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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协议-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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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有限公司(光速版专线)业务续费合同 合同编号:XX 甲方:XX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XX (下称“客户”) (下称“电信公司”) 地址:XX 地址: 富春路288号 邮政编码: 310012 邮政编码: XX 联系人: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 联系电话:XX 天翼政企宽带(光速版专线)是电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基于光纤线路接入的有固定IP地址的上下行对称的宽带产品,现就客户使用电信公司提供的天翼政企宽带(光速版专线)套餐及服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套餐约定 由XX 二、双方职责 1.甲方在使用乙方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乙方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乙方网络从事非法营业活动,不得利用乙方网络经营未备案网站,若发现甲方有上述情形的,乙方有权并有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网络安全和通信秩序,在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视情节可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甲方将承担其行为所引发的一切责任。 2.甲方在使用乙方业务时,不得利用乙方网络为他网做非法互联,如有发现,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冻结其账户。如甲方拆机,乙方有权不退还甲方已付包年包月服务费用。 3.乙方应按公示的承诺为甲方服务,并提供业务咨询、障碍报修、投诉申告电话10000。对于因乙方造成的故障,乙方承诺自甲方申告之时起24小时之内予以修复(不含特殊情况),对于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故障,由甲方自行解决。 4.甲方承诺以同一合同帐号按时缴纳加入本协议套餐的电信产品的各项费用,乙方有权在该帐号直接扣款。如甲方未按规定缴纳电信费用的,乙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甲方同一名下使用乙方提供的多项电信业务时,若其中任何一项电信业务产生欠费,乙方有权因此暂停或终止甲方名下的其它电信业务(预付费业务除外)的使用权,被暂停或被终止使用的电信业务在所有欠费未缴清、相关手续未办妥期间产生的费用仍需由甲方支付。 5.乙方承诺由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终端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保修服务,如属甲方使用不当等甲方原因造成该设备损坏,则由甲方承担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应按时足额缴付应付的通信费,一般欠费应及时交清,否则乙方有权按《电信条例》给予暂时停机直至拆机并依照《电信条例》向甲方追缴欠费及滞纳金。 6.甲方应派专人负责协助乙方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2)机房内安装场地及接入设备的准备工作; (3)保证其入网的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试工作; (4)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 (5)向乙方提供相关分支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7.乙方承诺,如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影响(如:用户机房在装修、用户机房电源未到位、用户设备未到、用户指定的联系人联系不上等),在甲方按照约定完成各项准备工作以后,完成该专线的开通工作。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的2日内验收核实,并签字确认,该业务竣工单所载明的日期即为专线的开通之日,并即日起开始计费。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2日内未签字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完成开通,该业务竣工单所载明的日期即为专线的实际开通日,并即日起开始计费。 三、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 甲方租用的光速版专线资费为(含税价)50000元/50M/2年。5000元安装调试费免收。付费方式为 银行转账 。 2.甲方办理乐享4G-149元套餐5份,购华为C8818手机5部(990元/部),5部合计4950元;套餐含1门手机1门固话500分钟国内通话共用话费,1G国内流量。乙方赠送990元话费/份,每月抵扣15%套餐费;超出套餐外部分 手机固话国内通话按0.15元/分收取,接听全国免费(不含港澳台)。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XX 乙方信息如下: XX 2. 按年支付的,甲方应当于乙方受理之时一次性支付当年的业务资费(含税价),以后每年该日为当年业务资费的缴费时间;甲方应当在首次支付时一并向乙方付清所有的一次性费用。 3. 若甲方要求另行增加IP地址数量,按照每增加1个IP地址50元/月的资费(含税价)标准加收费用,并按照乙方规定的方式支付。 4.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遇国家电信资费调整,如按新资费标准合计的费用总额高于本协议所列资费标准的费用总额的,在协议期内仍按本协议资费标准(含税价)收取,协议到期后参照新资费标准(含税价)执行;如按新资费标准合计的费用总额低于本协议资费标准的费用总额的,双方将另行协商优惠事宜。 四、保密 1.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实施了解到对方的有关网络组织、业务发展、价格策略等商业机密时,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保密。 五、违约 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意向按期向乙方支付使用月费。乙方应在甲方月费到期前一月通知甲方续费。如有逾期,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向乙方补交费用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3‰的违约金。若甲方逾期支付月费超过六十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 3.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收益或利润损失、未实现预期的节约、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免责条款 1. 甲方及乙方如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政府干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限电拉闸造成的机房停电、涉及互联互通等)而不能执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提请甲方注意,任何网络通信服务设备都有可能因网络覆盖情况、其他网络通信经营企业的网间互联问题,以及自然界或人为因素的干扰而影响网络正常运行,为防止发生意外,甲方不要仅依靠网络作为重要情况下使用的唯一通信和交易工具,对于甲方利用乙方服务开展活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协议可以解除。若因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免除责任。 八、协议期限及变更、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2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满时若甲乙双方均无异议且未签订其他优惠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续,延续期限为1年,延续次数不限。 2.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无效。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 3. 甲方若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办理电信产品的过户、销号(退网)、停机(保号)、改变使用性质等业务,需经乙方同意,到当地营业厅办理终止协议手续,并退还本协议第一条第4款中的相应终端,以及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或当前协议延续期内)已优惠的通信费用。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若客户不同意,乙方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九、 附则 1.协议正本以及附件其条款受国家《合同法》的保护,附件作为协议正本的有效补充,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3.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4.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的形式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5.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字(盖章):XX 乙方盖章:XX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 日期:2015年XX月 日 日期: 2015年X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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