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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营林协议书
甲方:对塘坪村棉花地(刘宜尧、黄国喜、黄长生、柏才宇、刘喜昌
柏贤国、唐宝林、唐友华、柏吉权、柏才吉、黄治金、唐友家
唐友国、柏久元、王井云、蒋学君、高双云、柏玉妹、柏贤龙
柏贤进)
乙方:袁大桂、刘正兵、刘正荣等
为拓展林纸结合的发展空间,保证乙方原料供应,本协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在甲方鸭公岭辖区内合作建造300亩速生丰产纸材林基地。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就合作营建纸材原料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地建设规模及合作期限
1、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辖区内共同组织完成300亩速生丰产林建设。以上宜林地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实际面积以造林后双方人员实测、验收为准。
2、甲、乙双方商定,造纸林基地内所营造林木按适地适树原则由乙方技术人员进行规划。
3、合作期限:2004年12月30日—2034年12月30日。
二、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建设纸材林基地,对造纸林基地的全部生产、技术、经营,实行规范管理。收益分配比例按伐倒木材积分成,甲方占30%,乙方占70%,采伐费用及林业税费按所得材积各自承担。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好林权证,若有不为乙方办理林权证,按甲方的30%扣回15%给乙方做经费。
(2)及时提供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造林基地。
(3)甲方提供造林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A、造林基地为规划中商品林用地。非生态公益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放牧、薪材、风景、坟墓用地以及农业种植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含国防、军事用途)用地。造林基地内有低洼水地、石块地、未风化石块地、坟墓地、高压线下地等,应将其从造林基地总面积中剔除。
B、造林基地未作任何处分,且权属界址清楚。
C、对造林基地周围的土地,其界址必须已明显划定,无任何产生相关纠纷的可能,甲方必须将详细位置告知乙方,并在附件上标明界址。
D、造林基地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
E、提供造林基地的相关法律手续。
F、甲方对造林基地上的附着物(含林木)应处理清楚。
(3)将造林基地范围内及范围外道路设施应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保证乙方造林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畅通无阻,同时应提供电力、水利等相关设施的使用方便。
(4)负责基地与周边地块的权属确认工作。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造林基地使用权转让第三方,且不得改变造林基地的林地用途。
(6)协助林地日常管护工作,及时打击人为破坏、盗伐基地林木行为,协助基地森林安全。
(7)协调处理造纸林基地当地其他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争执、权属纠纷及侵权事件。
(8)协助乙方获得国家、省、市确定的造纸林基地的各项林业税费减免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造纸林基地的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并承担支付造林基地建设所需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造林基地使用权转让第三方,且不得改变造林基地的林地用途。
(3)负责与甲方一起测量确认造林基地四至范围内的面积。
(4)造林基地所产木材全部由乙方采伐收回。甲方所分得的木材可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由乙方收购。
(5)造林基地内所营造林木,原则上以达到工艺成熟期为一个轮伐期,但届时乙方有权视林木生长状况及木材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提前或推后砍伐。
(6)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林业设施享有优先使用权,但林道或其他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设施,原使用者可共同使用。
(7)因国家重点建设征用承包的造林基地,林木所获补偿金,甲方得30%,乙方得70%。
(8)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派用工、或无政策、法律法规依据的地方税费,不得干涉乙方工程建设、劳务用工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合作期满财产处置
双方一致同意:合作期满时,造林基地使用权归甲方收回;造林基地的未伐林(苗)木归双方共同处置,按收益分配比例分成,承包期间添置的林业设施以及其他不动产归乙方处置。届时乙方如有需要合作,则享有该片土地的优先合作权。
五、税费承担
执行国家发展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税费政策。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税费,在造林基地所在地缴纳。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损害甲方利益。
(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而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损害乙方利益。
(2)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七、违约责任
造成守约方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本协议,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八、争议解决
由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办妥林地使用权证及附件(即附件一至附件六)的全部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十、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件一至附件六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害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林地四至地形图》
附件二:《土地使用权证明》、《村民集体决议》
附件三:《交地确认表》
附件四:《林地权属界定证明》
附件五:《关于林业用地权属转移的审批意见》
附件六:《关于申请林地使用权属登记批复》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鉴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对塘坪村棉花地片(刘宜尧、黄国喜、黄长生、柏才宇、
刘喜昌、柏贤国、唐宝林、唐友华、柏吉权、柏才吉、黄治金、
唐友家、唐友国、柏久元、王井云、蒋学君、高双云、柏玉妹、
柏贤龙、柏贤进)
代表:唐世宝
乙方:袁大桂、刘正兵、刘正荣 代表:袁大桂等
鉴证方: 林业局 代表:
鉴证方: 乡(镇)人民政府 代表:
20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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