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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在购物商场销售服装-因矛盾纠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28399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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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委托他人在购物商场销售服装,因矛盾纠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A公司与被告乙销售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3日,原、被告签订商业销售合作合同、营销合同、委托协议,被告在原告开办的临邑嘉悦购物广场经营四海龙品牌服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库存货物严重不足并拖欠原告费用4682.91元,原告要求解除与

2、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被告偿还所欠费用。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1、商业销售合作合同2、营销合同3、委托协议4、联营结算单及商品盘点表。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双方签有合同及所欠其费用4682.91元是事实,但原告在被告方经营期间,私自停电,且未经我方同意擅自调换店员,将店员辞退,系欺骗行为,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及偿还所欠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A公司于2012年6月经临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2012年10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业销售合作合同、营销合同、委托协议,被告在原告开办的临邑嘉悦购物广场经营四海龙品牌服装。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

3、行了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库存货物严重不足并拖欠原告费用4682.91元,至今未还。原告于2013年7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偿还其费用4682.9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所欠费用4682.91元予以认可,但不同意解除合同及偿还费用,理由是原告在被告经营期间私自停电,擅自调换店员并辞退其店员,系欺骗行为,被告出庭证人系被告之朋友,其证言与本案没有联系,原告亦不予认可。被告除此之外没有向本院提交私自停电擅自换店员之证据、证人加以证明。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及提交商业销售合作合同、营销合同、委托协议、联营结算单、商品盘点表及庭审笔录

4、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三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符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应自觉遵守。此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办理,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真正实现,且拖欠原告各项费用4682.91元,至今未还。被告违反合同之约定,责任应自负。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偿还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私自停电、辞退店员之述,虽有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系被告朋友与本案无因果关系,并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间订立的商业销售合作合同、营销合同、委托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的各项费用4682.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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