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 国 服 务 协 议甲方:武汉新能置业有限公司乙方:华远国旅武汉分公司新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华远国旅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通过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密切合作配合,就接待8+1人商务团11月底赴毛里求斯、迪拜、香港进行全程10天的商务签约交流事宜,经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 甲方责任1、 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在乙方组团过程中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2、 详细提供出访项目的具体要求,协调和落实组团人员出国的各项任务要求。3、 协助乙方办理出国人员的签证资料,保证客人资料的真实性,担保参团客人按时回国; 二、 乙方责任1、 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考察的有关规
2、定协助甲方办理好签证。2、 乙方负责安排好甲方人员出国期间境外的食宿、交通、公务考察及交流活动。3、 提前告知当地风俗、治安、外交礼仪及相关注意事项,确保境外接待质量;三、 境外接待范围及标准1、 独立组团,独立用车,经验丰富之华语导游。2、 全程交通工具为状况良好的旅行空调巴士。3、 境外住宿为国际五星级酒店单人间。4、 全程西式早餐,中式午、晚餐(五菜一汤),导游将根据团员要求适当调剂不同口味。5、 行程所列景点门票。行程为本合同附件。四、 公务活动甲方毛里求斯商务活动自理;五、 费用及付款方式1、 根据出访人数,甲方按合同团款RMB423500付给乙方。出团前付款RMB360000,尾款
3、RMB63500元,团组回国后二周内付清,此团款费用含国际机票及机场税、食宿、景点门票、司导小费、全程领队、安全登记、保险、卫生检疫等费用。其余自费项目,由甲方自行承担。以上价格仅限于我方提供之行程单独成团使用。如行程、天数和人数有变动,本公司保留价格浮动的权利。2、 经航空公司机位确认后签此协议。3、 退团费用收取依据国家旅游局出境合同规定 1、出发前3015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收取 2、出发前147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收取 3、出发前64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4、出发前31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85% 5、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的90%;4、上述费用不包括以下内容的开支:(1)
4、、个人电话、通讯、邮寄、洗衣、收费电视、宵夜;(2)、用餐中个人所需的酒和饮料等费用;(3)、在甲乙双方确定的行程之外的任何其他额外活动的费用;(4)、非集体活动的任何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娱乐等);(5)、要求机票升级所额外发生的费用;(6)、个人疏忽或违章引起的损失费、赔偿费等;(7)、由于个人等原因而滞留所发生的额外费用;(8)、个人在集体活动之外的单独外出活动(在个人离队期间不退还任何费用,包括:住房费用、食宿交通费用以及其他费用);(9)、遇人力无法抗拒的战乱,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等),罢工情况发生而造成的被动变更所引致的额外费用)。六、 协议条款1、 出访期间,当地接待
5、人员原则上按照协议行程安排活动,如果出访人员要求额外增加额外服务项目或是延长服务时间,将酌情增加相关费用。2、 甲方出访人员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如有违反而引起的经济纠纷及其他后果,均由当事人或团组自己负责。乙方有义务协助团长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原则上不承担经济赔偿。3、 在出访期间与酒店或任何人发生矛盾,以及当地接待人员(单位)发生纠份,将按照当地法律解决。4、 人力无法抗拒的战乱,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台风等),罢工情况发生而造成的被动变更,应由甲乙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5、 具体报价附后,并与本协议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双方根据协议内容认真执行,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相互理解和支持的原则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甲方: 乙方:华远国旅武汉分公司代表: 代表:年月日 年月日注: 公司帐户如下户名:北京市华远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帐号:215001-8191-96425开户行:华夏银行武汉汉口支行行号:21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