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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范本】复制权的法律定义是什么范本.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25038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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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

2、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3、: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

4、,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复制权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复制权是通过媒介对作品进行传播和推广的一种形式,其属于著作权法的范畴,生活中,我们时常会用到复制权,复制他人文章等是狭义的复制权概念,广义的概念是将原本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但是其宗旨和核心内容并没有变化。本文中将对复制权进行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一简单的法条隐含了诸多内容,我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解析拓展,以确定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和边界。或者确定一

5、个复制权的确权标准。复制权是指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几乎其他权利的实现都以复制权为基础,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翻译、改编、广播等传播作品的行为都是复制的延伸,都可以算是广义的复制权。虽然复制的外延很大,但不是所有行为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都受著作权法调整。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总结起来,有四个比不可少的部分:一,必须复制在有形物质载体上。二,必须是固定的形式。三,必须不会产生新的作品。四,必须将作品想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的再现。就像固定在纸张上,它不会转瞬即逝,除非采用破坏性的手段。之所以要求必须在有形的物质载体上固定,是因为如果不是通过有形

6、的物质载体上,可能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如,通过舞蹈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成了表演,通过声音的形式固定下来,就成了广播等行为的方式。之所以要求不能产生新的作品,是因为产生新的作品,即成为演绎作品,构成了演绎权规范的客体。之所以必须是固定下来,因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由这几个构成要求,对照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印刷、复印是通过纸张等再现作品,拓印是通过木材、石材再现作品,录音是通过录影带再现作品,录像是通过录像带固定作品,翻录、翻拍都是纸质或胶卷等有形物质再现原作。所以,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著作权法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方式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出来的,一个“等”字即为随时代发展一

7、些新技术新方式再现作品的方式留下空间。那么,除了第五项列举的七种方式,都还有其他的复制方式呢?首先,临摹。修改前的著作权法认为,临摹也属于复制,之所以修改时被删去,我想不外乎以下考虑,临摹是美术领域很常见的艺术表达形式,有的临摹具有很大的创造性,有的则是完全意义的模仿,但再完全的模仿,也是模仿者自己不相同的一点,也不是著作权法完全意义的“再现”,所以是否构成复制,不能一概而论。其次,建筑作品的复制。著作权法明确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所保护的作品,与美术作品列在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将建筑作品定义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表现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本身成了作品,未经

8、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建筑设计图进行施工建造侵犯著作权。但按照建筑设计图施工是平面到立体,是不是复制,目前还存在分歧,虽然在国外如法国、日本都认为这种情况下是复制行为,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复制是狭义的复制,所以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判决。最后,网络时代的新型复制行为。计算机时代的到来,对著作权法中的侵权方式予以大范围拓展,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对作品复制的新形式。例如,将作品上传到互联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引起了极大范围的讨论,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类行为并没有规定,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列举的“等方式”足以把以上两种方式包含进去。而2000年在涉及未经许可上传作品的“大学生杂志社诉京迅公司、

9、李翔”案中,法院即根据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将他人作品上载的行为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从而构成对他人“复制权”的侵犯。仔细分析,将作品上传到互联网上的确符合复制权的构成要件,即计算机对作品进行的复制,手段是计算机所特有的电子复制方式,而这其中的物质载体是硬盘、软盘、光盘等新型载体,这些过程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由此也可以推定出,将互联网上的作品下载到个人计算机上,将软件安装在个人计算机上,将电子文档复制在计算机上等存储行为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未经许可都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事实上,早在很多年前国外已经将此类行为明确规定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了,欧盟在1991年的计算机

10、程序指令第四条规定: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介质上,部分或全部的永久性或临时复制,应由权利人授权。对于装载、演示、运行、传输或存储计算机程序等需要对程序进行复制才能完成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英国版权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复制包括以电子手段在任何载体上存储作品。依照上述的标准,复制网络上的文章,放在自己的移动硬盘里也算是著作权法上的复制,从他人处复制一份作品也算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等等,当然,要构成侵犯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有个条件,即未经权利人授权,且没有合理的使用的情形。甚至一些国家已经将“临时存储”的行为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包括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虽然这些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但随着互联网世界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进一步发达,新型的复制形式将层出不穷,我们只需把握一点,即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可。通过以上信息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复制的相关内容,随着网络的发展,我们经常会在网络上下载文件等,这就是复制权的体现,违反复制权的法律规定一般体现在是否违背了作品所有者的意愿,如果是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复制其作品且用于传播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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