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目标管理是现代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安全目标管理指标是企业安全活动的核心,在确定安全目标时,要既充分依据上级下达(或签定)的安全指标(或目标书)和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条件,又要考虑到历年来有关目标、指标的统计为基础,对目标加以预测。在随着科学技术、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的进步和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安全状况会好转,安全目标应不断有所提高,以体现公司的安全进步及公司的发展。
3.每年年初要根据研究制定的安全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经安委会通过执行,安委员要与各单位签订《安全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由安全科进行考核。
4.年度安全目标的起草由安全科负责,安全目标指标的分解有安全科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一、二、三线的关系、各队组厂的生产条件、作业环境、长期隐患的治理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确定。
5.安全目标要具有全面性,克服局限性,既要有绝对指标又要有相对指标,既要规定人身事故指标,又要规定非伤亡事故(如重大、特大机电事故)的目标,既要考虑工程质量指标,又要考虑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要求,以及“三违”指标等。要从全面安全管理的角度,进行全面的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指标分解。
6.安全目标确立时,要突出主要安全指标,尤其是三项否决指标,必须执行否决制度,一项不达即为责任单位安全工作不达标单位。
三项否决指标为:
(1)井下消除死亡事故,地面消灭重伤事故;
(2)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重大事故;
(3)杜绝一级非伤亡事故和特大机电事故。
7.每年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各单位的主要安全指标进行确定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指标,即必须实现的安全目标,要求制定时要科学合理,不能放宽;二是要制定奋斗目标,要按照“跳起来摘桃子”的思路进行确定。
8.每年安全目标的分解要自上而下层层展开、分解落实到队、厂、班组和个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每个职工都明确自己的目标和责任,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科、队(厂),科、队(厂)保全公司,层层互保、全方位覆盖的系统安全目标网络。
9.在实施安全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人的因素,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提倡民主协商,强调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相互监督检查以及信息交流等。
10.各项安全目标每年未达到目标期限时,上下结合要进行安全目标情况评价,根据签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实施目标管理奖罚。由安全科按要求进行考核兑现,对超出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1.在安全目标管理控制过程中,要注意月度、季度考核总结,及时针对控制情况,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力求安全指标最优化、安全化。
12.每年要根据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价,以更实际的制定下一年度的目标计划。
13.对安全目标管理的奖罚要根据每年工资水平、发展变化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能一成不变。要通过目标的激励,能够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和各级干部抓安全的主动性、创造性,从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状况的有效控制,取得安全目标管理的最佳效果。
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安全管理制度。它既兼顾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又运用经济、行政、安全制约和激励机制手段,体现奖优罚劣、奖罚对应的公正性、严肃性。为推动公司安全生产,促进安全技术进步,防止重大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原则
1、奖励对象: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及上级颁发的条例,指令、通知和指示等,模范执行公司相关的制度、各项安全措施等,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
2)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特别奖励那些能及时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报告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的职工。
3)重奖抢险救灾有关人员,对那些在人员或设备处于危险状态,能一不怕苦,二不怕生命危险,勇敢的闯入险区抢救人员和设备免受伤害和损失的职工。
4)在安全工作中发明创造或技术上有重大成果及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职工。
5)敢于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敢于向危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良人和事作斗争的职工。
6)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工。
7)善于学习和钻研安全技术,在技术大练兵中取得优胜的职工。
8)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和规程,在安全知识考试和竞赛中成绩优秀的职工。
2、资金的来源
1)上级颁发的安全目标奖。
2)用“三违”和责任事故等安全罚款进行对职工的奖励。
3)公司拿出一部分奖金作为一些专项奖励,如:安全知识竞赛奖、安全质量专项奖、安全目标责任奖等。
3、采取的奖励形式和奖励规定
1)精神奖励。每年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分别在各种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根据成绩大小给予一、二、三等功,装入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工资晋级和提干的先决条件,鼓励职工努力争创立功。
2)物资奖励。通常奖给防止事故和抢险救灾有功人员,原则奖励50—500元,若成绩突出奖500—1000元。年终表彰安全先进集体和安全先进个人及安全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的优胜者,所奖的物质价值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而定,原则要能起到调动和激励的作用,能激励广大员工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调动广大职工都为安全生产做出新贡献,鞭策和影响后进员工痛改前非,迎头赶上,争取进入先进行列。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标兵,公司组织去旅游,时间不少于一周。对抢险救灾中有显著作用,防止或明显减少事故损失的个别职工,经公司会议研究,可进行其他重奖,如奖励工资等。
4、奖励的执行
1)一般安全奖励由安全科负责执行,按月由安全科汇总,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生效。
2)重大奖励和专项安全活动的奖励,要经专门会议决定,公司领导批准,由安全科具体执行。
(二)处罚原则
1、处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细则》及有关规定。
2、处罚条件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脱岗、串岗,没有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安全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安全问题和隐患的。
5)不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或尘、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生产事故或尘、毒等危害严重的。
6)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隐患问题或造成事故的。
7)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职工不按时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操作错误造成事故的。
8)由于设备不完善或工作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
9)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
10)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11)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12)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和坚持事实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
13)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4)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由于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15)由于地质报告或设计错误,工程质量低劣致使在安全生产或防职业病方面经常受到威胁,甚至因此造成事故的。
16)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事故隐患和事故的。
3、处罚程序
1)对造成非伤害特级和一级事故责任者的惩罚程序要依据国家有关精神、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执行相关规定。
2)对重伤、轻伤事故和非伤害二、三级事故的责任者及相关人员,由公司安全科和有关业务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分析、调查、处罚。
3)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程序。凡是被检查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不论干部和工人一律按照制定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其具体程序是:
①检查人员将发现“三违”人员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三违”时间、地点、违反规定条文都填写在“三违检查信息反馈卡”上。
②将信息反馈卡当日内交安全科登记。
③安全科与“三违”人员的单位核实有关情况,落实后,通知“三违”人员到安全科报到,先停工处理,再进行再教育。
④安全科根据处罚条例,下达“三违”罚款单到责任单位,通知责任单位转知“三违”人员。
⑤“三违”人员单位核实罚款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到安全科复核,确实符合事实,交付现金到财务科。
⑥“三违”人员经安全科再教育,认识提高,可通知其复工,并通知所在单位安排复工。
4、处罚要求
惩罚是从反面教育职工坚持安全为天的一种手段,是对职工带有强制性和刺激性的教育方法,这是依法从严管理企业的不可缺少的办法,这种办法直接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
2)坚持严明的纪律,做到一视同仁。
3)坚持定性准确,不准打击报复。
4)坚持公开处罚,做到大公无私。
5、“三违”管理处罚细则
“三违”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发生事故的祸根。“三违”不灭,事故不止。因此,为有效地控制和逐步消灭“三违”,使安全管理走向系统化、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三违”分类标准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作业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对作业人员构成明显威胁的不安全因素的性质、轻重程度,将“三违”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特别严重“三违” 四个等级。本细则未涉及的“三违”情节,由安全科认定,并定期补充。
顶 板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单体液压支柱,有一根不采取防倒伤人措施者。
2、架棚巷道一架棚背板松动或少一块背板或背板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锚杆巷道有一根锚杆的角度、深度、外露长度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或锚杆柱帽不符合质量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岔角不符合要求或中腰线误差超标严重的。
5、铺网或联网投机取巧,不符合要求的。
6、液压支架有一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触顶板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液压支柱有一根漏液而又不及时更换或缺两个爪继续使用的。
2、单体液压支柱有两根以上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3、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的。
4、掘进工作面架棚时未设拉杆,放炮时采取防倒措施以及棚腿没有架到实处的。
5、掘进巷道片帮时,没有及时背逼帮的。
6、回采工作面连续5米采高不符合规定或超割底、留顶煤的。
7、架棚出现迈步、棚距超标或卡缆螺丝松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含超前)或处理冒顶时接顶不实的。
9、综采工作面有两架没有按规定升紧接顶的。
10、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11、液压支架操作完毕后,操作手把没有打在“零”位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回采工作面各工序平行作业时,平行作业距离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的。
2、回采工作面两巷道超前支护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3、工作面放炮后不及时处理伞檐,不进行临时支护。
4、放顶不按规程规定操作者,出现“单梁单柱”现象的。
5、作业地点不及时敲帮问顶,或操作不符合规程规定者。
6、工作面出现三根漏液或失效的液压支柱而不能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
7、采掘工作面出现一架支架失效,不能有效支撑顶板又未采取措施按要求处理者。
8、开掘工作面开口、贯通不按措施执行者。
9、开掘工作面临时支护超过规程规定而没有变为永久支护者。
10、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末采、末放不按专门措施执行者。
11、回采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的高、宽达不到安全规程的要求,不采取措施处理继续生产者。
12、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不按措施执行者。
13、巷道连续折梁、断腿没有更换或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者。
14、巷道顶板冒落0.5米以内,没有先勾顶,擅自进行作业者。
15、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区作业者。
16、采掘作业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17、除机组插刀外,工作面出现伞檐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执行操作规程者。
18、机掘割煤无论上下部一次截割超过最大控顶距的。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采掘工作面超空顶作业的。
2、随意进入老塘、老空或在没有任何支护的空顶下作业的。
3、掘进工作面没措施无计划掘进或贯通的。
4、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5、处理冒顶、维修失效巷道没有措施强行作业的。
6、巷道顶板冒落大于0.5米,没有先处理,擅自进入作业的。
7、掘进工作面崩倒的棚没有采取措施,擅自进入作业的。
一 通 三 防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各转载点工作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2、通风、瓦斯牌板填写不清或不及时的。
3、放炮工、装载工及支护工,在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的。
4、监控探头未按标准悬挂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不通风的巷道,未及时设置警标、栏杆或密闭的;临时停风的巷道未设置警标的。
2、局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3、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打眼的。
5、掘进供风出现循环风的。
(三)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 作业地点沼气、二氧化碳超限未停止作业的。
2、局扇供风地点,风筒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的。
3、扩散通风超过5米而继续作业的。
4、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
5、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1.5%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或不听瓦检人员指挥的。
6、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5%,机电设备未停止运转,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者或不听瓦检人员指挥的。
7、局扇供风地点,放炮未保护风筒者及有关设施的。
8、局扇供风地点没有风电闭锁的。
9、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0、破坏通风设施及监控设备的。
11、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12、主扇停风,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的。
13、有意破坏通风防尘设施的。
14、放炮前未检查作业地点瓦斯的。
15、瓦斯仪失修或没有调零的。
16、风筒多处漏风而没有更换或补修的。
17、局扇在距回风口10米以内供风的。
18、采煤机割煤时未洒水防尘的。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瓦斯超限继续放炮的。
2、排放瓦斯不按措施执行的。
3、瓦斯员空班漏检的。
4、擅自开停局扇的。
机 电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乳化液浓度不合格者。
2、看变电所工脱岗,不按时或提前填写记录者。
3、采煤机割煤时,违章进入机组附近等危险地段者。
4、机组滚筒缺齿超规定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带电搬迁、移动电器设备、电缆者,操作裸露带电导体者。
2、变电所、变电硐室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者。
3、变电工未按规定进行漏电等试验者。
4、检修设备不闭锁开关者。
5、工作面煤溜闭锁超过15米,或闭锁失灵者。
6、井下电器设备失爆者。
7、乳化液泵吸空而继续运转者。
8、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和工作票制度的。
9、各类煤溜、皮带等开关远、近控制闭锁失灵者。
10、煤溜、皮带打开按钮盖或无盖继续运转者。
11、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
12、电器保护不齐全或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3、线路设备出现故障,强行违规送电的。
14、机械转动部件无防护装置或失效的。
15、违章使用其他材料代替保险丝的。
16、煤溜接链未使用组链环的。
17、煤溜掘进违章掏槽塞机尾作业的。
18、采煤机司机离开作业地点不打开离合器,开关不置于零位者。
19、掘进机停机未将截割头放在地上并防护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三相线路接地的。
2、井下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的。
3、未请示打开闭锁强行送电,或摘掉检漏强行送电者和私自甩开电器设备保护的。
4、明火操作井下电气设备的。
5、井下电气焊作业无专门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运 输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开小绞车不关闭护绳板的。
2、人力同向推车,两车相距小于10米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绞车钢丝绳头的绳卡少于四个,或者无绳皮、绳卡失效的。
2、操作绞车,不使用远方按钮的。
3、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度上停放车辆,不打阻车器的。
4、在绞车运行中,一手开车,一手拨绳的。
5、乘坐各种代步工具,违反乘坐有关规定的。
6、煤溜、皮带按钮没有悬挂的。
7、在陡坡提放材料车时不挂护绳的。
8、相关煤溜未按标准打设地锚、地梁或压柱的。
9、绞车未使用往返信号或手把位置不合要求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绞车停电下放重空车的;在有绞车的地方,不挂绞车绳而下放空、重车的。
2、运输中超挂车辆,绞车未使用“四压两戗”或不合标准的。
3、坐在减速器、电机上开皮带或溜子的。
4、不停工作面溜子转载大块炭矸的。
5、煤溜机头机尾不打压柱或压柱不牢、不够的。
6、煤溜或皮带运送物料没有安全措施的。
7、输送机带病运行的。
8、开溜、开皮带工不听信号指挥,随意开停的。
9、煤溜断链或皮带射箭未及时停机造成损失的。
10、人员不足三个违章下料作业的。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扒车、蹬溜、乘坐皮带及跳车的。
2、放飞车的。
3、井上下没有发信号擅自提放车的。
4、提放车未按规定设警戒的。
放 炮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三违”。
1、放炮时,未按规程规定对有关设备、设施给予保护的。
2、未带放炮证、爆破证放炮的。
3、领火药雷管时没分开携带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未执行火工品领退制度的。
2、未按规定放置火工品的。
3、未按规定装配引药的。
4、未按规定密封炮眼的。
5、放炮母线、脚线的联结点未按规定悬空的。
6、放炮员的放炮钥匙未随身携带的。
7、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的责任的。
8、安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在放炮过程中,未同时同出和站在同一侧的。
9、放炮员用铁丝代替钥匙放炮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私自携带火工品上井的。
2、不是炮工、擅自放炮的。
3、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4、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挂在同一帮且距离小于0.3米的。
5、放炮母线长度小于规定的。
6、火药、雷管随煤运出的。
7、放炮前未按规定预先检查瓦斯的。
8、井下火药箱未上锁的。
9、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的。
10、剩余的火药雷管没有及时装箱的。
11、没有按规定进行探空,盲目放炮的。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的。
2、放明炮、放糊炮的。
3、放炮和贯通未按规定设警戒、撤警戒的。
4、放炮时没执行“一炮三检”的。
5、警戒人员不负责任的。
6、队里连续三班出现同类“三违”,队长为严重“三违”的。
防 治 水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发现有水流向煤库,而未采取措施的责任者和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可能造成水害或因不妨碍正常生产而未按措施作业的。
2、发现透水预兆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的。
3、发现透水征兆,未积极采取措施的。
4、接到水害报告,未及时向矿领导汇报,未及时通知受水害影响单位、地点撤离人员的责任的。
5、没有制定探放水措施的责任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没有按照计划或措施要求打探眼,而弄虚作假的。
2、探钻中发现水情,未执行探防措施的。
3、不坚持有疑必探,没有探放水措施而强行作业的。
防 火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发现火灾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的。
2、接到火灾报告未及时向领导汇报,未及时通知受火灾影响的单位、地点撤离人员的责任的。
3、在井口、井下、煤仓及其它主要地点进行电焊、气焊、未办理相关手续,未制定专门措施的责任者或工作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在井下放炮时,使用电源直接放炮的。
2、在排放瓦斯中,未按措施要求进行停、送电的责任的。
其 它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轻微 “三违”。
1、井下矿灯发红,而继续作业的。
2、在井下看书、报、杂志的。
3、煤溜司机、皮带司机、变电工躺倒的。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三违”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的。
2、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的。
3、拒绝井口工作人员检查者,或井口工作人员不进行检查的。
4、上班时间打斗戏耍的。
5、班中睡觉的,瓦检员、安全员、各类司机等从重处罚。
6、不按时参加安全会议的。
7、未持证上岗的。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三违”。
1、酒后入井的。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3、在井下擅自打开矿灯的。
4、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5、不按时参加事故分析,“三违”落实者,或分析落实时,无理取闹的。
6、值班队干没有开班前会,没有传达到调度指令,没有讲清安全操作以及各项注意事项的。
7、固定隐患值班安全员没发现(压柱不牢、超前不够等)。
8、井口20米范围内抽烟或生火、焊接、停放摩托车的。
9、安监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严重“三违”。
1、违章指挥的。
2、对制止违章和揭发隐瞒事故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设备运行中,岗位司机离岗或睡觉的。
4、安全员或有关职能科室领导要求停产,不听劝告的。
5、凡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用公物干私活的,除按严重“三违”罚款外,再按公物价值两倍赔偿,价值较大的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罚。
6、凡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设备事故损失的,最低按损坏设备价值的1/2进行赔偿。
二、“三违”处罚
发现“三违”行为,除按以下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凡属轻微“三违”,罚责任者50元。
2、凡属一般“三违”,罚责任者100—200元。
3、凡属严重“三违”,罚责任者200—300元。
4、凡属特别严重“三违”,罚责任者300—800元。
5、对互保责任者连带处罚20%的罚款。
6、对重复出现“三违”人员按50%累加罚款。
7、举报“三违”的,经安全科落实后,按“三违”轻重等级给予罚款50%的奖励,多抓多奖。
三、对“三违”人员的教育
1、安全科根据“三违”登记情况,及时开具“三违”罚款通知书。
2、安全科对“三违”情况下达处罚通知单,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
3、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通知违章者到安全科培训,否则对部门值班人员罚款50元/次。
4、一般“三违”者,停工学习培训三天。
5、严重“三违”者,停工学习培训七天,写出检查张贴在安全宣传栏内。
6、特别严重“三违”者,停工学习培训一个月,写出检查张贴在安全宣传栏内,重新鉴定《安全责任保证书》。
7、停工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安全科开具的复工单方可上岗,培训期间不算出勤。
四、在处罚的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处罚要与思想教育紧密结合。
思想教育是外因,要以说服教育、启发引导、深入反复为主,通过讲深刻道理、摆典型事例,使其自觉地进行比较、对照,从而吸收那些正确的、先进的、积极的因素,抛弃那些错误的、消极的、后进因素,自觉地增强安全意识,在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保安全”。
2)特别情况要区别对待
主要对那些由于家庭等原因,如夫妻感情等复杂原因,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负担,背着包袱上岗,又未及时发现,致使在工作岗位精力不集中、分神、非故意行为造成的违章行为,而又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这样的工人不能重处。否则适得其反,要采取批评与安慰相结合,鼓励其正确对待困难,挑战困难的勇气。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科、队、组领导帮教措施,应减轻经济处罚的额度。
3)对“三违”人员认识态度较好,家属帮教效果较好的,年内表现良好,工作积极,未发现二次违章,可根据情况考虑年末减免部分罚款,以促进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典型示范作用。
4)凡“三违”处罚均由安全科统一按规定进行处罚,严禁各单位进行二次处罚和无原则采取不当的处理方法给“三违”人员额外加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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