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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5-0215
建设工程招标、设计、监理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计、监理代理协议书
委托人: 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界村民委员会
受托人: 厦门广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翔安区新店镇东界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及工程施工监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翔安区新店镇东界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
地 点: 翔安区新店镇东界村
投资额: 约100 万元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翔安区新店镇东界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的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工作。
三、合同价款
服务报酬为:本项目设计阶段设计费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工程招投标代理费用壹万肆仟元(14000.00)整,工程监理费用为贰万元(20000.00)整。总代理费用为陆万肆仟元(64000.00)整。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略)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1月 10日
合同订立地点: 厦门市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款执行 。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 汉语 。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福建省及厦门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委托人的义务
4.1 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施工招标工作(含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
4.2 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作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 按招标进度提供。
(2)向受托人提供完全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 按招标进度提供。
(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 按招标进度提供相应资料。
(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
姓名: 职称: 电话:
(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 负责协调与本工程招标工作相关单位(如设计单位)配合本工程招标进程中的各阶段工作(如答疑等)。
(7)应尽的其他义务: 应配合受托人召开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会。
5、受托人的义务
5.1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负责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控制价(合理低价)的编制、等相关工作。
(3)为招标人组织本工程图纸设计工作。
(4)为委托人组织本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监理工作。
应尽的其他义务: 无 。
6、委托人的权利
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
(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受托人的权利
7.1 受托人拥有的权利:
(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 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
8、委托代理报酬
工程代理费用:本项目设计阶段设计费为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工程招投标代理费用壹万肆仟元(14000.00)整,工程监理费用为贰万元(20000.00)整。总代理费用为陆万肆仟元(64000.00)整。
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9.1 在工程设计图纸交付后7天内付本工程设计费的80%,计贰万肆仟元(24000.00)。剩余款项陆仟元(6000元)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内付清。
9.2 本工程招标代理完成后7天内付清工程招标代理费壹万肆仟元(14000.0)整。
9.3本工程监理费按贰万元(20000.00)计取,工程开工后付壹万元,完工后7天后付清。
四、违约、索赔和争议
10、违约
10.1 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 /
10.2 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
(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2、争议
12.1 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厦门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6、合同份数
16.2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 捌份,其中,委托人 肆 份,受托人 肆 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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