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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龙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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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龙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上诉人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保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龙建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49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保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媛、被上诉人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洪博到庭参加了诉讼。   建业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保信公司下属的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与北京天龙环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增补合同》,约定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向环艺公司购买釉面砖等货物。但环艺公司供货后,保信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12年10月17日,环艺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至建业公司名下,原环艺公司员工韩洪博在债权转让后成为建业公司员工,其向保信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建业公司向保信公司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信公司向建业公司支付货款289524.37元及利息损失共计22723.85元(以各合同应付而未付金额为本金,自结算后3个月起至2013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保信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保信公司不同意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曾约定,如转让债权则货款下浮30%。且环艺公司提供给保信公司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保信公司将其提供的彩色釉面防滑地砖用于北京紫芳园项目屋面防水施工使用,造成经济损失543640元。损失发生后,双方进行协商,未达成赔偿方案,故保信公司拒绝支付涉案货款及损害赔偿金。保信公司在一审中反诉称:要求判令建业公司赔偿保信公司经济损失54364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建业公司在一审中针对保信公司的反诉,答辩称:建业公司不同意保信公司的反诉请求,环艺公司曾按双方封样向保信公司供砖,但保信公司称该批砖不符合要求,故要求环艺公司予以更换。环艺公司更换后所送的砖亦为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双方约定,出现问题是因为保信公司对砖种类的选择不当,故建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系保信公司下属业务部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环艺公司(出卖人)与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买受人)签订了11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9份《增补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均约定:标的物为釉面地砖等,出卖人将货物送至买受人指定的工地,标的物到工地现场当日对外观、数量验收,保质期(双方均认可即质保期)贰年(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质期),货供齐、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三个月付到95%货款,5%质保金满质保期无质量问题付清。《增补合同》均约定对《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合同金额进行增补,其他条款执行《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内容。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增补合同》中,环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均为韩洪博。其中,12-0211079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如转让债权债务,则总价款下浮30%,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该项下浮金额为5935.5元。   实际履行过程中,根据工地的需要,环艺公司与保信公司就上述合同的货物总量协商一致约定为414252.16元。环艺公司按照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的要求将货物送至其指定工地,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仅支付货款124727.81元。截止2012年9月3日,双方就上述合同均已办理结算。   上述合同中,编号为11-0108187号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为彩色釉面防滑地砖,并注明防滑、抗冻融、抗渗水。2011年11月,环艺公司依约将货物送至保信公司指定的紫芳苑工地,环艺公司与建业公司于2011年11月25日就上述合同办理了结算,确认保信公司尚欠环艺公司货款59264元。2013年4月10日,保信公司向环艺公司发函称上述地砖出现釉面起皮等质量问题。后建业公司员工韩洪博到现场进行查看并与保信公司就此事进行协商。   2013年7月,保信公司委托国检中心对涉案地砖的吸水率及抗冻性进行检验,保信公司人员与韩洪博到紫芳苑工地现场进行取样后送至国检中心。2013年8月14日,国检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载明:涉案地砖吸水率(平均值13.6%、最小值13.1%),抗冻性(初始吸水率13.3%、最终吸水率14.6%、冻融循环100次后外观状况为无裂纹、剥落或破损)。   一审诉讼中,保信公司称上述《检验报告》检测的吸水率与抗冻性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要求。其中,吸水率不符合GB/T4100-2006号陶瓷砖国家标准,因该标准对炻质砖的吸水率要求为不超过10%,但保信公司认可其与环艺公司并未约定所供砖为炻质砖,且该标准中亦载明陶质砖吸水率可大于10%。保信公司称其不清楚抗冻性不符合哪项国家标准,认可其与建业公司就货物的抗冻性及吸水性未做约定。2013年11月28日,该院至国检中心进行调查,该中心相关检验人员答复称上述《检验报告》中的吸水率及抗冻性符合GB/T4100-2006号陶瓷砖国家标准。   一审诉讼中,保信公司向该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地砖的破坏强度及抗釉裂性进行鉴定。经该院向国检中心进行调查,国检中心称现场取样后的旧砖不具备检验条件,不能对破坏强度及抗釉裂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经询,当事人双方称均无法提供新砖或样品进行鉴定,故该院对保信公司的该项鉴定申请予以驳回。   2012年10月17日,建业公司与环艺公司口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同日,环艺公司向保信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由于本公司出让、变更法人,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现将贵公司所欠我公司的全部债权和义务转移至建业公司。2013年12月3日,韩洪博向保信公司送达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   一审诉讼中,保信公司对建业公司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认可,但认可以各合同应付而未付金额为本金,自各合同结算后3个月起至2013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数额为22723.85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环艺公司与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签订的10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及9份《增补合同》,均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应属有效。保信公司四公司器材设备处作为保信公司的下属业务部门,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保信公司对其对外签订的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环艺公司已依约提供货物,保信公司应依约支付货款。环艺公司将其上述合同权利均转让给建业公司,并已通知保信公司,该转让对保信公司发生效力,保信公司应向建业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可以向建业公司主张对环艺公司的抗辩。保信公司抗辩称其中12-0211079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的价款应予以下浮,因该份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转让债权债务则价款下浮30%,故该院对保信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予以采信。保信公司主张环艺公司所供11-0108187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涉案货物抗冻性及吸水性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亦认可双方就货物的抗冻性及吸水性并未进行约定,故该院对保信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保信公司亦主张上述货物不符合GB/T4100-2006号陶瓷砖国家标准中对炻质砖的吸水率要求,但双方并未约定涉案货物为炻质砖,涉案货物的吸水率符合相关标准对陶瓷砖的要求,故该院对保信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保信公司就其主张的涉案货物抗冻性、破坏强度及抗釉裂性不符合国家标准均未提出证据,故该院对上述主张均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约定,扣除因债权转让而下浮的金额5935.5元,保信公司在货供齐、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三个月应支付95%的货款387900.83元,现该部分货款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保信公司仅支付货款124727.81元,尚欠263173.02元,故该院对建业公司要求支付263173.02元货款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因质保期均未届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该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保信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已属违约,应赔偿建业公司相应损失,建业公司主张以各合同应付而未付金额为本金,自各合同结算后3个月起至2013年8月1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其利息损失,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双方均认可上述数额为22723.85元,该院对此亦不持异议。综上,对建业公司要求保信公司支付货款263173.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2723.85元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对于保信公司要求建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43640元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天龙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三元二分及利息损失二万二千七百二十三元八角五分;二、驳回北京天龙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保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债权转让通知是在一审审理期间送达给保信公司,在此之前建业公司没有取得该笔债权,无权向保信公司主张该笔债权。一审法院判保信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也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是错误的,检验报告和现场实际取样是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建业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二审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环艺公司与保信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增补合同》的性质及效力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保信公司主张环艺公司所供瓷砖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检验报告》及国检中心的答复并不能得出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保信公司亦不能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因保信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环艺公司将全部合同债权转让给建业公司后,建业公司有权要求保信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及逾期利息损失,保信公司关于建业公司无权主张债权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板材订货合同 甲方:(需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供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商品名称 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 第二条: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确认样品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物自收到后七天内 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须向乙方付5000人民币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自付定金之日起第七日付清 第四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4交运输费 第五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责任 1产品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保修,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有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需按合同规定收货, 2属甲方自提的货物,如甲方未按规定时期提货,每逾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1%的罚金。 3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1%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运费费用及罚金。 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1%的补偿金。 6本合同所定的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 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因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8本合同如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签收后,合同作废。 10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负责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1本合同共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订立和同人:甲方(需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 乙方(供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子邮件/ QQ: 地址: 睿滓胰魏我环讲坏蒙米员涓薷模缫环降ザ辣涓薷谋竞贤苑接腥ň芫蚴栈酰? 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7甲乙任何一方因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5181a317-7861-4bab-ad00-f948a36d9c6d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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