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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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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商标撤三业务经验总结(一)一、关于撤三申请(商标局,周期一年或两年)(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1.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关于正当理由:指不可抗力、不可干预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指(导致商品无法进行销售、商标无法使用的)政府政策;(导致不能进行生产经营、商标无法使用的)企业破产清算;2. 关于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3.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

2、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 4.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二)递交申请的时间点1.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前递交(防御型撤三)若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基本相同或者极其近似,通过商标检索已经可以确认这枚在先商标必然要被引证出来,则提出在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进行撤三申请,以便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前撤销“在先商标”的注册,保证“在后商标”的注册。2.在后商标申请被驳回后递交(进攻型撤三)若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在后商标申请人可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申请,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周期一年半

3、左右)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三)撤三申请策略1.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申请撤三,不建议使用此法;2.针对这枚商标的部分(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撤三,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通过准确锁定具体的单个或某几个商品项目,基本上会大大提高注册人举证的困难程度,撤三成功的几率也将大大提升; 例1,某件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帽”;*服装与婴儿全套衣构成类似;服装与游泳衣构成类似;婴儿全套衣与游泳衣不构成类似

4、;服装与帽不构成类似。当发生撤销三年不使用时,逐一分析如下:1)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服装”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这枚商标就“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这3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2)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服装”这2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游泳衣、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3)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游泳衣”这1项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游泳衣、服装”这2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婴儿全套衣、帽”商品上的注册应被撤销。4)商标注册人出具了该商标就“帽

5、”商品的实际使用证据,那么该商标就“帽”这1项商品的注册应被维持,该商标就“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的注册应被撤销。例2:甲企业在先注册商标ABC的核定使用商品是“传真机、电话机”,乙企业在后申请注册abc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是“复印机(照相、静电、热)”;*传真机(0903)与电话机(0907)构成类似;复印机(0903)与传真机(0903)构成类似;复印机(0903)与电话机(0907)不构成类似。乙企业为使自己的abc商标能注册在“复印机”商品上,对甲企业的ABC商标就“传真机”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这个时候,甲企业应针对“传真机”商品完成举证,如果甲企业只是出具了其商标在“电话机”商

6、品上的使用证据,虽然“电话机”与“传真机”构成类似,甲企业注册的“传真机”也应被撤销,这个时候乙企业的商标可以注册在“复印机”商品上。3. 进攻型撤三过程中可通过向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等待或补进二次申请降低审理进度上的时间差所带来的风险。4. 通过隐名代理申请撤三,可在一段时间内防止答辩人可能的类似于报复的行动,比如当在后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后,原来的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提出异议,阻碍其顺利注册;5. 与撤三答辩人协商;(四)办理途径及流程、费用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7、备案代理机构总名单”一栏中。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3.商标撤三需缴纳的官费:1000元(五)商标撤三应提交的书件(2书、2资、2经办)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见附件1; 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六)

8、可撤回撤三申请的时间点(苹果公司的撤唯冠IPAD商标案,注册号1590557,6000万美元转让)1. 自撤三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时起至商标局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之前可撤回,通常1个半月至5个月左右的时间;2.自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起至商标注册人提交答辩前,通常2个月左右的时间,尚未求证到特别明确统一的答案;3.商标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后,若注册人按期答辩,则可撤回(撤销);若商标注册人未按期答辩,则属商标被法定撤销情形,撤三申请人无法撤回;二、 关于撤三答辩(一) 答辩时间 自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起至迟不超

9、过两个月内进行答辩,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二) 撤三答辩策略1.向国家商标总局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2.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原始证据材料(实际使用图样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只要不改变其显著性特征即可);说明1:自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说明2:已核准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相关概念:提出“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撤销答辩点:商标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的独

10、创性和显著性进行答辩;使用证据;3. 与撤三申请人的协商前提:答辩人确实一直在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但拿不出符合采信要求的证据,或商标间商标本身存在相当程度的区别(很大的可能可以不判为近似)且商品所在的市场不同。结果:答辩人可以给在后商标申请人就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出具同意书(其实质是由商标注册人出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在后商标与其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针对在后商标,主动放弃对其在先商标的专用权保护),以此换取撤三申请人撤回其撤三申请。风险(例:大众汽车“途安”与在先“安途”“同意书”,市场公众利益):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风险一,提供了“同意书”之后,撤三申请未能成功地撤回;风险二,若在后商标确实

11、与在先商标商标非常近似,为了保住在先商标的注册,而允许在后的商标与之并存,可能产生的混淆后果也是一种损害;对撤三申请人来说,风险在于撤三申请撤回后其所取得的“同意书”未能被商评委接受,在后申请商标仍然被驳回;(三)撤三答辩应提交的文书(4书、2资、1证、1通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原始证据材料及清单、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和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和商标代理委托书;(四)商标撤三答辩办理手续流程: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

12、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2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原始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商标撤三答辩具体流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传递证据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制作标准证据书件及清单提交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五)如何预防商标撤三 在商标存续期间注意留存原始实际使用证据,商标的实际使用应符合“公开、真实、合法”三个原则。证据(或证据链条)需要包含3种因素:商标的标志、商品或服务、时间标志,缺一不可。常用的原始实

13、际使用证据如下:1. 商品实物原物或照片(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分析:这类证据若为孤证,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诸如“产品包装、标签、介绍手册”等,往往没有“时间标志”,或者其时间标志是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无法做到证明其生成的时间。其次,诸如“介绍手册、价目表”等,难以证明其使用的“公开性”。“介绍手册”等无法以其自身证明其果真已经被投入了市场、公开使用。“商品包装”等这一组证据,若为孤证,难以发挥证明作为,但其本身的提交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让判断者了解商标的

14、产品种类以及确实可能有实际使用的事实。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或者参与到证据链条中,更会使商标的使用样态呈现得更为具体、生动、清晰。2.生产证据(与商标有关生产合同,生产过程中的照片等资料)3.销售证据(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上)分析:这类证据是应对撤三案件的“优良证据”,是企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或者应对三年不使用搜集证据,应重点搜集的方面。1) 发票:发票本身可以直接证明商品的被销售了可以证明“公开”使用;发票本身有时间标志(税务部门印制发票的时间以及发票的开具日期)可以证明使用的时间;发票上有销售产品的名称可以证明使用的商品项目

15、和商标。但是,现实中发票上存在的问题是:第一、 发票上没有商标,无直接的证据价值,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第二、发票上只标注产品的型号或商品名称的表述与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表述不吻合,使发票难以直接发挥证据效力。解决对策:每隔一段时间,就在发票上至少填写上一次商标;每搁一段时间就在发票上填写与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一致的产品名称。图形商标可以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图形商标的注册号;与写明有品牌的产品销售合同相结合,如果发票与合同,在金额、日期、付款方与买方方面均吻合,即可形成证据链条,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注意:若提交发票的复印件,最好办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2) 销售合同和商标许可合同:若为孤证

16、,不能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因为销售合同,不能以其本身证明其被履行了,销售合同往往需要与发票相结合。解决对策:同1)所述。3、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批量产品的抽检质量检验报告:上述材料均为通过第三方生成的证据,且基本上都具有“时间、商标、商品”三大举证因素,可谓优良的证据材料。解决对策:同1)所述。注意: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若为复印件,应办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4. 宣传证据(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17、1)广告宣传:若为孤证,难以证明商标的使用的特定时间和在核定注册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解决对策:同1)所述。(模特广告附加单幅独立产品照片、冠名赞助多用商标等)。注意: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例如:在报纸登载其商标的信息的声明、假冒必予追究的声明、纯粹的招商加盟广告、为了达到兜售商标权(买卖商标)的目的而刊登的商标广告。2) 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如:“展会的会刊”和参加展览的合同、发票解决对策:同1)所述。 注册人的地址或者代理组织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以免因无法接收商标局关于提供

18、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挂号信而错过撤销复审;另外注册人在面对撤销三年不使用时,有关证据材料最好安排为2套,以备可能发生的撤销复审。如果商标一旦被撤三,商标注册人也不必惊慌,将平时积累的证据材料交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系统地整理归笼,向商标局递交真实有效的答辩资料,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六)查收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

19、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三、 关于收到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注册人以及撤三申请人如果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或者维持注册决定不服,均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复审申请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主持审理过程中按照评审规则,申辩双方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四、 关于撤三案例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这一功能的实现在于商标被实际使用,否则相关公众不能将商标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建立有效的联系,商标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此,商标法作出了“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规定,这一法律制度简称为“撤三”。在实务中,“撤三”认定的难点之

20、一在于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就该问题的认定规则进行阐述。“撤三”中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案例1【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3146号】2003年7月11日,福州江龙鞋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州江龙公司)申请注册“ROCKY”(英文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截止到2016年2月27日。2012年7月16日,罗琦品牌公司(简称罗琦公司)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2013年9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罗琦公司。经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对此,罗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

21、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1、在案涉2009年7月16日至2012年7月15日期间,诉争商标的权利主体仍为福州江龙公司,罗琦公司作为销售主体产生的发票,不能视为福州江龙公司对诉争商标的商业使用;2、罗琦公司的四份销售发票产生于香港地区,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使用情况。因此,罗琦公司不符合商业使用的条件。据此,北京知识产法院驳回了罗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2【案号:(2014)高行(知)终字第2195号】1993年6月15日,杭州磁带厂申请注册第716753号“大自然NATURE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的地毯、苇席、垫子、体育场用垫、非

22、纺织品墙帷,1994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并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14年11月20日。2009年12月23日,杭州磁带厂将前述商标转让至杭州比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比纳公司)。后,佛山市顺德区瑞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第716753号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经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均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比纳公司不服该决定,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1、比纳公司虽然将诉争商标使用在墙纸上,但墙纸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非纺织品墙帷商品构成替代商品;2、比纳公司在墙纸商品上持续不断地公开、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因此,比纳公司符合商标使用的

23、要求。于是北京一中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判决。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例3【通用磨坊公司诉中山市百鸟归巢火锅商标撤三案】北高院明确商标撤三程序中“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对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审查,应当将使用的目的、使用行为本身以及使用的后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量。 2000年3月31日,中山市南区百鸟归巢火锅美食店在第42类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湾仔码头”(附图一); 2001年6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食堂、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注册号为第1591629号。

24、2008年6月4日,百鸟归巢火锅美食店与自然人成某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2009年8月13日转让给成某。2009年8月21日,通用磨坊公司对该注册商标以三年不使用(2006年8月21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间)为由,申请撤销涉案商标。商标局支持了该撤销申请。随后,商评委也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成某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推翻了商标局及商评委的认定,认为成某对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通用磨坊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通用磨坊公司主张,第三人成某提供的使用证据绝大部分为单次、象征性的证据,有的证据甚至前后矛盾,纯粹是为了应对案件而专门伪造,加之成某

25、抄袭并摹仿知名品牌申请的商标多达五十余件,此种批量注册谋取利益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相关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也是不存在的。北高院经过审理,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1934号判决。判决认为,原商标权利人与成某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从合同签署之日起,成某就独自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虽然在2008年6月4日至2009年8月12日期间成某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是其依据商标转让合同的约定对涉案商标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并未违背商标原权利人的意志。在这一点上,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是,对于成某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否证明该商标被“真实使用”的问题上,二

26、审法院认为: 1、成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广告协议及其用于佐证履行情况的发票、姑苏晚报有关湾仔码头小吃部的招商广告,只能证明制作了一个门头并刊登了一次招商广告,并不能证明门头的使用情况,相关合同及招商广告不能证明涉案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是错误的。 2、成某与某公司食堂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其用于佐证履行情况的送货单、相关照片,并无相关发票佐证合同已经履行,送货单仅为内部开具,其真实性不能确定,相关照片未显示时间。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可证明涉案商标有真实的商业使用是错误的。 3、成某提交的经公证的商标许

27、可使用合同仅可证明相关合同的真实性,提交的数码喷绘制作合同单仅为内部开具,其真实性不能确定,仅有条幅广告照片,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真实使用。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4、成某与某茶餐厅签订的商标合作协议,因双方对茶餐厅的主体情况提交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无相关票据证明茶餐厅进行了真实使用。一审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可是正确的。 5、成某和通用磨坊公司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阜宁县公兴镇工业街49号经营的是“无极小吃部”,并无合法注册成立的“湾仔码头”个体工商户,故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载明的“湾仔码头小吃部”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的不规范标注,不能成为涉案商标合法使用的证明。一审法院将此证据作为涉案

28、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不妥。 6、根据通用磨坊公司提交的证据,成某注册了50余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出于真实使用之意图。其提交的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多为意在维持涉案商标注册的单次、象征性使用。一审法院将该证据认定为真实使用的证据是错误的。据此,二审法院判定一审法院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万慧达作为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活动。 短评:本案中,二审法院在针对涉案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进行审查时,将使用的目的(善意或恶意)、使用行为本身(真实使用、象征使用甚至虚假使用)以及使用的后果(区分的市场效果还是混淆的市场效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了考量。努力

29、贯彻落实了商标法的宗旨,维护市场秩序,避免市场混淆,保护合法注册人的切身利益。 二审法院一方面否定了成某提交的伪证及不规范证据的效力,另一方面特别针对其提交的象征性使用证据表明了态度,认为仅为维持商标注册的单次、象征性的使用不属于出于真实商业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基于此,法院否定了成某提交的承载内容主体并不存在,且内容不会产生任何市场影响力的单份报纸等证据的效力。这表明,法院对于商标的真实使用采用了严格的判定标准。解析关于“撤三”中“使用”的认定标准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何为商标使用,但在“撤三”案件中,对于使用的认定仍然存在理解上的争议,笔者结合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司法案例,对“使

30、用”的认定标准归纳如下:其一:主体必须是商标权人或者许可的使用人;其二,主观上必须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其三,使用必须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其四,必须是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一)商标使用的主体为商标权人或者许可的使用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明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可见,“撤三”制度中的使用主体既包括商标权人本人也包括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人。在案例1中,尽管罗琦公司后来受让诉争商标,成为了诉争商标的权利人,但在三年不使用的三年期间,诉争商标的权利人依然是福州江龙公司。因此,判断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时,应当以当时

31、的权利人福州江龙公司为主体审核是否实际使用该商标。如果以罗琦公司为商标使用的判断主体,则会引出无权使用人使用商标是否属于“撤三”中使用行为的问题。虽然客观上无权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能够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但该商标指向的商品来源并非商标注册人,这显然是不符合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意图的,同时也会造成市场上相关公众的混淆,违背了商标法指示商品来源、防止混淆的立法精神。(二)商标使用人必须具备真实的使用意图商标法只是对商标的使用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未明确规定在“撤三”中需要存在真实的使用意图,实际上商标使用人应当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即通过真实的使用商标以达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实现商标的价值,而非仅为侵占商

32、标资源、意图通过转让等手段谋取利益,进而维持诉争商标注册而进行的使用,或者并非基于商标权人的意志进行的使用。由于主观状态属于人的内心活动,无法直接表现出来,只能通过外在行为进行推断。是否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通常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判断:其一,商品的销售数量;其二,商品的销售范围;其三,商品的销售时间。当然,这些因素不是绝对的,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判断。(三)商标使用必须符合法定的表现形式商标专用权的本质要求是商标权人根据其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商品进行规范的使用,否则可能会对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撤三”制度本身不是为了惩罚商标权人,而是为了鼓励商标的使用。因此,即便在一定限度内诉争商标在实际

33、使用中存在细微改变,如果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辨认出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该商标也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符合“撤三”中的商标使用要求的。如在案例2中,尽管比纳公司不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商标,但由于核定使用商品与实际使用商品墙纸存在紧密联系,北京高院也认为这是符合商标使用要求的;又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407号行政判决书中,诉争商标“LOUISLAFON路易拉菲”,实际使用商标是“路易拉菲”,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这也是符合商标使用要求的。(四)商标使用需要满足是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的本质在于能够被识别,没有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只能说是一种符号,只

34、有在商业活动中以相关公众能够明确知晓的方式进行使用,这一符号才能转变为凝聚企业商品信息的商标,同时该商标的使用不能违反国家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要求。对于仅是进行生产、销售、宣传等而进行的准备活动,由于该行为一方面没有在市场上使用商标使得相关公众获知,另一方面不排除是为了规避“撤三”的规定而进行的简单使用,一般不宜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法具有地域性,不在我国地域使用的商标,将不发生商标使用的效力。如在案例1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罗琦公司在香港地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商标使用要求。仲武 癸巳年二月二十日虽乘风御宇,尚有九霄云外众生之苦,不敢苟安,以哀民生之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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