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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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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一)中外资企业:   1.中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不用提供);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1.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   4.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备注:   1.进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更名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全套申请材料   2.申请之日超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签发日期30个工作日的,进口单位还须提供其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被正式受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后相应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办理期限: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列入“名录”。 二、进口付汇备案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的进口单位须事先办理“名录”登记)   (一)备案基本材料(除备案申请书外,其余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   2.进口合同;   3.实行进口配额或特定产品管理的货物,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须提供有关登记表(已在“名录”无须提供);   4.属代理进口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5.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   (1)货到汇款项下   除需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口岸IC卡、商业发票、提单(已在“名录”无须提供)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情况下补缴税款,海关按差额补发报关单的,还须提供补征税费证明;此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区别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口报关单提交相应的材料。   (2)信用证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开证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托收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托收通知书。   (4)预付货款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的购付汇,还须提交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二)其他特殊情况进口付汇备案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1、异地付汇备案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所需材料: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的,须按结算方式提供上述第二(一)条要求的材料,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和提供相应材料:①在付汇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②在付汇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现汇帐户:提供开户核准件或银行开户证明;③进口单位或委托方利用付汇地银行项目贷款或转贷款的:提供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已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的,须按结算方式提供上述第二(一)条要求的材料。   备注: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2、“真实性审查”付汇备案   (1)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时,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材料。   (2)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材料(仅限于不在“名录”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或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3)中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付汇汇往第三国或港澳地区的,须提供毗邻国家出口商的付款指令及第二(一)条所列的材料。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购付汇时,因进口料件集中报关暂时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申请备案的,须提交进口单位备案申请、按期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保证函、进料加工合同、海关手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当期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进口单位留存联)、提单以及商业发票(仅适用于已在“名录”进口单位)。   3、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材料、出口合同、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   4、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资料、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批文、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   备注:经批准取得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办理此项备案。   5、保税区付汇备案   (1)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货物从保税区报关进口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①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②向境外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区内企业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货物从区外报关进口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区外企业向境外企业进口货物,货物通过保税区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区内企业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6、保税仓库付汇备案   (1)寄售代销方式下,除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货到汇款项下的还须提供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且进口货物报关单应为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寄售代销方式的购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业不得购汇)。   (2)买断销售方式下,除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货到汇款项下的还须提供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且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包括: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备注:买断销售方式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7、深加工结转付汇   (1)来料转进料的,除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应提供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深加工(0255)”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料转进料的,除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应提供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加工单位公章)、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来料加工转内销的,除须按第二(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须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902450”或“来料成品减免(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后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申请材料(除进口付汇核销单、到货核销表(见附件4)、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核销单位的说明外,其它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货到付款项下的核销   1、本地付汇货到付款项下的核销: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2、异地付汇货到付款项下的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单(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见附件4),进口付汇备案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二)信用证、托收、预付汇款结算方式下的核销   基本材料: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见附件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电子口岸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须备案的)。此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区别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口报关单提交相应的材料。   属下列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供:   1、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核销(仅限以下两种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核销说明、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协议。   2、进口付汇退汇核销:上述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的基本材料、核销说明(说明退汇的原因)、银行出具的签注“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与外商签订的退货或退汇协议。   3、转口贸易核销:上述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的基本材料、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商业发票、银行出具的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   4、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核销:上述基本材料(工程结束后设备不运回的则无须提供进口报关单)、银行出具的签注“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字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   5、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海关报关进口货物,直接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的核销:上述基本材料、货物进入保税区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6、从保税仓库进口货物的付汇核销:   (1)寄售代销的:上述基本材料、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买断销售/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通过保税仓库进入境内的:上述基本材料、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7、深加工结转付汇核销:   (1)来料转进料:上述基本材料、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料转进料:上述基本材料、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转内销:上述基本材料、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合同、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并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8、进口付汇差额核销   (1)少到货差额核销(即付汇金额>报关单金额),视以下两种情况提交材料:   ①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或虽超过5000美元但未超过合同金额2%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见附件3)、进口合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2%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见附件3,须法人签字)、进口合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并按以下不同原因提供材料:   A、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B、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或者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或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C、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D、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产生的: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E、因汇率变动产生的:付汇银行当日牌价;   F、因溢短装产生的:商品检验证明、提单或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G、进口合同中已约定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对外支付的,因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原因产生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已标明运保费、杂费金额的除外):进口合同、税务凭证、运保费单证及有关商业单证;   H、因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产生的:进口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补税证明及相应商业单证;   I、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2)多到货差额核销(即付汇金额<报关单金额):差额核销说明函(见附件3)、进口合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特殊业务申请 (所提供材料需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申请材料:   (一)货到付款项下进口延期付汇登记:   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原《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办理二次延期时提供)。   (二)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前的全免性质“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货到汇款项下的贸易批汇:   批汇申请、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设备进口清单、代理协议(代理进口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须登记的)。   (三)超比例超金额出口佣金项下的贸易批汇:   支付超比例超金额佣金的申请书(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经过,包括:1.换汇成本;2.对方国家市场情况;3.本国及其他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4.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5.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为暗佣及暗扣);6.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出口合同、佣金协议(如为暗佣或暗扣)、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进口单位丢失进口货物报关单,且超出进口日期一年但未超过三年的,需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见附件5)、进口合同(进口货物属实物投资的,可不提供)、商业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有)、运输单据、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相关批文及电子口岸IC卡(当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时,可不提供)。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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