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程序3分部工程验收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 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 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2、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项
3、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 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3.0.10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4、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 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4单位工程验收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 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
5、录 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4.0.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4.0.6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
6、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0.7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4.0.9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 4.0.5 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
7、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2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 4.0.6 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其格式见附录 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按本规程 3.0.9 的规定执行。 4.0.14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 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