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百色市聚龙跆拳道馆师资定向培训协议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20940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3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百色市聚龙跆拳道馆师资定向培训协议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百色市聚龙跆拳道馆师资定向培训协议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百色市聚龙跆拳道馆师资定向培训协议书 甲方:百色市聚龙跆拳道馆 乙方: 据甲方在跆拳道师资定向培训的承诺,对培训合格的跆拳道助理教练员,甲方将聘用乙方为百色市聚龙跆拳道馆的正式教练员,现就有关事宜与乙方协议如下: 甲方的义务、权利: 一、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严格按照聚龙跆拳道馆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助教身心健康,促进助教德、智、体全面发展,使其成为现代跆拳道馆教学急需的教练人才。 (2) 甲方提供训练、学习环境。 (3) 甲方聘请并经过“韩国跆拳道国技院”认证黑带和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教学能力的专职教练员授课,确保教师质量过硬,课程设置严格按照国技院标准讲授,保证课程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4) 为了保证助教的实际教学能力,除理论教学外,甲方为助教提供教学实践期。 (5) 甲方承诺,助教经培训期满合格者,道馆为助教安排3个月教练员带薪实习考核期,实习期月薪500元(包吃不包住)。 (6) 甲方承诺100%为实习期结束合格教练员留馆安置就业,道馆与毕业学员签定聘用协议书。 (7) 教练员定向培训为2010年8月25日—2011年2月25日,教练员实习考核期为2011年3月1日—2011年6月1日。 (8) 培训费用¥3800元(暂免,如培训结束乙方不与甲方签定雇佣协议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交3800元教练培训费)。 甲方的权利: (1) 对不遵守道馆规章制度,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助教员,甲方将根据事实予以严肃处理,可以不予去安置工作岗位;无故旷课两节课以上者,甲方可以不予安置工作岗位;被令退学的助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交3800元教练培训费,不予安置工作岗位。 (2) 乙方中途退学,甲方不予安置工作岗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上交3800元教练培训费,除特殊原因外;如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不能继续留馆学习的情况。 (3) 乙方学习期满合格,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安置就业。 (4) 乙方学习期满,因自己不努力不能正式上岗,甲方为乙方提供免学费继续学习的权利,但甲方不予安置工作,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上交3800元教练员培训费。 (5) 经培训结束签定教练员聘用协议后,教练所考取的《世界黑带段为证》、《教练员证》、《裁判员证》以及《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证》等证书,道馆与乙方各承担50%考核费用,但其他费用自理。 (6) 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热爱学习、热爱教学工作、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 (7) 乙方不服从甲方安置的工作岗位,甲方可不为乙方安置工作,乙方需补交¥3800元教练员培训费用。 (8) 乙方经培训合格后与甲方签定雇佣协议书将免收¥3800元培训费用。 (9) 如乙方经培训合格后不与甲方签定聘用协议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交付¥3800元培训费用,如不及时上交¥3800元培训费用,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乙方义务权利: 一、 乙方义务: (1) 乙方在馆学习期间必须遵纪守法,按道馆规定准时并出满勤,服从道馆管理,勤奋学习。 (2) 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培训期限内完成学习,通过各项考核测试。 (3) 乙方学习期满后在甲方安置的工作岗位上应努力钻研教练技术,遵纪守法、吃苦耐劳、服从管理。 (4) 乙方有义务和道馆保持联系并配合其工作。 (5) 乙方必须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习,愿意做教练员,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 二、 乙方权利: (1)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良好学习环境和条件下学习。 (2) 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拿到所学的专业相应证书 (3) 乙方可在道馆教学及管理等方面向道馆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而定,在乙方入学后签订。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订之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方:百色聚龙跆拳道馆 乙方: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职业教育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