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
甲方(承租方):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
乙方(出租方): 明红亮
因 滨江大道(杨泗路~武汉长江大桥)一标 工程需要,甲方向乙方租赁机械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机械设备租赁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内容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性能、
环保要求
数量(台)
租 金
备注
1
大挖机
SK210
1
27000元/月
甲方供油
2
大挖机
SK210
1
270元/小时
甲方不供油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 乙方机械进场费用由甲方承担,机械进场前,甲方应确保施工段面内交通畅通,使乙方机械能进入工地。
2.2 派 李海华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现场签证,最终确认需经现场主管或者项目副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签字、经公司审计部确认后方可生效。
2.3 协助解决乙方操作人员明红亮1人(姓名及人数)食宿。
第三条 乙方责任
3.1 根据施工要求,保证质量、安全、进度,按甲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2 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的管理,及时增派人手。
3.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施工安全,如违反操作规程以及甲方工作人员管理要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责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3.4 接受甲方对项目工程实施的效能监察工作。
3.5 配合甲方“三位一体”贯标工作,实施创建文明施工现场达标工作。
3.6 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进行作业。
3.7 如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或违反交通规则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3.8 机械在停放、未作业时以及非甲方人员操作失误所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9 乙方为操作手租住的房屋必须达到本工程安全文明要求,若租住甲方提供房屋必须按照甲方项目部规定进行日常生活。
3.10 没有得到甲方驻地代表的指令机械操作手不得擅做主张,否则视为乙方个人行为,甲方不予以认可,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11 乙方指派明红亮为工地负责人。
3.12 乙方与机械手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机械手办理社保等手续。确保机械操作手工资按月发放,不得拖欠。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机械费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拖欠工资情况,甲方有权利代扣该部分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无条件支付。一旦机械手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付款及结算方式
4.1 每月月底25日前乙方统计当月工程完成的机械台班量同项目部报账员进行核对办理中间结算单,核对后乙方持《结算单》一联,申领机械租赁费时乙方需提交《结算单》、正规发票至甲方财务。
注:(1)机械台班单据签写内容包括:
①机械名称及型号;
②工作日期;
③工作名称;
④注明汉阳市政或天创市政;
⑤工作时间(大小写均写明,时间段分明);
⑥工作内容;
⑦2名负责现场指挥的施工员确认签字;
⑧机械操作手(司机)签字。
(2)《结算单》上应有施工员、项目部报账员、项目经理签字,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3)若约定采用包月价结算时,租期不足15天按合同包月价的50%结算,租期为16天至20天(含20天)的按合同包月价60%结算,租期为21天至30天的按合同包月价的100%结算,实际租期超过一个月则按实际租赁天数据实结算。
(4)工作时间需扣除机械操作手中途进餐、休息时间,然后以大写形式合计出总的工作时间(以小时计)。
(5)所有台班单据必须统一使用机械中心台班单据,一式二份(存根联及财务联)填写,第3联(出车单)作废。第二联(财务联)由项目人员交报帐员,第一联(存根联)机械操作手留存。
4.2 甲方依据业主每期支付的项目工程款项按同等比例支付乙方机械租赁费,若甲方资金出现暂时困难时,乙方应给予理解与支持。
4.3 甲方支付租金时,必须以双方派驻代表共同确认的租金结算单为依据,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合法有效的租赁服务业发票。
4.4 若发生因业主或总承包方(具体合同时选择其一)没有及时支付工程项目款的,乙方应在确保完成工期的前提下,自行解决资金困难。
4.5 甲方在给乙方付款时不予支付现金,要求乙方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账户,甲方将结算款项转帐支付。
4.6 甲方从支付租金中,提取1%的安全管理保证金。在工程完工后,若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此款如数拨付给乙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安全事故,以此款支付,不足部分由甲方在即期拨付租金中扣除,或由乙方主动补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因业主或总承包方(具体合同时选择其一)未能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租金的,不视为甲方违约。
5.2 乙方以业主或总承包方(具体合同时选择其一)未能及时拨付工程款为由,违背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的约定,不服甲方驻工地代表的管理,故意停止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壹仟 元,乙方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全部退出施工现场。
5.3 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除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款 5 %的违约金外,另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5.4 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后,乙方违背本合同的规定,拒绝撤离施工现场,占用甲方设施的,除支付设施使用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千元整的违约金。
第六条 租赁期限(暂定) 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完工或双方协商退租机械,相关租赁费用付款完毕时自动失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8.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8.2 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第九条 附则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 本合同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不能转让、一切义务不能转移。
9.4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持 贰 份,乙持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乙方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交甲方核验,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给甲方备存,并向甲方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0.3 乙方合同签字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4 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为各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的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有任何重要文件、资料、文书需要送达时,该地址为双方约定的收件地址。一方将文件、资料发送到对方的联系地址,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7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武汉市汉阳区市政工程处
乙方:明红亮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滨江大道(杨泗路~武汉长江大桥)一标
工程地点:杨泗路~武汉长江大桥
第二条 双方应共同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部最新标准《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程。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的承担
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及其集团公司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在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对重大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于乙方的违章行为,甲方有权进行经济处罚。
3、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违章指挥或违章操作、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乙方工作人员产生人身、财产损害,所有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对甲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
5、材料采购合同中材料运输未进入施工现场期间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进场材料必须按甲方安全要求堆放。
6、材料采购合同中材料运输过程中不得超载,不得造成城市路面污染,不得损坏甲方安全文明施工形象,否则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7、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时对自己操作手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产生损害,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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