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典当的本质属性
1. 典当是间接融资方式
2. 典当是资金价格高的融资方式
3. 典当是社会利用化程度低的融资方式
4. 典当是未受到公正待遇的融资方式
典当的主要特点
1. 融资性2.服务性3.商业性4.小额性5.短期性
6. 高利性7.安全性8.便捷性9.不等价性
典当的基本类型
1. 应急型典当 2.投资型典当 3.消费型典当
4. 变卖型典当 5.保管型典当
典当法规概述
典当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当事人双方
客体:利益对象,当物,当今
内容:权利义务
当物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首要条件它反映
典当双方的XXX关系
以物换钱规则的含义
1. 用于换钱的物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
2. 以物换钱是金融借贷行为而不是商品买卖行为
以物换钱规则的原理
1. 当物的交易功能
2. 当物的担保功能
折当规则
在典当过程中典当行在当物估价数额的基础上减去
一个数目放贷减到原估价数额的十分之几叫做几折
或几扣
典当的产生
典当业附属于寺院经济
典当机构不叫当铺叫寺库
典当物品非常丰富包括生产生活用品和牲畜等
现代典当业发展
1987年12月成都华茂典当服务业商行开业
1988年上海恒元当铺开业
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底全国21个省恢复典当行
共有180家从业人员1200人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法律位阶:部门规章
与典当行业具体业务关系密切
典当的概念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动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
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
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
当金利息并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的四个阶段
收当 续当 赎当 绝当
由于收当 续当 赎当 绝当在典当过程中是按时
间的先后顺序分别存在于不同的时间段因此我
们把典当业务的操作划分为典当的四个阶段
《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
个人出当应出具个人有效证件单位出当应出具单位
有效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
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有效证件种类
个人有效证件一般为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
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一般为
各类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法人委托书等
当物条件
权属真伪
1. 他人财产(借来租来)
2. 非法财产
3. 有争议财产(继承的或转让的)
五点
1. 当物性质必须特定
2. 当物必须不易损耗
3. 当物必须有交换价值
4. 当物价值必须相对稳定
5. 当物必须无流通障碍
当金数额
1. 当金和折当率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
及当金数额应有双方协商确定
折当率=当金÷当物估价数额
2. 折当率高:变现压力,息费收入
典当期限
《典当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当期由双方
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39条规定
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6个月
《典当管理办法》第25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 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
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
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 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 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 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 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 动产抵押业务
3. 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 发放信用贷款
5. 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 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管措施
的财产
2. 脏污或来源不明的物品
3.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5. 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
6. 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
份证件
7. 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
者其他财务
典当合同
当票
《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
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
事项进行的约定应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典当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
当票应载明下列事项
1. 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2. 当户姓名、住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3. 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 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5. 利率、综合费率
6. 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7. 当户须知
息费标准
《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管理办法》第38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即当
物勘察鉴定
估价费用:当物保管整理运输仓储费用当物保险费等
各类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用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用不得超过当金的24‰
一个月按30天计算
当物保管
《典当管理办法》第40条
典当期县或续当期县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需偿还
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
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
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典当管理办法》第41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
典当行应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
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42条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
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续当和绝当
《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
典当行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 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可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
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
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担退还当户
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2. 绝当物估价不足3万元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者
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典当管理办法》第44条
1.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
注册资本的25%
2.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
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3.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当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
数额不得超过100万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
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的10%
监督管理
《典当管理办法》第46条
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
管理职责
1. 制定有关规章政策
2. 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3. 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4. 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典当管理办法》第48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编码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统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监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
报告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