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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书熊心宽---修订后.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829494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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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股份代持协议书 实际出资人(甲方):熊心宏 身份证号:【413025196909203314 】 名义股东(乙方):熊心宽 身份证号:【 413025196512122436】 鉴于甲方熊心宏拥有信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份,其中,甲方将其中【20】%股份委托给其兄长乙方熊心宽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甲乙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

2、代持股份实际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仅为名义上的持有人。1.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仅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对外持有代持股份,并完全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该股东权利,代持股份的全部股权收益均由甲方实际享有。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相应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

3、定。二、代持股份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天宝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总计出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信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2.2 代持股份已通过工商登记程序,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信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书面授权或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三、股份收益权利3.

4、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均归实际所有权人甲方所有。3.2 乙方按照甲方的真实意思或指令,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上,对天宝置业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行使表决权。3.3 就财务管理关系,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代持股份的股权收益包括利润分红款将汇入名义股东乙方的账户或由名义股东乙方代为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后,应立即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或遵照甲方的指令安排执行。四、其他股东权利4.1 除上述股权收益权利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相应的其他股东权利。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

5、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在工商注册时以直接出资的形式记载在乙方名下,并保证代持股东乙方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天宝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行为,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对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5.5 甲方承诺,乙方因按照甲方的真实意愿行使

6、股东权利而导致的经济盈亏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的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如果上述行为导致甲方或天宝置业有限公司的损失或第三方向甲方/天宝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索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6.1乙方承诺:乙方将根据本协议,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

7、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并了解实际出资人甲方的真实意愿。6.6 乙方根据甲方真实的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因此造成的经济盈亏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7.1 代持期限:自代持股份工商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的【 】年。7.2 代持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书面通知终止的,本代持协议继续有效,代持期限继续持续。7.3 代持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代持关系,

8、或对代持关系进行调整。7.4 如出现乙方超出或违反甲方意愿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等情形,甲方有权决定随时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代持股份。7.5 如遇甲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乙方应当作为善良管理人继续履行本代持协议,并按照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继续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如未有甲方书面遗嘱或其他书面指令,乙方应当在甲方出现该情形时,继续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180日后,将代持股份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全部归还甲方法定继承人。7.6 如遇乙方出现丧失全部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情形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有权收回代持股份。7.7 一旦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双方代持股份委托关系即告终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

9、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十五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变更至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名下。八、保密协议双方及见证人应对本协议包括代持股份在内的全部内容予以保密。九、仲裁与法律适用9.1 本协议及相关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来解释,并受其管辖。9.2因本协议委托事宜引发、形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信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其他10.1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事后有补充的,应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代持股份的工商注册资料均应作为本协议附件。10.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于2014

10、年【 】月【 】日签署于河南省信阳市。乙方配偶【 】作为本协议见证方,认可并愿意配合乙方遵照本协议执行。同时,天宝置业有限公司将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协议附件1)认可确认本协议的内容。甲方(亲笔签名): 乙方(亲笔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见证人(亲笔签名):签订日期:附件1:信阳天宝置业有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年【 】月【 】日信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就公司股东熊心宽与其亲属熊心宏2014年【 】月【 】日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书事宜,决议如下:一、 对公司股东熊心宏拟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将其名下20%股权交予其兄长熊心宽代为持有,股东会表示予以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在不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将已记载于名义股东熊心宽名下的20%股份确认为代持股份。二、 如实际出资人熊心宏需要重新收回代持股份,公司股东会对此无异议,各股东愿意在熊心宏收回上述20%代持股份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三、 熊心宽作为名义股东,在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时,需遵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本次决议无其他内容。公司股东签字或盖章: 【 】 【 】信阳天宝置业有限公司(盖章)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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