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协议书甲方:烟台国冶冶金水冷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 为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好烟台国冶冶金水冷设备有限公司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确保锅炉产品制造质量,本着密切合作、风险共担、为顺利开展检验工作,按照质检总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产品监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3505号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检验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有关规程、标准;4、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质量手册;二、检验内容锅炉产品监督检验项目和方法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
2、则的规定进行。三、检验方式由乙方牵头联合成立监督检验小组进行驻厂检验,监督检验小组由乙方人员组成。监督检验小组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并持有锅炉检验师资格证,业务熟练,工作认真负责。四、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工作按照分院的质量体系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方案、原始记录执行分院质量手册的规定,监督检验综合检验报告按照国家统一格式由乙方出具。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可共同对技术质量的内容提出建议、协商修改、不断完善。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并对各自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五、检验收费检验费用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1261号的规定,共收取监检费6700元,由甲方向乙方交付。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烟台国冶冶金水冷设备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乙方: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烟台分院 代表签字: 2014年 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