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怡乐中路半壁店新村266楼2单位403(下称“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房屋的用途为住房,乙方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第三条 交验身份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件等真实有效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等真实有效的合法
2、证明文件。 第四条 租赁期限及续租 (一)房屋租赁期 壹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周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 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一)租赁房屋的租金为人民币2400元/月。(二)房屋租赁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2400元/月,乙方已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将房屋租赁押金应在房屋租赁期满后5日内如数返还乙方。(三)租金支付方式:每 季度 支付一次,租金由甲方直接收取。第六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水费、 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由
3、乙方承担。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租赁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添置的新物由其自行收回。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发现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当及时修复,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房屋租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磨损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房屋结构及附属设
4、施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四)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进行全面装修。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房屋达 30日的。 2、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3、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需要提前退租的。(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1、不支付或
5、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达30日的。 2、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3、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应按年租金的10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
6、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
7、、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
8、,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
9、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