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06新媒体
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
甲方:
签约联系人:
地址:
乙方:
签约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就甲方拥有节目的相关版权向乙方出售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合约。
第一条 (节目名称、长度)
电影,以下均称节目:
中文片名:《 》
英文名: 《 》
时长: 分钟
第二条(版权与授权)
A. 所授权利:视频点播权(非独家)。
B. 授权范围:仅限于在乙方自身经营的媒体范围内提供视频点播服务,并且限于中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
C. 授权期限:自甲方提供节目材料起 年。
第三条(版权费及存入帐户)
A. 电影:《 》 单价: 元人民币。
B. 节目的版权费共为 元。(即大写金额: )。
C. 节目磁带费共为 元。(即大写金额: )。
D. 合同总金额为 元。(即大写金额: )。
E. 存入户口:
帐户名称:
F. 乙方在使用支票付版权费时,心须在支票上注明付款抬头为甲方的公司名称,否则因空白抬头而发生款项遗失现象,则甲方可以认定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乙方仍将承担付款责任。
第四条(版权费、磁带费支付日程)
定金(总合同金额的40%, 元,即 )乙方必须在甲乙双方签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
余款(总合同金额的60%, 元,即 )乙方必须在收到节目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余款。在乙方支付完全部节目款之前,甲方仍保留本合同中所涉及节目之版权,乙方无权进行点播、播映业务。
第五条 (节目材料)
本交易提供的材料的要求为: 。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节目材料(母带)必须符合广电部正常的制作播出要求。若乙方收到甲方节目磁带不符合以上的质量要求,应该在收到磁带的两周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供收到节目的技术审查反馈表。甲方对不符合广电部播出标准的磁带必须进行替换。若乙方在两周之内没有提出异议,甲方可以认定节目磁带已通过乙方技术质量审查。
节目磁带及复制、邮寄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节目磁带发送日程)
甲方在收到乙方节目定金后,应在一天内向乙方提供合同项下节目材料。
第七条(版权使用保留)
A.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版权费前,节目的一切权利仅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行使任何权利(但乙方在经销时,可以对这些节目进行宣传推广)。
B.如果乙方未按时支付余款,并且经甲方多次催付未果,仍然逾期未付达两个月,甲有权因乙方违约而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合同终止,同时将乙方所支付的定金作为给甲方正常的节目贸易业务带来损失的违约金不再退回。
第八条(版权及义务事项)
A. 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节目版权的合法性,如由于甲方版权问题而造成版权纠纷,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B. 授权期限届满,乙方不得继续提供本合同所涉及节目的视频点播服务,否则,属盗版性质的行为,须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C.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涉及节目的任何权力,否则为违约行为。
D. 乙方事先获甲方书面批准之前,对节目的画面或音乐等内容,不得擅自删剪或者任意改编,但可按中国政府的审查规定进行删减。
E. 乙方要严格管理母带外流,防止本合同节目的素材非法流入电视、音像等媒体进行盗版活动。如乙方由于故意导致或管理疏忽,引起节目材料外流并导致各类盗版活动,则应承担全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条(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面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解除合同)
如有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事项时,一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如通知后15天之内仍无更正,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违约一方承担赔偿。
第十二条(管辖法院)
本合同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颁布的有关版权和著作权的一切相关法律,若发生争议,仲裁和诉讼地应在北京。
第十三条(其他)
如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纠纷时,以相互对话的方式来寻求解决的有效途径,且本合同书上未涉及到的一切规定,双方均以诚实、信义为本,经书面协议决定。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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