应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上级行或检查行。
第五十九条 各级行必须建立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条 现金出纳工作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在现金出纳工作方面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章、违规操作的人员以及现金出纳事故、案件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堵住大额错款、经济案件,维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
二、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一、工作不负责、有章不循、违章不纠、造成重大错款、事故、案件,使银行资金受到损失、信誉受到严重影响的,应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管理混乱、监督不力,违章违纪严重,造成事故、案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及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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