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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院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科研教学及生产安全,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厅直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消防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贯彻“严格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积极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学院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负责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本校区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规定,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将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与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配合学院安保办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四)制订符合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
(五)加强对工作管理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管理,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拟订本部门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第八条 对外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管理时,管理部门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安保办是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对各部门辖区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情况,确保其完好有效。拟订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条 学院安保办应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指导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汇总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书面报告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一条 安保办对各部门提出举行重大活动及房屋扩建、装潢、装修等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督促订立有关消防安全合同和协议,确保人员聚集场所和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二条 安保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拟订和报批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学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三条 院安保办负责组织全院师生开展消防知识、灭火技能等宣传教育培训,领导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十四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填写山东交通职业学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登记表送安保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下列范围的部门、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 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打印室、服务车辆、车库。
(二) 组织人事处:档案室
(三) 财务审计处:财务室
(四) 教务与科研处:资料室
(五) 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礼堂、教室
(六) 总务处: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食堂、超市、仓库、木工房、配电室、液化气房、锅炉房、
(七) 工会:职工活动中心
(八) 基础部:实验室、多媒体教室
(九) 汽车系:汽车实验室、多媒体教室
(十) 公路系:实验室、多媒体教室
(十一) 机械系:实验室、多媒体教室
(十二) 管理系:微机室、多媒体教室
(十三) 图书馆:阅览室、书库
(十四) 实训中心:加油站、油库、维修车间、车库、车辆、仓库、配电室、施工工地
第十六条 部门消防重点部位应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重点消防部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责任制,填写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登记申报表,报安保办备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消防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濒次,图书馆、学生公寓、加油站、维修车间、微机室等应当加强夜间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六) 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务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七) 具有火灾危险性教学、生产、学习、生活、经营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防火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妥善处置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极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安保办对各部门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部门应按照安保区域风险等级划分和检查频率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消防水源状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防火巡查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安保办对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和现场的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检查人员和受检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填写隐患整改反馈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安保办负责对校园内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组织进行配置、检查、保养等事宜,将配置检查、维修保养、检测报告等书面资料汇总编制消防器材设施档案。各部门对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要按时检查,发现损坏、过期、失效或挪作他用的及时向安保办反映或当场制止。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向安保办报告,在未消除隐患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宣传管理部门、安保办等部门应当经常性的通过广播、电视、黑板报、张贴画宣传消防常识;各部门也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师生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发法规、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补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内部专门消防培训:
(一)安保办管理人员
(二)义务消防队成员
(三)公寓管理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
(五)保安人员、服务员;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操作人员等,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内部培训。
第二十六条 安保办负责制订全年的培训计划,保存培训人员的资料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消防重点部位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保办负责对学院制定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对各部门制定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指导和协助演练。
第六章 消防档案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部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部门的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等情况,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第三十条 安保办负责收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测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消防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应当记录的有关消防内容的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按照<<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责任书>>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安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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