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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878-2014 麸曲酱香型白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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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7.160.10 X 6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8782014 麸曲酱香型白酒 Fuqu jiang-flavour Chinese liquor 2014 - 01 - 02 发布 2014 - 06 - 02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878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产品分类 . 1 5 要求 . 2 6 分析方法 . 3 7 检验规则 . 3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3 DB52/T 878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

2、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学、贵州省轻工业研究所、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青酒厂、贵州国台酒业有限公司和贵州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孟望霓、李春宇、季克良、田志强、吕云怀、彭正东、李凯、胥之霞、周杰明、赖世强、张倩、张建、郭庆华、舒梅宝。 DB52/T 8782014 1 麸曲酱香型白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麸曲酱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生产的麸曲酱香型白酒和混合曲酱香型白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T 5009.48

4、 蒸馏酒与配置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麸曲酱香型白酒 以高粱、小麦、水等为原料,以麸曲为糖化发酵剂,经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麸曲酱香型风格的白酒。 3.2 混合曲曲酱香型白酒 以高粱、小麦、水

5、等为原料,以混合曲为糖化发酵剂,经固态法发酵、蒸馏、贮存、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具有酱香型风格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4.1 高度酒高度酒 酒精度含量4158(vol)。 4.2 低度酒低度酒 DB52/T 8782014 2 酒精度含量3040(vol)。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 1、表 2 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 a 香 气 酱香明显,香气较幽雅,有空杯留香 酱香较明显,香气舒适,有空杯留香 口 味 酒体醇厚,诸位协调,回味长

6、 酒体醇和,协调,回味较长 风 格 具有本品典型风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10 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表2 低度酒感官要求 项 目 优级 一级 色泽和外观 无色(或微黄色)透明,无悬浮物及沉淀物a 香 气 酱香明显,有空杯留香 酱香明显,有空杯留香 口 味 酒体醇和协调,味较长 酒体较柔顺协调,味长 风 格 具有本品明显风格 具有本品风格 注:当酒的温度低于10 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 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 5.2 理化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理化要求应分别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 表3 高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7、优级 一级 酒精度/(%vol)a 4158 a 总 酸(以乙酸计)/(g/L) 1.20 总 酯(以乙酸乙酯计)/(g/L) 2.20 1.80 固形物/(g/L) 0.70 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vol。 DB52/T 8782014 3 表4 低度酒理化要求 项 目 优 级 一 级 酒精度/(%vol)a 3040 a 总 酸(以乙酸计)/(g/L) 0.80 总 酯(以乙酸乙酯计)/(g/L) 2.20 1.80 固形物/(g/L) 0.70 注: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vol。 5.3 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5.4 净含量

8、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分析方法 6.1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 按GB/T 10345的要求执行。 6.2 卫生指标的检验 按GB/T 5009.48的要求执行。 6.3 净含量的检验 按JJF 1070的要求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规则 按GB/T 10346的规定执行。 7.2 酒精度 按GB 10344的规定,表示为“%vol”。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 %vol。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按GB 10344、GB 2757和GB 7718的规定执行。 DB52/T 8782014 4 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GB/T 10346的规定执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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