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域使用权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码:
公 司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系所出租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合法的使用权人;
2、甲方所出租的海域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人主张权利等瑕疵;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所有材料及出租程序真实合法;
4、甲、乙一致确认,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送达地址以上述地址为准,若有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租赁海域使用权从事海产品养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租赁海域的基本情况
1、坐落位置:
(海域使用权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
2、使用权面积:
其中,甲方有 亩(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尚未办理海域使用证。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该部分海域使用权证,确保乙方正常经营,否则造成乙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用途:乙方承诺在甲方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海域使用权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上述海域。
4、海域现状:滩涂上无其它养殖及建筑物。
5、批准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若乙方无法完全成品收成甲方应给予乙方顺延,顺延时间应按月每亩租金计算。
6、海域使用权证号:
7、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租赁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
3、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海域的交付使用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海域使用权交付乙方。
2、乙方在甲方将该海域使用权交付之日起,必须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使用等行为。在使用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生产经营。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及税费承担
1、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期内从第一年至第三年每亩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80 元。从第四年至合同期满每亩每年为 120元人民币,按实际养殖面积计算。
2、双方一致同意每年分 次支付上述租金:
第一次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的50%。
第二次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的50%。
上述租金由乙方直接汇至甲方指定的帐户,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3、甲方负责交纳与租赁海域有关的海域使用金、税费及其他法定的费用。乙方除交付上述租金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
2、本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提供租赁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等相关材料。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海域管理机关办理海域租赁登记等相关事宜。
4、乙方需在承租的海域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租赁期间,甲方在租赁海域相毗邻海域行使权利时不得影响、妨碍乙方对租赁海域行使正当权利。
6、甲方应协调租赁海域的公共关系、保护租赁海域的养殖环境和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的养殖收益不受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协调政府海域功能区划的调整、防止租赁海域的占用、产品等侵犯乙方权益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的使用权。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海域。
2、乙方须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3、租赁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将租赁海域及附属物、建筑物交还甲方。
4、乙方主张优先承租的,应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若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效或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任何事项,视为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退还已收的租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可收益款、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3‰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双方免责。若国家征用滩涂所赔偿的青苗款归乙方所有,其余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至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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