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 备 买 卖 合 同(本合同适用于设备买卖的示范文本)买方: 卖方: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省 市 县(区)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买方: 卖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数量、制造厂家、金额及供货范围一、标的物名称: 二、规格、型号、数量、供货范围:序号设备名称设备编号数量单重(吨)总重(吨)单价(万元)总价(万元)备注123合计供货范围:见附件二三、合同总价: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整),此为综合到位价,包含 %增值税、运输费、提供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管理费、首次检验费等全部费用。(注意:如对方不负责运输或须两票制结算,经
2、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条内容。)四、技术参数及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五、制造厂家: 第二条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负担一、交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交货完毕(即 年 月 日前交货完毕)。如预付款未能在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付出则交货期可以相应顺延。二、交货地点: 。三、运输方式、费用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一、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卖方与 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联络,卖方负责提供总装图、基础图、载荷分布图、机电设备明细表、技术性能等设计所需技术资料(以具体实际情况为准填写),上述资料以图纸和资料形式提供并加盖公章,提供给买方和设计单位各 份, 相关资料必须由设计单位设
3、计主管人及买方项目单位主管人签字确认,买方于确认后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 元)作为预付款。卖方于确认后 日内提供详细设备制作进度表和发货时间表。二、设备制作完毕,具备交货条件并经买方到卖方现场初步检验合格,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 元)给卖方作为发货款,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发货款后 日内交货完毕。三、设备安装、调试、带负荷验收合格后 日内由卖方负责取得国家监督部门的该批设备使用许可证,同时卖方开具合同总价增值税发票(税率: %)交付给买方,(注意:所购产品如果是原装进口产品,应要求卖方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给买方),买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带负荷验收合格并收到使用许可证及增值税发票后 日内,支付合
4、同总价的 %( 元)给卖方作为调试款。四、合同总价的 %( 元)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争议后一次无息付清。第四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期限一、质量要求:详见附件一。二、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二。三、质量保证期限:整机质量保证期为 年,从设备安装、调试、带负荷验收合格之日开始算起 个月,或全部货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之日起 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第五条 验收标准一、按合同条款和经设计单位及买方签字确认的图纸要求。二、按本合同第四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第六条 验收方法一、开箱检验:产品到达安装现场或买方仓库后由买卖双方组织现场验收,买方根据合同条款(含技术文本),对其包装、数量及外
5、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必要时请买方所在地的法定商检部门参加,其商检费由责任方承担。二、产品验收:外观质量以双方现场验收检验为准,内在质量由买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检验为准;需要抽样送检的,以买方抽样送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卖方承担。第七条 产品的包装 详见合同条款(附件一)。第八条 违约责任 详见合同条款(附件一)。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中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二十八(28)天内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技术服务及承诺 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文件 按先后顺序在前的优先 (1)合同(2)澄清文件(3)投标书(4)招标书 合同
6、附件一至附件 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注意:若无其他约定,本条须填写“无)一、 二、 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单方涂改无效。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 份,卖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声明: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已详细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相关条款无需特别标明,买卖双方已充分了解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及承担的责任。(本页无正文)买方: 卖方: 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税号:税号:附件一:合同条款1、知识
7、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或索赔。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责任由卖方承担;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2、包装要求2.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2.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箱内每一单件应标明零件号与装箱单及安装图纸对应。2.3卖方免费包装,包装物不回收。3、质量保证3.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并对由于制造及材料缺陷而产
8、生的质量问题负责。3.2 卖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同约定的,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调换逾期者按逾期交货处理。3.3在质保期内卖方收到通知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3.4卖方收到通知后 小时内没有响应,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3.5交货时卖方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给买方。3.6重量过磅条款。卖方提供货物的实际重量比合同约定的重量存在浮动时,买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单价重量差额(即合同规定的重量与设备实际重量的差额部分)进行扣款,当重量差额与合同约定的重量比率超过
9、 %的时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供货或单方解除合同(设备实际重量以买方过磅数为准),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如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如卖方对买方的过磅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日内提出。如委托具有计量资质的单位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负担。 4、性能保证4.1卖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满足合同技术附件及投标文件或商务谈判中约定的技术指标。4.2性能测试程序:4.2.1卖方应在进行相应测试的前两周向买方提交用于该设备的性能测试程序,以保证买方能够顺利有效进行性能测试。4.2.2买方和卖方需共同参加性能保证的测试。如测试后未
10、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保证,卖方负责对设备或有关部件进行调整、修改或替换(要求卖方一个月内调整、修改或替换完毕),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4.3在卖方根据第4.2.2条约定对设备进行调整、修改或替换后,仍由于卖方原因不能达到性能保证要求,买方有权按合同7.1.1执行。5、检验5.1过程检验:5.1.1卖方应严格按合同文本中的要求进行,保证工序质量的各项检验工作,并保存记录,必要时买方可查阅有关的质检报告(材质化验单、探伤报告等复印件)。5.1.2卖方在主要零部件加工完成后通知买方派员进行会检,会检合格的报告经双方签字后形成会检记录,必须在设备交货时供给买方。5.1.3会检时,须有买、卖双方代
11、表在场,由卖方指派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对会检项目进行检测,测量时检测仪器、量具及图纸由卖方提供,并须出示计量量具在有效使用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会检工作不替代设备的最终验收。5.1.4在对设备的任何检验和测试工作完成后,如果买方检验人员发现设备或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在检验和测试完成后 天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应负责解决存在问题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除买方同意外卖方保证不因此影响交货期限,否则卖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1.5如果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要求到达日期内到达,卖方可单方对会检项目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报告,在这种情况下的复检报告,买方应予以认可替代会检记录,但复检报告不能
12、代替设备的最终检验。5.1.6卖方为设备监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所需图纸及检验工具并配合检验。5.2交货前检验:5.2.1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符合合同约定的检验合格证书。5.3买方现场检验:5.3.1开箱检验:产品到达安装现场或买方仓库后由买卖双方组织验收,买方根据合同及技术文本的约定,对其包装、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开箱检验,必要时请买方所在地的法定商检部门参加,其商检费由责任方承担。5.3.2产品验收:外观质量以双方现场验收检验为准,内在质量由买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检验;需要抽样送检的,以买方抽样送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
13、担。5.3.3设备在安装调试及负荷试车过程中,如买方发现卖方产品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卖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买方确认并解决有关问题,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纪要、备忘录等,双方代表应签字予以确认。6. 设备交货要求6.1设备交货时,产品部件应标记清楚,裸件应打上标签,便于现场安装人员能容易区分。6.2卖方交货时负责提供设备总图及部装图、易损件清单、润滑图表、产品合格证(包括外购件合格证)、说明书等各 套。6.3卖方应在交货前 日内将交货清单一式两份,由特快专递邮寄至买方。交货清单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部件名称、装箱件数、包装形式、箱号、外形尺寸、净重、毛重、吊装注意事项等。7、违约责任7.1
14、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因卖方原因买方提出索赔,卖方按照买方要求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7.1.1买方退货,卖方按合同约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并支付买方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7.1.2根据设备低劣、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7.1.3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卖方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
15、期(该部分质保期应从修补或更换后正常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7.2如果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卖方 小时内未做出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卖方以现金方式给予买方赔偿。7.3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每周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旦逾期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并退回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7.4卖方不能提供有关卸车证明或未按合同有关条款执行,致使买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卖
16、方偿付。发出产品不符或到错站的,卖方除应负责按合同约定交货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7.5货到现场,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货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7.6 如设备经调试后不能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则买方给卖方一次对设备免费进行整改的机会(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如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则买方有权按本合同附件一第7.1.1条执行。8、卖方承诺8.1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卖方承诺及时提供免费技术服务。8.2对买方的技术服务要求,卖方在 内做出书面回复(非工作日 回复), 必要时须 小时内派人前往处理,逾期未按买方合理要求作出答复或前往处理,且影响买方正常安装
17、、调试、生产的,每发生一次,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超过合同总价 %的,应以现金方式补偿。8.3卖方不能及时提供服务时,应以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指导、密码等解决问题的手段及时解决相应问题,涉及技术秘密时买卖双方可以签署保密协议。8.4卖方免费负责现场指导安装和调试以及技术培训,保证买方人员能正确安装、使用设备。9、其他事项9.1本合同总价为该产品的最终价格,不受市场因素的影响。9.2卖方提供的产品,除买方已认可的部分外均应由卖方制造,不得转让第三方制造,否则,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卖方除退回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外,还需支付买方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9.3卖方提供的外购设备与用于设备
18、制作的材料应该由合同指定的生产厂家生产,否则卖方应该按合同要求重新配置,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本合同条款7.3执行。9.4由于卖方工作遗漏,因缺件、图纸、技术资料等造成设备安装调试无法进行时,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 日内,无条件提供满足安装调试要求的配件、附件、图纸等,否则按本合同条款7.3执行。9.5由于买方工作遗漏,因缺件、图纸、技术资料等造成设备安装调试无法进行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尽最大帮助义务,帮助买方减小损失,尽快完成安装调试工作。9.6进口设备或零部件需提供原产地证明。有特殊质保期或保证寿命的,以其特殊的质保期或保证寿命为准。在质保期或保证寿命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免
19、费予以更换或修复,质保期或保证寿命自更换或修复完成且正常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9.7合同编号按买方编号标准执行,标示设计院正式的设备号码于设备显著位置。9.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10、廉政条款 卖方不以任何理由邀请买方人员参加卖方出资的各种餐饮、娱乐、休闲、健身等活动;不向买方人员及其家属、朋友送礼(含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和物品)、报销应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不为买方人员及其家属、朋友的个人事务提供低酬劳、无偿帮助或任何形式的好处;不为买方及其亲属、朋友提供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通过非正常手段进行商业竞争,损害买方及其他商家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之一的,视为卖方违约
20、,卖方同意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附件二:技术性能、参数及供货、安装范围附件三:卖方技术服务条款及承诺附件四: 附件五: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
21、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
22、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
23、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