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审核及履约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继续强化集团成本控制措施在合同签订及履约时的有效执行和落实,避免公司损失,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的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第二章 合同审核成本控制第三条 合同报审前必须按制度完成定标(核价)审批,合同签订必须与定标(核价)结果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定标(核价)结果的,须按原程序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四条 设计合同签订前应将钢筋含量控制指标报集团设计成本控制中心审批,并在合同中对钢筋含量控制指标进行约定控制,同时应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指标的
2、,须按制度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五条 基础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将基础方案报集团设计成本控制中心审批,并按审批确定的基础方案签订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方案的,须按制度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六条 土石方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将小区竖向设计方案报集团设计成本控制中心审批,并在合同中根据已审批方案确定暂定土石方量。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方案的,须按制度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七条 超豪华户型交楼标准的小型中央空调购置合同签订前应将空调配置方案报集团设计院审批,并按已审批的配置方案购买小型中央空调。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方案的,须按制度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八条 其他根据制度在合同签订前须进行方案审批的,
3、必须完成审批,并在合同中严格落实已审批方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方案的,须按制度重新完善审批手续。合同管理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合同日常审核发现成本控制问题统计台账上报合同管理中心。第九条 合同约定不得调整价格(包括单价或总价)的,严禁擅自调整合同价格。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的,价格上调10%以内(含10%)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上调10%以上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第十条 对于已签订年度合同,项目再签订具体合同的,合同价格必须与年度合同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价格的,须按制度完善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严禁以会议纪要、施工备忘录、施工签证、来往函件等形式进行赔偿、补偿、奖励
4、及上调价格。第三章 合同履约成本控制第十二条 做好履约成本风险关键控制点交底工作,合同管理部应针对各类合同履行的特点,结合影响成本的合同关键条款及可能发生的履约风险,对履约责任部门进行现场书面交底和培训,强化合同履行成本预控和维权意识。第十三条 督促对方严格按照合同提交保证金/保函,做好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提交、审核、续保、退还工作,降低履约风险。合同管理部每季度末25日前将履约保证金/保函台帐报财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四条 对工程项目应实行全过程履约监督,严控履约风险,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避免公司损失:1、勘察阶段:主要复核是否按勘察方案和平面图布孔,抽查钻孔深度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检查
5、现场抽芯、原位试验等数量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等,防止地勘数据不准造成成本增加。2、设计阶段:督促履约责任部门审查图纸的含钢量指标、出图进度、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落实图纸会审制度,完善设计变更手续等。对设计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事故或其它损失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3、施工阶段:核查施工单位材料验收、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计量、安全文明、工程分包、事故处理、委托签证、资料移交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取证,及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4、交楼维保阶段:检查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成立维修大队,维修时间、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质量争议是否及时明确责任,费用是否转扣等,防止
6、质量责任不明确造成结算争议。第十五条 加强营销广告类合同的履约监督,检查销售广告发布版面、时间、数量等是否与合同一致,对错刊、漏刊等行为及时取证;核查短信数据库的有效性,对死号、空号、外地号等无效号码比例以及发送时间、数量进行抽查;对户外广告、围蔽等建设及物料回收利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对方违约行为及时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履约付款审核,核实现场进度、质量、安全、资料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和要求,合同付款台账应记录每次付款的完成范围、详细部位和扣款等事宜,避免虚报、超报和重复申报。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部须对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发出的凡涉及重点合同条款的函件进行审核,如重大事故、工期、造价
7、、付款方式、承包范围变更等,防止在函件中作出不当承诺增加履约成本。第十八条 防范索赔风险,对可能发生停窝工的项目应提前作出风险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人员、机械、周转材料、成品保护等作出合理安排,降低索赔风险,并作好相关记录,保存证据,防止施工单位虚报、超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履约责任部门做好开工令、施组方案、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质量验收记录、移交记录、通知单、联系单等过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加强履约监督检查,积极收集对方履约过程中在工期、质量、成本、安全等方面的违约证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反索赔工作。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半年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填报地区公司反索赔信息台帐报合同管理中心备案。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签订合同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履约监督工作,造成公司损失的,每次扣罚直接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合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有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表1:合同日常审核发现成本控制问题统计台账附表2:履约成本风险关键控制点(工程类合同样本)附表3:地区公司履约保证金/保函台帐附表4:地区公司反索赔台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