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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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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注:1、标红字为填写内容,不标的不要填写。 2、标黄为注意事项及新增内容。 保险营销员 保险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 盖长条章 ____________ 代 理 人: 张三 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410799110110001 17 填 写 须 知 一、本合同编号共15位,其中前6位为所属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PICC机构编码,第7、8、9位为渠道类型码(统一为110),第10、11位为合同签订年份(后2位),第12、13、14、15位为顺序流水码。 二、本合同须使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钢笔书写;除签名、签章外须由一人书写;所涉数字须用大写数字(邮政编码、证书编号等习惯上使用阿拉伯数字的除外)。 三、本合同书不得涂改;一经涂改自动作废。 四、被代理人名称使用长条型图章,不得手写。 五、空白内容由双方协商填写,如无内容请填写“无”。 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 被代理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盖长条章 _ ____ 地址: 公司营业执照地址 邮政编码: 453000 经营许可证号码: P1006XXS 负责人: 公司负责人 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乙方): 张三 家庭住址: 河南省新乡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号   通讯地址: 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 邮政编码: 453000 身份证号码: 41070219XXXXXXXXXX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2004124107000000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仅适用于乙方已经合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代理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第一条 授权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一)代理期限 授权代理期限:自 贰零壹壹 年 叁 月 贰拾叁 日零时起至 贰零壹贰 年 叁 月 贰拾贰 日二十四时止。 (二)代理区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河南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乡 市(地区、州、盟) XX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三)代理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序号 险类名称 单笔业务保额/责任限额上限 1 企业财产保险 2 家庭财产保险 3 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 4 交强险 5 工程保险 6 责任保险 7 信用保险 8 保证保险 9 船舶保险 10 货物运输保险 11 特殊风险保险 12 农业保险 13 健康险专项业务 14 其他意外健康险业务 15 其他险种 2、根据甲方交叉代理权限,乙方可代理下列保险业务: 序号 险类名称 保额 1 寿险 2 长期健康险 3 护理保险 (四)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 (1)以甲方保险营销员的身份接洽客户; (2)有偿或无偿使用由甲方制作或者核准的展业资料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销售保险产品; (3)全面、准确地向客户解释、说明甲方保险产品的内容和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 (4)为客户进行需求分析和设计投保方案; (5)指导客户填写投保险单,并将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可能影响甲方承保及承保险费率的有关客户情况 ,如实告知甲方; (6)将客户填写的投保险单、投保材料及相关客户资料交付甲方,并保证客户的投保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7)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2、协助甲方做好后续客户服务工作; 3、接受客户咨询; 4、经甲方授权,组织其他保险营销员开展保险代理活动;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代表甲方接受保险风险或签订保险合同; 4、通过任何媒体发布任何与甲方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及声明及印制(包括电脑打印)带有公司标识的材料、名片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 5、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二条 保险费的解付 (一)保险费解付方式和期限 根据监管机关管理规定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保险业务分为见费出单业务和非见费出单业务。 1、见费出单业务 乙方应引导或帮助客户办理银行转账、银行自动转账授权、银行代收等非现金方式缴交保险费,或引导客户到甲方柜面交纳保险费。乙方应告知客户,上述缴费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并应告知客户需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其中分期缴费的,应一次性交清当期保险费。 2、非见费出单业务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在日内将所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缴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其中分期缴费的,应根据分期收费协议及以上约定及时解付保险费。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收取保险费。 (三)乙方不得为客户垫交保险费,乙方交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交纳的。 (四)乙方不得自行将佣金在代收的保险费中扣除。 第三条 佣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内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支付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限额内佣金。 1、双方约定的各险类佣金比例上限是: 序号 险类名称 佣金比例上限 1 企业财产保险 2 家庭财产保险 3 商业性机动车辆保险 4 交强险 5 工程保险 6 责任保险 7 信用保险 8 保证保险 9 船舶保险 10 货物运输保险 11 特殊风险保险 12 农业保险 13 健康险专项业务 14 其他意外健康险业务 15 其他险种 2、甲方向乙方支付交叉销售业务佣金时,双方约定的各险类佣金比例上限是: 序号 险类名称 佣金比例上限 1 寿险 2 长期健康险 3 护理保险 (二三二二二地 )乙方所得佣金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并委托甲方代扣代缴相应款项。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实收乙方依本合同第二条(一)所解付给甲方的保险费,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乙方佣金,结算日为次月___拾伍 日,遇节假日顺延。 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XX支行 银行号: 62202170400XXXXXXX 区域号: 4107 账户: 张三 手机号: 139XXXXXXXX (四)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佣金: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且乙方已将保险单送达客户;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如果代理的保险业务有分期付费约定,则“全额”是指保费按时足额的缴纳; 3、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客户信息,甲方对客户电话回访成功; 4、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五)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解除保险合同、增加或减少保险费情况的,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佣金:投保人增加保险费的,对加费部分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投保人通过批改减少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减少或退保的保险费所对应的佣金。退回方式包括直接在最近一期佣金中扣除或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在3日内缴回。 第七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力; (三)甲方有权就乙方的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六)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行业自律公约或甲方业务管理需要,按照险类或产品调整佣金比例。 (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五)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六)有偿或无偿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八条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佣金;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有偿或无偿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有偿或无偿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费收入不低于 ;赔付率不高于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和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塑造甲方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三)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五)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六)在协助客户投保时按甲方要求真实、完整的填写客户详 细信息; (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八)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九)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十)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十一)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二)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十三)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转授权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代理销售甲方的保险产品; (十四)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办法》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资料保存义务; (十五)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晨(夕)会及其他会议。 第九条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营销员基本信息、佣金支付信息、代理地域范围、代理险类范围和代理佣金比例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1、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任意解释保险单条款、投保规则、理赔规则,夸大或承诺投资回报率及分红红利,不正当影响客户投保选择; 2、未对客户如实告知公司、产品、除外责任、投保、退保规则等重要情况,或未对甲方如实告知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是否承保、承保加费的客户情况; 3、与客户串通隐瞒标的实际风险状况,或明知客户有以上行为但不制止且不告知甲方; 4、无论客户是否同意,替客户在投保书等需要客户签名的文件上代客户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客户签名; 5、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将代收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在收取保险费时不开收据或在开收据过程中弄虚作假; 6、收取保险费后未在当日交至甲方(不可抗力除外);或对应转交客户的保险费退费未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至客户(不可抗力除外); 7、擅自变更、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投保设计书等; 8、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未经甲方授权,对甲方签发的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或做出其他形式的使甲方承担责任的担保或承诺等; 9、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或未经甲方授权而与投保人一方就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特别约定; 10、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签字认可或书面授权而擅自填写、更改、签署投保资料或保险合同送达回执; 1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修改保险合同、单证、文件、资料等,或伪造、变造、转让《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12、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或索取、试图索取甲方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13、擅自以甲方名义承诺理赔、给付事宜; 14、将代理佣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或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其他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 15、限制、引诱或强迫客户投保,或引诱、唆使客户退保。 16、限制客户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客户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提供虚假客户信息,未将甲方应知客户的资料如实报告甲方; 17、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甲方的员工或保险营销员脱离甲方,或擅自发布不利消息、煽动其他保险营销员不满情绪,试图诱使或诱使甲方其他保险营销员不对保险单进行服务; 18、未经甲方认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甲方的广告,散布有关甲方或其他保险公司的虚假情况,或印刷、签署、散发带有甲方名称或标识的文件或物品; 19、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带来名誉或经济损失; 20、未经甲方授权,以甲方名义私设代理网点或在社会上进行其他民事活动; 21、兼职从事与本委托代理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职业,包括但不限于兼职从事再保险代理业务、兼职从事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为其他保险公司(与甲方签订《相互代理保险合同书》的公司除外)代理保险业务或为其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等; 22、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全年累计30天以上(含30天)不向甲方报告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或不参加甲方组织的与保险代理活动相关的会议(含晨(夕)会等)、培训等业务活动的。 23、乙方因犯罪被司法机构拘留、逮捕、判处刑罚的,或因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或者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24、甲方依据保险监管政策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统一变更合同及其附件,而乙方拒绝接受变更的; 25、乙方拒不纠正保险违法行为的; 26、乙方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再续签合同,或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限内,双方签订新的保险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乙方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 3、乙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乙方年满60周岁、不能继续胜任代理活动需要的; 5、本合同被解除的; 6、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区域内停止营业的; 7、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的; 8、甲、乙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无法就佣金比例变更达成一致的,自佣金比例变更生效日起,本合同终止。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和借用甲方的物品及未代收的保险费解缴甲方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七)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第三条(三)的约定在结算日向乙方支付佣金,除应如数支付代理佣金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佣金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按规定解缴保险费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须向甲方支付应解付保险费总金额 %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约定的情形以外,须支付    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六)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或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凡解释、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下列选择项只可以选一项,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非选择项须在相应方框内打“/”】: /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贰零壹壹年叁月叁拾壹日 贰零壹壹年叁月叁拾壹日 合同签订地点: 河南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乡 市(地区、州、盟) XX 县(市、旗、区)。 附件: 合同变更协议 甲、乙双方于 XX 年 XX 月 XX 日签订编号为 410799110110001 《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简称原合同)。 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 2、 3、 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本合同变更协议生效,本变更协议和原合同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变更协议为准,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 乙方: 贰零壹壹年叁月叁拾壹日 贰零壹壹年叁月叁拾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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