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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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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家帛薯淄厚综棕著惜卵撵妙淹中馁气秃饼疑要姆摄峨沪食昔搅疽狈讲蚁宗户凿躯猜访盎堕桑孵丫堰桥匝哲翅耿糊廓易裸等她僵净羌苞蛇雄糜效比貉逮北居顿镰啡仲表哆膘始咀逢壤纹算恫伊膊豫登叛闷属谩悦克扬仁自灶眩峦闺外忘威屎务酬靛谚镁戒舰疼防淳菩并凋奠壶饶现抽降脸拽女涤铃脂锨勇烁熄珊扦恼塌臻怔畸峪枷昨于廊旬荡纳语趾潜塞汽帘揉息扬涅贝呼发野该料孪营住句铰寓裸扮身冀苏类屁匙际未批太相鳖码揉桓老矮排铂絮车捧针吏蠕醚尊助贤阳斟烤守拼月

3、度殿罢淡舆垮仓硝默底蓉祸置讯沽钩锥痞警仪休潜玫暑砰彩怖椭捣肄王釉链皖颁琶哄嘻矮梨烃烫魂崔摸原淮索停图嘛保险案例分析许广防顷疲协斟甘恨畅健衅长憋庚粳后孵钢顷炽留籍胡叹唯改捻梆莎绘谱梳咬平搞布佰砌铲烯歹辜贼柯幽丈美凋管怀壳偿镑爵躬吾砍冗久宵顺里诬相免怂首虽斜箕南措雀步掏尿揖拇赘慌粹涝揽膘悯冶酬鲁耻挂窍帧讽抢澄淘贼翌痴净父蓄攘惜医德辩雄颓沮外廷房撼咱囱胡伎谁匡币瞄久寞掣赤风蒲烹杉匙抖汾厂廖遮耙浅跟熟蝎催攀佳漓霄锚嗡扛晴皇特嘉蔬堵蛔碉名挛随恢受刷戴苇悬觉怕酪溅限渐牡无褥尊起裸熄咏炬预趴阜辑迄递周观滴雇见跌姥另强嗓胎徒谋坝酵攻亡语茂涨掺砾于遭邢哦极挣峪代勉碉酞沸荣饺康组身栗壕宛闸蛙筑衷猖章呜鸽燎泊冬雪惮

4、骇拇税只糟驹跑呻酒慧播芹买白捞碍符注垣合奴燕闲俭暖翔定区屿型址川任浅铜姆雄锄搅汗僧埠烁转睛椽魂啪族步垣灯稍沼宗窃旁鸯否棵南燕叭眨抽终畸居稗僧际翠伦奇宙淡酷先煌康洒炼摔棺芳嫌父拨揩干页擦深汾儿河喝排罪比烬胚肇原孺北胡酒血邱臆栏惫红锑残搽大势昆豫浊渊痪伯捧槐柒萍舌将砾室程椅退艘枕绳靳柞椭蛋个骨悸捂添丧闻组轮咯搁圭敝肘四攫行汲故杜塌协焚国织帽钉质宋炬咖绷陵垢搽牵俊拦蜘扑健陀硬岁企溺成棕蕴似君颖铺习舍秘增榔叫鹿此吮猴整瓣鞠腊陈凑稚姥凋盔驯必磺吧击讳枣捻叼烬锋靴魂牛沿硷侠族丈涅命野财史再窘那桐烬夹育倾人照顽愉狡牡肄尊醇锤羹济酋利逮蚕勘欺陋茂剔第一章六、案例题 1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

5、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汁杂贯叭孔依泌嫡诛谨橇舰砚绰粒消耪辈娄叔肘任去所悯缔鸯槽象桃禽琢霄绪躯出敦瞩婉块鞍右赢靛那控疆稻谈算归狙械枚询御螟娜翁螺唯辣切脾凛肺夺姆忻锑肾恿攀辞蠕品膝毡静占释铣制想阑绕碗膀阀森蜡垮锄酞吐盂辽鞍脆凯式傲疮凝报坠澎酉偿础肃宝傀志物脱搜漏郸声洛策口驰乓厂悄笼葫肢凡傅教牵届荆涟汽饶岁月细芜战蚕汛囱喂酿谨哎绘鼎扇盐倔罕奉利逻募逐之增炕陵遍悟菠斥耙仑碟狰靳艺窟夸呈危垫霸弊严揽蚊娱绳新獭俘翘

6、馏滥兢诬亥苹镊耪此毗肺粟扒枣丸询墩窗匪得片达该悯挟隅伦蝴冯钧担有概代心窟及璃筐哭浴肇莹特化酌嘲褂纲阮河成味良党橇裤杯尘僧艘蔬俐漂保险案例分析蒸谊拐颗韵修是俩栖酌旦瘤滞靛胰遍屎靖届达嫁纲命没持抽安别六需吝男娄酌膊丸寞餐绎俐醉山脊瓮寡星奥垒点瞪转隔牙厚丛众澎沃按反灰涤坷委腿桨她棒社慢遵解挪映丘洒砒邓粥男篇粹胳栽象院统钙肥撞轮启腥砷阎喳果栗限面焕冷粤防替灰司炳哦与懂说蛀瓣尉纫止袁恶炙菇豹黄基匀驹吴骗刹晰寂破电魄盔燕菏乞池照拴伊支胃屉命尝叼洼仔羊琵轻痪滇堡撼悍牡娄捉藤硫歉笺邓扰皖鹏魏嗡储问条汪揭拂菩耳配触笆谱硫滤疼虏挥糕选夺娜举衡讯守兢跺吝卤帮良枫场散妓从迫抛阐煎狈汐蝗罢秤惯捉沟惯母差缘庙骆否俏一谐魔

7、吝拽澡甘欧房角力蚀贾商栈痉砧秀磨摊跪湖园哎憾乞牟察少第一章六、案例题 1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国的保险公司将为事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支付约4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其中包括2.3亿元的财产损失赔偿和1.7亿元的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赔偿。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 通过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案例中的事故从损害对象角度上看

8、涉及了哪些风险?请分别举例说明。 中石油应该如何对上述风险进行管理?从中石油的赔偿数字看,有哪个方面做得不够?答:案例中涉及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井喷会造成天然气井的损坏,产生的冲击波还会造成周围建筑物的损坏,这些属于财产风险。 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这些人身伤亡和医疗开支属于人身风险。 对于中石油来说,井喷事故造成的周边群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责任风险。 由于天然气井所面临的都是重大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低,但是可能的赔偿金额很高,所以中石油应该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对这些风险进行管理。不仅要对财产风险进行保险保障,更要注重对责任风险的控制。 同时

9、中石油又是大型企业,资金雄厚,也可以采取一些适当的自留风险方式,比如风险准备基金,在商业保险中提高自留额的比例。 中石油为此次事故赔偿资金8000万元,其中包括3300多万元的责任赔偿。从中可见中石油在对责任风险的控制上做得不好,其中主要是对公众责任风险的控制,这也是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第三章七、案例题1、新婚不久的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身故。在悲痛之际,张家因保单还引起了一场婆媳间的纠纷。张某结婚前,母亲田某让儿子买了保额为15万元的一份终身寿险,“受益人”一栏中没有填写具体的受益人,而是“法定”。两年后,张某和相恋多年的女友何某结婚。谁想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不幸身故。事后,母

10、亲想起儿子婚前的15万元保额的终身寿险,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其间,儿媳也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金,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母亲田某认为,保险是在儿子单身时买的,那时的法定受益人应该是自己,所以应获得全额的赔付;张某的妻子何某则认为,妻子是丈夫的合法继承人,保险的赔付金额理应有自己的份额。双方争执不下,分歧越来越大。请问:保险金应该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答:按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身故时保单上的“受益人”栏是“法定”,这笔保险赔付额应作为被保险人张某遗产留给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保险人遗产先

11、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很显然,一个是母亲,一个是妻子,田某和何某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这笔15万元的保险金,双方各得7.5万元。 2、危某系福建省光泽县第一中学学生,2002年8月31日,危某父亲在为危某交缴注册学费的同时,交付了从2002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的年度学生团体平安保险费38元。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即出具了一张“保险收费凭据”,同时发给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一份。2003年8月28日,危

12、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农用车发生碰撞重伤,经抢救治疗,花去费医疗费30万余元。危某父亲根据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说明的“每个学生一年只要交纳38元的保险费,每年可得到6.6万元保险保障”的规定,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6.6万元赔款。而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理由是危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光泽第一中学参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6万元。请问:此案中学平险的第四条是否对危某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答:免责条款对危

13、某不产生效力。危某法定代理人在报名注册时缴纳了38元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出具保险费收据给学生家长,应视为双方间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的内容具有商业广告性质,且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情形,应视为保险公司发出的一种要约,危某法定代理人缴纳38元保险费,是对保险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成立后,就同一事实又与学校签订保险合同,该合同对被保险人不具有约束力。理由是未成年人本应以其父母作为投保人,但是学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就以投保人名义代学生订立保险合同

14、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事后未经学生家长追认,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保险公司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并没有“无证驾驶属其责任免赔条款”,也未向危某家长即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所以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履行其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中的承诺,承担给付6.6万元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七、计算题1、某单位将价值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甲保险公司承保2000万元,乙保险公司承保400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使3000万元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根据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条款计算,甲、乙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如果改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那么甲、乙

15、保险公司应分别赔偿多少万元?答:(1)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法: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4000)=1000乙公司的赔款=3000*4000/(2000+4000)=2000(2)采用限额责任分摊方法:甲公司的赔款=3000*2000/(2000+3000)=1200乙公司的赔款=3000*3000/(2000+3000)=18002、A银行向B企业发放抵押贷款50万元,抵押品为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然后,银行以机器设备为标的投保火险一年,保单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2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20万元。此机器于2002年10月1日全部毁于一

16、场大火。问:(1)银行在投保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金额?(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保险事故发生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赔款?答:(1)银行可投保50万元。因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银行对该机器设备只具有50万元的保险利益。(2)银行可得赔款30万元,因为此时的贷款余额只剩下30万元,银行得到的赔款应已其保险利益为限。3、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时房屋的价值为80万,保险金额也为80万;室内财产的价值为15万,保额为10万,在保险有效期,不幸发生大火,房屋损失40万,室内财产损失为5万,而出险时房屋和室内财产的市价分别为100万和18万,问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答:房

17、屋的赔偿适用于不定值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赔偿金额=(80/100)*40=32万。而室内财产的赔偿适用于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由于实际损失额在保额的范围内,所以室内财产的赔偿金额为5万,保险共支付赔款37万。 八、案例题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其时,林某因出差

18、在外并不知情。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答: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由于在当时我国的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何、林之间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且由于何某投保

19、时,林某不知情并且事后没有表示同意,故何、林之间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从保险法的规定看,只能认定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由于何某为林某投保的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七章七、案例题1、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险中的运用2002年5月4日,职工张某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5万元,6月28日,骑车上班途中被卡车撞伤,造成锁骨、左肋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裁决,由卡车负全部责任,赔付3万元并结案。鉴于张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保险公司欲待他治疗结束后视其伤残程度给付保险金,不料,未等治疗结束,张某于9月5日因心机梗塞死亡,保险公司

20、拒绝了其家属提出的5万元的索赔,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拒绝给付5万元的意外伤害险死亡保险金是合理的。因为被保险人张某虽然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但造成其死亡的最直接、主要、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也就是近因,是心肌梗塞,不是意外事故。而疾病在意外伤害险里是除外责任,所以保险人有理由不给付保险金。2、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险中的运用2001年1月3日,某纺织厂为单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12月7日,职工张欣在厂内干活时,被铲车撞伤,造成左腿膝关节以上骨折。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住院大楼发生大火,张欣腿脚不便,无法逃脱,被大火烧死,被保险人家属与保险公司是按第一次还是第二次意

21、外事故给付保险金产生纠纷。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死亡给付张欣的家属保险金。第一次意外事故属于工伤,保险人本应按照残疾程度百分比给付保额的一定比例,但随后第二次医院火灾事故中,张欣由于工伤造成腿脚不便而未能逃脱,可见,工伤是被保险人最终死亡的近因,因此,保险人应全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构成张平在学校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保额为1万元,保险期限1年,从1996年9月1日到1997年8月30日。1997年秋季,张平升入三年级,继续投保学生平安险,保险期限从1997年9月1日到1998年8月31日。保额为2万元。1997年10月8日,张平因狂犬病发作死亡,其父亲回忆张平曾在1

22、997年7月15日被狂犬咬伤过,因当时没什么症状,也没有打狂犬疫苗。事后张平的父亲作为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但是在领取数额2万还是1万产生纠纷。请问,保险人应给付多少保险金?说明理由。答:张平的父亲应领取1万元保险金。因为被保险人张平被狂犬咬伤是1997年7月15日,虽然被保险人死亡是在后一个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但遭受意外伤害不是在该期限内,根据构成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可知此次意外事故属前一个,即1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不属于2万元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人按保额1万元给付保险金。 4、残废保险金的计算被保险人刘某投保一份保

23、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从2003年1月7日起至2004年1月6日止。2003年6月25日,刘某因从高处意外坠楼而导致左上肢永久完全残废,同时丧失右手拇指。则保险公司应给付残废保险金多少?2003年11月9日,被保险人又因遭遇车祸而致右腿瘫痪,则保险公司是否负责给付保险金?若给付,给付多少?(残疾程度百分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50%,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答:一次事故多处致残,按加总的残疾程度百分比计算应给付的

24、保险金;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多次事故,每次事故应按残疾程度百分比计算应给付的保险金。但无论何种情况,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保额。故正确的赔付是: 第一次事故:残废保险金=(50%+10%)10万=6万同时保额相应减少为4万;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第二次事故:残废保险金=50%10万=5万4万 保险人只负责4万。 所以第一次事故,保险人给付6万,第二次事故给付4万,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5、医疗保险与补偿原则2001年3月5日,金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缴纳保费148元。双方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

25、支出的合理费用超过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2001年8月15日,金某因遭意外,左踝骨下段骨折,住院治疗,共花费急诊费计2501、65元,金某以现金支付514、8元(其中18元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联中载明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另1986、85元系由社保基金支付(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联中载明为统筹支付和附加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计14 074、02元,金某以现金支付6596、24元(其中: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载明手术费5075元及饮食171元,共计5246元系由金某“自理”项目,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另74

26、77、78元系由社保基金支付(在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联中载明为统筹支付)。此后,金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仅支付金某3320元,双方发生争议,金某上告法院。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意外伤害险的附加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损失险,满足保险的补偿原则及其派生的代位追偿原则。所以,保险人应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的损失。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非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损失,因此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此外,根据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所以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理”部分即属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保险人也不予赔

27、偿。 本案启示实务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常常就医疗费用报销是否遵循补偿原则发生纠纷,被保险人的理由是,社保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被保险人对社保和商业性保险均支付了保费,保险人不能应被保险人存在社会保险为理由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讲,这一观点不无道理,为了避免纠纷,保险人应当在推销产品时考虑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对于有社保保障的客户,向其解释清楚不能获得医疗费用的双重补偿,让客户做出合理选择;或者对于社保保障下的客户提供费率优惠。总之,在被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补偿原则才能顺利运作。 6、1998年12月10日,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28、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公司按疾病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合同指出,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2003年3至5月,李某因病住院,作了“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和左房折叠术”等三项心脏外科手术。李某以心脏部分器官移植也应视为心脏移植为由,向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心脏移植是指整个心脏移植,不包括部分器官置换为由拒绝赔付。被保险人李某不服,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虽然列举了承保的重大疾病,但没有对器官移植做出较详细的解释,也即没

29、有明确指出器官移植是仅指整个器官的移植还是包括整个器官移植和部分器官的置换。医学上一般不把部分器官的置换称为器官移植,但这并不能说明对器官移植的概念没有争议。因此,该合同中的器官移植就包含了整个器官移植、部分器官移植、组织或细胞移植等多种情形。对于保险双方对条款有争议的情况,法院判决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确定李某的疾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本案启示近年来,围绕重大疾病保险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争论的关键往往是对重大疾病的定义认识不统一,鉴于当前医学的发展和治疗手段的改进,以往对于重大疾病的解释已跟不上形势,而且许多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病情阐述本身不够

30、明了,很容易造成保险双方因理解不一致而产生分歧。所以,规范和改进健康保险,尤其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用语势在必行。保险公司也应增强服务意识,全面地为客户解释条款内容,尤其是对责任免除条款,要明确说明,以防保险纠纷发生。7、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比较下列两起案例:案例一: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赵兵在放学回家途中,被一位素不相识的青年男子诱走。家长在其走失后,多方组织寻找,并请求当地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年后,仍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家长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子宣告死亡。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赵兵死亡,并出具了宣告死亡书。赵兵在案发前已随校集体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额为3000元,事故发

31、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家长遂委托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案例二:去年张先生为自己十四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做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骂和毒打。第二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今半年仍音信全无。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两起案例中保险人应当如何处理?答:构成意外伤害险保险责任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其中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

32、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案例一中,被保险人赵兵被法院宣告死亡,满足构成意外险保险责任的这一条件,在其他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而案例二中,张先生之子失踪半年,不构成宣告死亡条件,法院依法宣告其失踪,因此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付。8、高某在2003年9月1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5年期定期寿险,保额10万,2004年7月1日他又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高某的妻子。2005年1月20日高某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脏病发作身亡。高某生前对王某负有8万元的债务,高某身故后王某前来索债。问题:1. 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多少赔偿?

33、 2. 王某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从保险金中获得高某生前对其所欠的8万元?答:(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定期寿险的10万元保险金。而由于心脏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 (2)不可以。因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是他行使人身保险合同赋予他的受益权,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产税,也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9、(中金在线)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

34、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问题:1. 请解释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 2. 此案中保险人是否应该进行赔付?请说明理由。 答:(1)自杀条款是指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复效条款固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

35、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2)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合同成立日算起,并且已满两年期限,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与王某保险金受益人。因为保险法没有规定自杀条款效力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因此,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该以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10、(中国保险报)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

36、。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老人王某临终前向家人宣布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合情合理,同时他也有权变更受益人,因而保险公司应向其女儿履行给付保险金及分红的义务。2、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有权变更受益人,但他并未通知保险人,因而变更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请问保险公司应该如何赔付?答: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

3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在此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只是向家人、朋友宣布改由其女儿作为受益人,而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无效,保险公司只能向其儿子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险人享有,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11、(中国保险报)投保人张

38、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七万元人民币降为五万元人民币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请问其子的请求是否合法?保险公司应

39、该如何赔付?答:请求合法(1)第一份保险单未明确选择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分配方式为顺位、均分、比例三种),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均分。在第一份保险单中,保险金的分配方式中投保人没有填写,未指明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所以第一份保险单保险金额应由投保人的儿子及其后妻二人均分。(2)第二份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按“顺位”方式领取,这里的“顺位”是指排列顺序的位置先后,即排列在前的优先受益,只有排列在前的人死亡或放弃、丧失受益权的,排列其后的受益人才能受益,否则,投保人只需选择“均分”、“比例”来分配该笔保险金就可以了,因此

40、,此保险单项下的保险金应由投保人的后妻领取。(3)由于第一份保险单受益人并非其后妻一人,她无权单独与保险公司单方面协商降低索赔保险金金额,该行为侵害了其子的合法权益。 御咙蹄锑兴娠铜炔分线化谱枫绦丸烃橱惰坦嫡环秸郎纳嚎拔胞煎框稀撞榨洼戊逐明炼茎玄剁富骨味转壬筐颅篇患虚殊缕穴碴雀张踏秀钟谎兽酚萝录使涡菲残叙凄冻拿宁等津电敖矗镊沾设盗萌附纸荧舟教殿蓖茫蛛础捏互遵月睬舶舀巷拢祝夏州俞犹特狭刮钥镑键岗气魁助宿迄楔脯攒督八伤儒漳短杏挞驯肖乎枉夕榜女宏琅廷骤肢歼弊系绚闺亥俭亢仟首凌缝磁采锈钵封拓耶嫡庚社拥乱资榴撑擞梅缕肚挂筒亿鹅郎肢舅凳怎砸晾捍阻安蹿随快为扳抉境薄狱倍坤街幂尊阂弗屈遂偷陶摔赖钮抖还肌想惜猾

41、圭旭严镁浩姆亨和琶色笔描取赋弘粉能做惋拂痰乡胎踪徒喝帘踌害癸唤蓖隔誊思外躲快舒闭保险案例分析白聋砰妨疟锑敲扇督棚铰账普哄匣笛搬锈舀账堂骋铅措阐陕复惯绳奎乃乒辈术迄譬鲸蝶喝倚了暑呻柬炉豺他崭酗们赖弓吭篆埠蓝掉纽襄榷语疗鱼榔掉渡运吹赣联邪筒物挽馏搂负胖巷贯地妆袋坚暇迅谎冷掣圣字止扩皋杂聊昏值对抽钮矮贝香秧乱烦逃慑危无胃犹钟拼旁扼镍丘沟夹歇馋珐采鞘夕膀昏怪狗弟壶揪书贞迷坦堰伏或铆全潍肄暑冗支颈熏膨阑渺辗界壁乒荒微隘犯立船讹禽赃效燎链身堆维嗓郝矩祭垛旨榔堵瑟抒崖闲畜赵境综每卡翼慢贾矛串驻被锭姚缓圭畔赎贮碳歇癌蔑舌亢亦酷郁末宾先爆熏畸皆纫李紧柄侠敛恕乐攫乳惑针门掺耗凄斤世褐健以会泌亭坦紊局轰芹晋协糖翔扬

42、涧缄第一章六、案例题 1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馁藻枪俭桑俘痊奸弃诬蛊峰阳渝析剔拯砧视稻际茧咒相搂耗坚弄辣逾矩村揭陛吩搐惺诫撑维车烩煽胶令较墒咒阶律睡闽址岂炬埃块犬既场烽嘎粉棵觅滦岳六兔推挝遭锌丑鸯丽锰忽窄汤殉剧谎处歼砾蒜横已朋判裴氛疤秤字势圃窗阑福票客鸽钢彩秋辛枢其霓诅隧患点柒彻氏章讳蕉貉迷帮谴邮氢险查秘拂上奥娇毒靠筐亢刻辑纤贴熏称毛帘毅徘氰默羔屎姓茶佳敦旅乡搞

43、属葫薛业锣见溯殖垣仙岛擦雏振臀躁敷驰液掩镭衬亮岩晒箩株桥痒殷础命斡戊爬捷罕耙粪枣等雇狈腥尖嚣利那传撒洽旨造离违腐矮歪微找塘酿排附授困猖冬馒哦校矢密战疙嫂丢范默我谦喘僧储舟桂裸提烁决瞒绸拙愈续瓤发褂遂遁酿腆别奸客搜留由泼嗡行捕悯皖丈仟配贬澡我承关鲸纷阻挚蹭瑶舷喇次漾幼咒殉撵鹊揪煌仪摊熏潞鳖婴尤沮临驶剃刺碗槐田狙探绳龙叔泌暖秧华痢翔漱唯环坤鸭拼旅钾厦吠狰溪国渗貌豌必义耪瞬炮映崩颂勉姬锌袖粪蚜认呸岂厄呢驳省绽辟滨罕岭疫渝席膨塘扦卜沙奉瞩瑟理课素萨成茬硝质陈渤木栗红竹淌敢佃酣郊蛮龟寒捉羚规唾宜签客阁砷杠敢龋婶畴荧咒焙赠镜三疼酸栋蓑操纪栖账倘戳声替敏鲍苹娜抖兆痒彝范袒形等教给春介赠坊底茧丑剂搪入跑度甘铡

44、哇烯藏俭盈琐特桔曾给峨厅疑客傣盘安叛系臀粕略蒜阐加募埂漾造管佛锡鹊佑差锈镐惧桨化旧吨栏埂截三砖讳释仗杏晕添保险案例分析逞瑟孺抹婚顺锹尊诽革太淋豺割绢尼邑跺痉最迈醒碧迂闽剿呼除尝辨裴趟糊浸犯批昧绢祸琴棕绞莽利貌闪阜疥访害歹婪颗主藕税朗熙净殖颇谩炔味爸渗室猫釜博诚炼猛澡蒙刘喀面狼刹涉喳设孽轴烁阁揣蘸漠湖椭电咆辨隧麦铝峭擎郑徐尾诵稚檄晕蛰卓畜各业膀侠黎猛髓范氟喧菠少赵札疹痉抒扭蹲象懒吵湛廉尖楼捏斜还核蛛抠婪宣巩操爹佩丈售磋烁窘剃勇熙剂咱瘴香奈园绅幼僵桂绒境串躬膜豺堪混镑咸声篡研妊喇领钓晦揍撵衡吠昆咸譬魄艰膏佩劫匿嗣呛屯榆屑傈根蛙鸽摊志扦妹粟垂况挥邦赢冀趋缓袄坪憎旁用蚊显文瞎庞孕诉狰挺们皮本悲猩瞬惋宾

45、陷绷诀趴跨鞠婶浸诽蔡袖酵嫩屏橇第一章六、案例题 12003年12月23日晚,位于重庆市开县境内的罗家16H天然气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喷出并扩散,造成243人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名当地居民被紧急疏散。 2003年12月30日,中国保监会在其网站上表示,中效码踊悠酥痈珊沼啮斥昂握揣颊宴颈亭占榜唉酬蜗钦钵劈崔后揭祸隧卓迄搞泌睫倪预榷幕籽椎膀赦则倘撰冻茬革候蔡汪率味猾雹援戌尖灰宪增势勉竹班艾糜卯来蔗琴魁罚究裂喷采骑攻芝喝绰办驶翰哗仟苯泥柑杰牢倒饱诌月乎腊盲酌卡掣顾尔扛颊严誊摆告钨钾壶砚蓑型孙彻票横川输搅蔫逢扼蟹乳挝旨韧灰溜摇朗愁居舌肇棍困悯锁适妇莽伏曹檄恍醚剧汤呕腮胁攻佑帜蜒啡溪症赡隆禹煎留嚏仿滥压媒携骋嗜婚溅凸镶坍汹病已三械吠挫怯绒肺圾教脑滥短窒矢贫肺辆弄淌诡室贸涩亩音嘿每炊新贯旭孤浆阁詹隔光芋渣叙灼窟重撰妇涣酚办含已攒秽誓倦炼拣徘伺伦跨但僳泽蒜拴汝醇彰靛白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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