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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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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诉人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线电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天电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电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377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电线电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昊、李蕾,被上诉人航天电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浩、周滨到庭参加了诉讼。航天电工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4月8日,航天电工公司与电线电缆公司就买卖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航天电工公司向电线电缆公司出售约定标准的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货款总计11

2、901134.80元;交货期为部分产品于2010年4月30日前运到上海码头指定仓库,其余按电线电缆公司指定时间发完;合同签订后,航天电工公司按电线电缆公司要求将全部电缆交付完毕,但电线电缆公司支付货款7472518.80元,余款4428616元至今未付;故航天电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线电缆公司给付货款4428616元,并赔偿损失1089439.536元(自2010年8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至3年贷款利率的标准上浮50%即6.15%计算,截至2012年4月24日为1089439.536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电线电缆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第一,2010年4月8日,双方签订了

3、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将航天电工公司生产的钢芯铝绞线和铝绞线出口至美洲;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货到上海港后60天内经国外客户验收合格后付款。由于航天电工公司提供的第一批货物因包装问题导致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未被国外客户检验合格,造成货损,国外客户未支付该笔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航天电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提供货物需经国外客户检验合格的先义务,电线电缆公司再履行支付货款的后义务。基于电线电缆公司的先履行抗辩权,电线电缆公司有权

4、拒绝支付货款。第二,关于货损产生的原因,电线电缆公司已经多次向航天电工公司表明是由于货物出厂时包装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际海运标准。在第一批货物货损发生后,电线电缆公司及时通知航天电工公司,航天电工公司为此对后期发货的货物包装方式按国际海运标准进行了改进,后期几批货物则未出现货损,国外客户均检验合格,相应货款也均支付完毕。鉴于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2012年5月15日,双方在北京进行了面谈。电线电缆公司重申了愿意共同承担损失的动议后,航天电工公司提出电线电缆公司先支付部分货款为前提条件,再积极推动考虑电线电缆公司的意见。但电线电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航天电工公司并未就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给予任何

5、反馈意见,并在明知自己存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说明了航天电工公司完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电线电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航天电工公司(原名称武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了编号为CCC1-C-10-007V0-F1的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电线电缆公司与航天电工公司合作向美洲出口架空线签订此供货合同;包括钢芯铝绞线与铝绞线,合同金额共计11901134.80元;产品包装为高强度全铁盘,每盘有导线保护层及外钢板保护、紧固带;付款方式为货到上海港后60天经国外客户检验合格后付款。合同签订后,航天电工公司生产了合同约定的货物。2010年5月4日,电线电缆公

6、司向航天电工公司发出了备货通知,要求航天电工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之前备好货物。2010年5月20日、6月17日,航天电工公司两次向电线电缆公司发出邮件,要求尽快安排88盘产品的发货。后双方经过电子邮件沟通,航天电工公司按照电线电缆公司的备货通知发出了货物。2010年6月22日,电线电缆公司再次向航天电工公司发出了备货通知,要求航天电工公司随时准备发货。2010年6月30日,电线电缆公司向航天电工公司发出“包装建议”,载明:因合同号CCC1-C-10-007V0-F1项下产品,多数超过7吨,第一批货发到码头后,发现铁皮翘起、脱落,发货38盘,有近20盘有此问题;为保证货物完整转到最终客户手

7、中,电线电缆公司做了重新包装;为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建议做以下处理:1、增加草席层数,铁皮与草席包覆紧密;2、铁皮包裹草席后,用至少两条钢带扎紧;3、增加铁皮与铁盘焊接点。2010年7月12日,电线电缆公司再次向航天电工公司发送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同时要求“为保证焊点牢固,在铁皮焊接点与铁盘交汇处加角铁焊接,保证焊点牢固”。2010年7月29日,davidwfu向航天电工公司员工发送了电子邮件称:有三盘破损为ACSRFALCON20、21和22,收货方要退此三盘,费用我们出。次日,航天电工公司倪露向电线电缆公司付卫发送电子邮件,该电子邮件称:关于付卫在2010年7月29日邮件中反映的情况

8、,经航天电工公司相关部门分析研究,回复:1、从工艺技术上来判断,照片处导线受损处是受硬物撞击而形成;2、从操作环节上来排查,货物在航天电工公司装运、发货以及送至上海港交接过程中没有出现货物被积压、受撞等情形;3、这种情况可能在货物转移至集装箱或货物运输到现场的过程中发生;4、由于产品已经受损,为减小业主及各方的损失,航天电工公司建议电线电缆公司可以向业主提出,将损伤处的导线截下来,余下长段导线继续使用,短线用作引线或再利用。2010年8月9日,电线电缆公司付卫向航天电工公司余卫兵、黄工、倪露发送了“回复(关于贵厂8月6日来信)”,称:因产品包装不牢,使电缆在转运过程中出现破损;所有电缆盘都出现

9、损伤,业主拒绝接受;电线电缆公司在与业主沟通、修复;因产生的问题均因包装不牢引起,由此产生费用,应由航天电工公司承担,具体费用,待此事处理完,再向航天电工公司通报;有鉴于此,余下货物请妥善保管,待此事处理完后,按业主要求再发;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请对厂里货物包装做些测试,改进现有包装。2010年10月8日,电线电缆公司付卫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称新包装货物安全收到,余下货物可按新包装调整。2010年11月29日,航天电工公司致函电线电缆公司称:根据双方合同及电线电缆公司的相关要求,航天电工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将货物全部生产完毕;受现场工期影响,电线电缆公司于6月份第一次通知发货共38盘;第

10、一批货到现场时部分产品外包装出现破损,结合电线电缆公司的建议,航天电工公司对余下货物进行了包装整改,并在8月和9月分别发运产品1盘和6盘;航天电工公司对已发货物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截至当日,合同项下仍库存43盘导线,且已发产品的货款尚未支付;对于第一次发货中出现的情况,航天电工公司一直保持负责的态度,不计成本的对剩余货物加强包装整改;希望电线电缆公司安排余下发货的发运,并支付相应的货款。2011年1月8日,电线电缆公司向航天电工公司出具货损通知,该通知载明:双方合同项下的38盘总价为5228616元的电缆运抵目的地后发现严重破损;破损是因为包装不合格所致;由于货物破损严重,使业主不能按期施工,客

11、户因此拒付货款;为保住信誉并尽量减少损失,客户对电缆进行了修复;为此,电线电缆公司提请航天电工公司承担此次货损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因货损发生的相关费用。2011年1月18日,航天电工公司委托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向电线电缆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载明:航天电工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收到电线电缆公司发来的内容为货损通知的传真,电线电缆公司提请航天电工公司承担货损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因货损发生的相关费用;航天电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双方来往的传真、电子邮件均表明,航天电工公司将货物送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上海港指定仓库,货物质量完好,无损毁情况发生;货物发生损毁情况均是在电线电缆公司运输至目的地南美洲发

12、生的,且从电线电缆公司发送的照片中来看货物受损处是受硬物撞击而形成;因此电线电缆公司应了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造成货物损毁的情况,并提出索赔。该律师函还要求电线电缆公司在律师函达到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已发货物的货款,并安排剩余货物的发运。2011年2月22日,电线电缆公司向航天电工公司发出了付款通知,称根据双方代表于2011年2月21日武汉会谈的结果,本着重誉、守约、理解和合作的精神,电线电缆公司决定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航天电工公司的要求,尽快筹措150万元货款支付给航天电工公司;但作为付款条件,航天电工公司须在收到付款通知后第二天将第4批货物43盘导线发运往上海港指定仓库。2011年2

13、月25日,电线电缆公司再次向航天电工公司致函: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2011年2月21日在武汉协商会议的精神,请航天电工公司在3天之内改进余货包装,并在2月26日之前抵运上海港指定仓库,同时电线电缆公司承诺:按协商会议精神,以积极合作态度,尽快与贵公司就前三批货物的付款事宜进行协商并按达成的一致争取尽快付款;在余货产品送至上海港后60天之内,在获得外商对数量和质量的认可以后,电线电缆公司将向航天电工公司支付此批货款共计5803946.96元,一旦付款超期,将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作为赔偿。2011年3月16日,航天电工公司倪露与电线电缆公司付卫联系称:根据电线电缆公司的要求,航天电工公司于2011年

14、2月26日将剩余43盘导线顺利运至上海港指定仓库,请电线电缆公司尽快提供相应产品的开票信息;该合同项下总金额11901134.80元,前三批货物金额达6097187.84元;电线电缆公司于2011年2月24日支付了150万元货款,根据前期协商会议的精神及付卫的口头答应,承诺发货后将尽早支付前三批货物的货款;故希望电线电缆公司尽快支付前三批货物余款4597187.84元。2011年7月18日、8月8日、9月15日,航天电工公司倪露多次与电线电缆公司付卫联系要求电线电缆公司支付第一批货物对应的货款5228616元。2011年12月6日,电线电缆公司答复称:因第一批发货包装问题出现货损,客户拒付货款

15、,为此电线电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现得到保险公司通知,将到12月底就索赔要求给予批复;鉴于此,提议获得保险公司的批复后双方再就有关事宜进行协商。2012年2月29日,航天电工公司倪露向电线电缆公司付卫发送电子邮件称:航天电工公司均按照电线电缆公司要求的包装方式、交货时间按期完成,同时该合同项下产品已架设投运,但电线电缆公司仍有5228616元货款未能按期支付;关于电线电缆公司认为货损由包装所引起的提法,航天电工公司不予认同;所有货物抵运上海港,交予电线电缆公司时货物品质是好的,至此航天电工公司已完成供货合同的履约全过程,引起的货损出现在航天电工公司交付完毕后的转运、装卸过程中,而此过程应

16、属电线电缆公司负责控制的范围,因此航天电工公司不认同货损是由包装所引起的,而是在电线电缆公司负责的范围内因转运、装卸不当所致;综上,货损的责任不在航天电工公司。经该院释明,电线电缆公司未在法庭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货损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航天电工公司与电线电缆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航天电工公司向电线电缆公司供货,电线电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航天电工公司支付货款。现电线电缆公司以发生货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从现有证据材料看,在第一批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电线电缆公司对外观进行了检查后发往国外客户处。发生货损后,电

17、线电缆公司就货损问题与航天电工公司进行了沟通。双方协商过程中,对于货损的发生原因认识并不一致。航天电工公司认为货损发生在上海港运往国外途中,不应由航天电工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电线电缆公司则认为是包装问题导致货损发生,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航天电工公司承担。就此该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货到上海港后60天内经国外客户检验合格后付款。从双方争议的货物发出至今已三年之久,电线电缆公司既未能举证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能证明货损的金额,同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损的发生系由航天电工公司造成。综上,电线电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航天电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第一批货物在2010年6月发出,根据双方约定,在货

18、到上海港后60天内应当验收完毕并支付货款,电线电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当向航天电工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航天电工公司要求电线电缆公司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航天电工技术有限公司货款四百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一十六元;二、中国电线电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航天电工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四百四十二万八千六百一十六元为基数,自二

19、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电线电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电线电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电线电缆公司不向航天电工公司支付货款的原因在于第一批货物未能满足货款支付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是“合作”向美洲出口架空线。所供货物的实际使用者为美洲客户,其为实际的货物购买方。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货到上海港后60天内经国外客户检验合格后付款

20、”,即表明货物的最终检验权在于国外客户,货物是否符合放款条件在于国外客户是否检验合格。电线电缆公司在一审已向法院提交国外客户电子邮件内容证明因第一批货物包装存在严重问题,外方客户拒绝付款的事实。其次,电线电缆公司拒绝支付该笔货款的行为是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基于先履行抗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存在违背诚信的事实,也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二、关于货损的原因电线电缆公司已经提交相关的证据向法庭说明其责任在于航天电工公司出厂时包装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国际海运标准。根据双方合同,航天电工公司提供的货物应通过实际收货方即外国客户验收才完成其供货义务,但事实是航天电工公司所提供的第一批货物由于包装存

21、在问题未能通过国外客户的验收,国外客户因此未向电线电缆公司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因而电线电缆公司不能向航天电工公司支付该批货款。针对这一事实,电线电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电线电缆公司财务票据及汇总表用以证明合同项下外方业主实际付款数额及未付款金额。在第一批货损发生后,电线电缆公司已经及时向航天电工公司进行通报,航天电工公司一方也根据要求对后期发货的包装方式按国际海运标准进行改进,因而后期几批货物均未出现任何货损,国外客户均检验合格,相应货款也均支付完毕。因此货损的原因在于航天电工公司的包装存在问题,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在一审过程中,电线电缆公司已向法庭提交上海港装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均表明

22、不存在航天电工公司庭审过程中所主张的“野蛮装卸”的事实,也能够证明货损原因不在于电线电缆公司,而在于航天电工公司出厂时包装的固有缺陷。三、电线电缆公司已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诉讼主张,一审法院突然变更审理程序造成电线电缆公司无法有效提供关键证据。电线电缆公司已提供与航天电工公司就货损问题往来的相关函件、针对付卫登报启示、外方业主货损邮件、电线电缆公司财务票据及汇总表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均能表明电线电缆公司拒绝付款的原因在于航天电工公司提供的包装不符合国际海运规范造成国外客户验收不合格,也就无法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此电线电缆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一审过程中,电线电缆公司一直积极寻找公司负责与

23、航天电工公司就该合同问题联系的具体联系人付卫,但通过多种渠道均无法找到付卫,因此无法就相关问题的具体沟通邮件进行举证,就此问题电线电缆公司已在庭审中向一审法院说明,并向法庭提交了对于付卫的登报启示作为证据。一审过程中,电线电缆公司一直就货损情况以及国外客户拒绝支付货款的原始单据的取证与国外客户积极沟通联系,对于涉外取得的证据的认证工作程序复杂,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由于采取简易程序马上达到审限,电线电缆公司无奈表示不能完成证据认证工作,停止继续进行证据的认证程序等待判决,但一审法院之后又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复庭,电线电缆公司错失了对案件结果有决定性作用证据的提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航

24、天电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航天电工公司承担。航天电工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电线电缆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依法维持原判。1.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航天电工公司已依约交货,付款条件已成就,电线电缆公司应依法依约支付全部货款。2010年4月8日,双方就钢芯铝绞线及铝绞线的采购签订供货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依法成立并及时履行全部交货义务完毕,故电线电缆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及时地向航天电工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428616元。2.电线电缆公司未举证证明货损及货损金额,亦未能证明货损的发生是由航天电工公司造成,不利后果应由电线电缆公司承

25、担,其诉请依法应予全部驳回。一审中,电线电缆公司证明合同项下出现货损及相应货损值的证据仅一份“外方业主货损邮件”,该份证据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中国使领馆认证,故电线电缆公司提交的“外方业主货损邮件”证据形式不合法,依法不能采信。另电线电缆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货损及具体货损金额,故航天电工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货损责任。一审中航天电工公司认为货损系电线电缆公司产品包装不符合标准所致,但至今未能举证证明航天电工公司产品包装不符合海运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因缺乏证据,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电线电缆公司至今未能举证证明,该等货损发生与航天电工公司包装不合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不能排除产品转运、粗暴吊装等

26、风险。故电线电缆公司认为货损系因航天电工公司产品包装所致,依法不能成立。电线电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交货地点收货时产品即存在货损,且航天电工公司提交的证据“送货单”、“进出口货物入库单”等证据均证明航天电工公司交货合格且产品未发生货损。3.电线电缆公司已经认可货损发生时间为转运过程中,为航天电工公司交货时间之后,因此货物毁损风险应该由电线电缆公司承担。首先,一审中电线电缆公司提交证据“20100809回复”中明确承认相关货损系发生于电缆转运过程中。其次,2011年2月21日,双方会议纪要第二条第1项中“积极与保险公司联系,尽快落实在海外运输中破损产品的赔偿”,证明电线电缆公司认可货损发生在航天电

27、工交货以后。再次,2011年12月6日,电线电缆公司向航天电工公司发函,告知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货损索赔,亦证明电线电缆公司认可货损系发生于海运过程中。航天电工公司每次均按电线电缆公司的备货通知指示履行交货义务,即第一批产品系向上海盛星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上海港货仓交货,第二批至第四批产品均系向上海东迎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的上海港货仓交货。该等按电线电缆公司指示向第三人交货后,产品损毁风险依法应由电线电缆公司承担。二、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依法应维持原判。1.一审法院依法有权视案件情况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一审过程中,法院已释明电线电缆公司应在法庭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货损的证明。

28、电线电缆公司举证不能系其自身原因导致,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亦应由电线电缆公司承担。三、电线电缆公司恶意拖欠货款逾两年半之久,依法应加大罚息。综上所述,电线电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航天电工公司提交的供货合同、律师函、双方往来函件、含双方往来电子邮件的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法院认为,航天电工公司与电线电缆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航天电工公司向电线电缆公司供货,电线电缆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航天电工公司支付货款。该

29、案争议焦点是涉案货物的货损应由谁承担。从现有证据材料看,第一批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电线电缆公司即将货物发往国外客户。发生货损后,电线电缆公司就货损问题与航天电工公司进行了沟通。但双方对货损发生的原因认识并不一致。航天电工公司认为货损发生在上海港运往国外途中,不应由航天电工公司承担该部分损失。电线电缆公司则认为是包装问题导致货损发生,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航天电工公司承担。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为货到上海港后60天内经国外客户检验合格后付款。但电线电缆公司在双方争议的货物发出至今既未能举证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损的发生系由航天电工公司造成。故电线电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航

30、天电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综上,电线电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板材订货合同甲方:(需方) 地址: 电话:乙方:(供方) 地址: 电话: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商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第二条: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确认样品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物自收到后七天内第三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须向乙方付5000人民币作为定金,剩余货款自付定金之日起第七日付清第四条:交货规定

31、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4交运输费第五条经济责任(一)乙方责任1产品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负责保修,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2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1%的罚金。(二)甲方的责任1甲方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有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需按合同规定收货,2属甲方自提的货物,如甲方未按规定时期提货,每逾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

32、款总额1%的罚金。3甲方未按规定日期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1%付给乙方延期罚金。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和运费费用及罚金。5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1%的补偿金。6本合同所定的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7甲乙任何一方因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

33、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8本合同如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签收后,合同作废。10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负责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11本合同共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订立和同人:甲方(需方) 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乙方(供方): 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账

34、号:子邮件/ QQ: 地址:睿滓胰魏我环讲坏蒙米员涓薷模缫环降辣涓薷谋竞贤苑接腥芫蚴栈酰?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7甲乙任何一方因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8本合同如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或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签收后,合同作废。10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432cd41e-2351-4c49-9e10-008844923007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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