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邹 平 县 总 工 会
邹会发[2011]31号
关于大力推进
工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
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各工委、镇办总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夯实工会女职工组织基础,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权益,实现已建工会并有女职工的企事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全覆盖(以下简称“两个覆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全覆盖工作的意见》,按照省、市总工会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推进“两个覆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推进“两个覆盖”,要坚持“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原则,建立健全女职工组织网络;坚持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贯彻落实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各项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经营状况企业的特点和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着力推进“两个覆盖”;坚持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从重点区域、行业、企业入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自2011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已建工会并有女职工的企事业女职工组织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简称“女职工专项合同”)的全覆盖。女职工组织组建工作目标是:在已建工会并有女职工的企事业单位中,女职工组织覆盖率2011年达到97%,2012年达到99%,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推进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目标是:在已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事业中,女职工专项合同覆盖率2011年达到95%,2012年达到98%,201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推进“两个覆盖”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纳入全会重点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总《关于加强企业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和省总《关于推进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抓住全会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契机,乘势而上,将“两个覆盖”工作目标纳入工会组建目标考核体系、“模范职工之家”创建、“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行动以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强力推进年”活动,同步推进,做到工会女职工组织与工会组织筹备、产生、报批“三同时”,女职工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协商、签订、履约“三同步”。
(二)加大推进力度。根据区域、行业和企业特点,因地、因企制宜开展工作。以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新建企业和改制企业为重点,加快在区域性、行业性和小企业工会联合会推进“两个覆盖”的工作步伐。探索创新工会女职工组织组建形式和组建方式,提高组建质量,通过属地联合、条块联合、垂直联合,促进企业、区域、行业工会女职工组织的覆盖,形成以独立女职工组织为点,区域性女职工组织为面,行业性女职工组织为线的“点、面、线”相结合的女职工组织网络。加强对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做到合同签订主体规范、内容规范、程序规范、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协商内容,提高合同质量,确保履行兑现,切实维护好女职工特别是中小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三)完善制度建设。按照工会女职工组织体系网络化、基础工作标准化、工作格局社会化总体要求,明确组建工作目标、内容和程序,健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干部培训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建立顺畅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健全女职工专项合同统计通报、监督检查、考核激励、履约责任制度,开展争创达标活动。坚持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专项合同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与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有机结合,纳入企业管理制度,提高推进“两个覆盖”的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女职工专项合同数据库,2013年底全部完成专项合同的统计建档工作,实现女职工专项合同的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督导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督导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集中力量,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工会组建检查考核、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和职代会报告制度等工作中,对推进“两个覆盖”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组织建设和发挥作用并重,扩大覆盖面与提高质量并举。
三、推进“两个覆盖”的工作要求
一是新建工会并有女职工的企事业要同步建立女职工组织,已建工会但没建女职工组织的要抓紧建立;二是新建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事业要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但合同已到期的要续签。
各工委、镇办总工会、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女职工组织建立情况、各企事业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上报县总工会。
联系人:成芳 电话:4353661。
附件:1、《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2、《区域性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适用于乡镇总工会与所属企业签订)
3、《行业(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样本,适用于行业[系统]与其涵盖的基层单位签订)
邹平县总工会
2011年9月19日
附件一:
***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等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九条,企业按规定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每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举办讲座,利用黑板报、广播等,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十三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六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的女职工,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有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二个月。
第十八条,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一条,企业对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企业名称(盖章): 工会委员会名称(盖章):
企业法人(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区域性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适用于乡镇总工会与所属企业签订)
甲方: 乡镇(社区)工会委员会
乙方: 所属企业( 个)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女职工数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企业有关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中要有女职工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准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根据企业情况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女职工妇女病的防治工作。
第九条,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一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交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两个月。
第十五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六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期,产假90天内按企业的规定享受工资待遇。产假期间,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并予以保留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劳动。
第二十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督察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履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乡镇(社区)工会委员会(章) 法人代表签字(章)
乙方: 所属企业(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字(章)
附件三:
行业(系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样本)
【适用于行业(系统)与其涵盖的基层单位签订】
甲方: 局(公司)工会委员会
乙方: 局(涵盖 处基层单位)
单位名称 女职工数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各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企业有关劳动关系协调组织中要有女职工代表。
第三条,各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女职工在各单位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教育鼓励女职工做一个好职工、好妻子、好母亲、好女儿、好媳妇、好邻居。
第四条,各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各单位不准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或无故将其转为待聘和富余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单位声誉。
第八条,根据各单位情况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做好女职工妇女病的防治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一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二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
第十三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两个月。
第十四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第十五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第十六条,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期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
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休息一至两天。
第十八条,女职工因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各单位集体合同检查督察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履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合同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局(系统)工会委员(章) 法人代表签字(章)
乙方: 局(系统)(章) 法人代表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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