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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中隐名股东的利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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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代持中“隐名股东”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应的防范措施 序号 “隐名股东”面临的潜在风险 对应的防范措施 1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即为有效 2 名义股东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不支付投资收益或由于公司增资扩股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 2、滥用股东权: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权、红利分红权等 3、殆于行使股东权利 4、擅自处分股权 应对措施: 1、审慎拟订代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 2、代持协议中明确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赋予名义持股人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 3、明确行使股东权的方式(怎么约定是重点),或要求名义股东书面授权隐名股东信任的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存在第三人不信任的问题) 4、实际出资人可以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中详细约定擅自处分股权的后果。或质押代持股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3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障碍 与名义股东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和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 4 名义股东因其个人债务问题而使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代持股权被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注:这点排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 5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代持股份被分割或继承 引入信托制度:隐名股东可以设立代持股权信托,以名义股东为受托人,以自己为受益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股东,由名义股东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 6 代持股权的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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