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通用版,2012版)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房屋租赁/预租合同
(2012版)
【 】房屋租赁/预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出租方: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租方: (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于【 】年【 】月【 】日订立本合同如下:
目录
1、 定义 3
2、 租赁/预租房屋 4
3、 租赁用途 4
4、 交付日期 5
5、 交付状态 5
6、 租赁期 5
7、 免租期 5
8、 租金及其他费用 5
9、 支付方式 5
10、 履约保证金 5
11、 物业管理 5
12、 装修、使用和维护 5
13、 租赁/预租房屋的归还 5
14、 转租、扩租 5
15、 甲方义务 5
16、 乙方义务 5
17、 合同终止、免责 5
18、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5
19、 不可抗力 5
20、 通知 5
21、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5
22、 其他 5
23、 附件 5
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下列词条应具有如下含义:
“该物业”
指位于上海市【 】路【 】号的【 】的房屋及其设施。
“租赁/预租房屋”
指本合同第2条所述的乙方向甲方承租的该物业中的相应房屋。
“租赁期”、“租赁期内”
指本合同第6.1条所述租赁起止的租赁期间。
“租金”
指乙方在租赁期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向甲方交纳的租赁/预租房屋租费,但不包括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或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交纳的其他费用。
“免租期”
系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若有),在免租期内,甲方仅免收乙方租金,但乙方仍需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免租期计算在租赁期内。
“其他费用”
系指乙方依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预租房屋应当向甲方、物业管理者交纳或由甲方、物业管理者代为交纳的除租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燃气费、水费、电费、通讯费、停车费等费用。
“履约保证金”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的同时或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且最晚在租赁/预租房屋交付前,为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而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
“转租”
指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在本合同中称:“转租方”。 乙方对转租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的转租行为不减少和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 租赁/预租房屋
2.1 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及其所约定的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预租位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 路 弄 号 楼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
2.2 租赁前,乙方已对租赁/预租房屋的权利证明文件及租赁/预租房屋进行了详细查验,乙方对租赁/预租房屋的权利证明文件和相应的部位及面积予以确认。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租赁/预租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及其他现存的他项权利状况,租赁/预租房屋符合乙方的租用要求,并无异议。
2.3 双方确认的租赁/预租房屋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具体位置参见本合同附件一该物业第【 】层平面图中所示的特定部分,该示意图仅作识别用途)。
3、 租赁用途
3.1 乙方只可将租赁/预租房屋用于【 】用途,并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使用。乙方已对租赁/预租房屋土地的规划用途以及性质完全知情且不持异议。乙方应当按照租赁/预租房屋的性质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及本地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乙方如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其中应当依法获得政府审批的,乙方负责报有关部门批准,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3.2.1 在该物业内除租赁/预租房屋以外的任何地方分发或放置任何通告、广告或书面宣传资料,在该物业及租赁/预租房屋内放置面朝玻璃幕墙的灯箱广告;
3.2.2在该租赁/预租房屋或该物业的外墙和屋顶擅自搭建任何附加建(构)筑物;
3.2.3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及/或任何违禁物品带入租赁/预租房屋及该物业内或进行其他任何有害于租赁/预租房屋及该物业安全的行为(与危险品及违禁品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已包括在乙方装修方案内。持有危险品的专项消防批准文件且经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已采取必要手段保证安全的除外);
3.2.4将租赁/预租房屋或其任何一部分用于居住或就寝;
3.2.5制造过多噪音或以其它方式打扰该物业内其他业主或租户;
3.2.6在租赁/预租房屋内从事的项目对周围及园区环境构成任何污染的;
3.2.7损坏或允许他人损坏租赁/预租房屋及该物业;
3.2.8在租赁/预租房屋内饲养动物等妨碍管理的行为;
3.2.9使用甲方的名义进行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活动;
3.2.10擅自将租赁/预租房屋转租或将本合同项下的承租权变相转让或用作担保;
3.2.11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共同使用租赁/预租房屋;
3.2.12使用租赁/预租房屋进行违法、违背当地公序良俗的活动;
3.2.13其他任何可能给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其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造成妨碍或干扰的行为,以及任何可能对租赁/预租房屋及该物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3.3 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代理人、员工、劳务工、承包商、客户及访客均将遵守所有现有的和今后颁布的有关该物业、租赁/预租房屋或乙方对该物业的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定或管理规则。
3.4 乙方承诺:维护甲方和该物业的声誉及在甲方租户、客户、客人和受邀者心中的信誉对甲方来说至关重要,对此造成不良影响将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乙方在此承诺并同意以高标准的诚信和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使用租赁/预租房屋,以维护和提高甲方及该物业的良好声誉。为达到这样的标准,乙方应合理地尽一切所能监督、管理或引导其代理人、员工、劳务工、承包商、客户及访客在租赁/预租房屋及该物业内的行为。
4、 交付日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且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后,向乙方交付租赁/预租房屋。乙方需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付租赁/预租房屋的同时签署接收租赁/预租房屋的有关凭证。乙方签署接收租赁/预租房屋的有关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整、适当地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租赁/预租房屋的交付义务。
4.2 若非因甲方过错造成甲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租赁/预租房屋的,乙方同意给予甲方30日的延展期,延展期内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租赁起始日自动调整为甲方实际交房之日,租期仍保持不变,截止日期亦相应顺延;如延展期届满甲方仍未能交付租赁/预租房屋的,则乙方有权选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赔偿金。
4.3 如果因为乙方原因不能在房屋交付日交付租赁/预租房屋的,视为租赁/预租房屋已按期交付,租赁期起始日不予调整,租赁期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起始日开始计算。
4.4 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接收租赁/预租房屋后,乙方逾期10日仍不办理接收手续的,则甲方有权立刻经由书面通知乙方而单方终止本合同及收回租赁/预租房屋。在此情况下,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再退还,同时甲方有权将租赁/预租房屋以甲方认为合适的条件租予第三方。如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两者之间的差额。
5、 交付状态
5.1 交付标准及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租赁/预租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如有)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交付标准及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附件三《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及附件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预租房屋和本合同期满、解除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预租房屋的交付(返还)标准及验收依据。
5.2 交付后,乙方若对租赁/预租房屋的交付和房屋质量有异议的,应在交房后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经书面确认后负责消除该等状态;若甲方经验收后认为异议不存在的,则视为已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无异议。
5.3 如租赁/预租房屋结构、质量不存在严重瑕疵,与本合同约定交付标准不存在重大差异的,乙方不应拒绝接收租赁/预租房屋。
6、 租赁期
6.1 乙方承租租赁/预租房屋的租赁期:[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预租]自乙方签署接收预租房屋的有关凭证之日起计算,在甲方正式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预租自动转为租赁,租赁期至【 】年【 】月【 】日止。
6.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租赁/预租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若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向甲方明确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在租赁期满至少2个月前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6.3 租赁期届满3个月前,若乙方未表示续租的意向,或者租赁期届满至少2个月前,双方未能就续租的租金、期限及其他续租事项达成一致,则甲方有权开始进行重新招租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带领未来可能的承租人在事先与乙方约定的时间参观租赁/预租房屋以及对租赁/预租房屋进行合理必要的检查和维修。乙方对此应予以配合,但以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为限。
7、 免租期
7.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的免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2 免租期内仅免收租金,乙方仍需承担燃气、水、电、通讯、物业管理、停车等其他费用。若因甲方原因致使实际交付日期变更的,则免租期起止时间按实际交付日期进行调整;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实际交付日期变更的,则免租期仍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起始日开始计算。
8、 租金及其他费用
8.1 租赁/预租房屋基准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月租金计【 】元人民币(月租金按基准租金*本合同第2.3条的租赁面积*365/12计算)。租赁期内第一个日历月和最后一个日历月的租赁天数小于该月的日历天数时,该月的租金计算办法为:(月租金/该月的日历天数)*该月的实际租赁天数。租赁期内,租金不变;租赁期内,如果租金有变化的,按第8.2条履行。
8.2 租赁期内,如果租金有变化的,租金按如下清单所列标准收取:
8.3 租赁期内,由于租赁、使用租赁/预租房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燃气费、水费、电费、通讯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如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 支付方式
9.1 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应支付到甲方的银行账户。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9.2 乙方须按时支付当期租金,并应当承担其因本合同项下付款行为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若以支票或其他非现金方式支付的,则仅在款项到达甲方指定的人民币账户时才视为甲方已经收到款项。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之金额与乙方所提交支票及其他银行付款凭证金额不相符,则以实际到达甲方账户之金额为准。
9.3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其他非人民币币种支付外,本合同项下任何付款均应以人民币支付。
9.4 租金应按如下期限及方式支付:
9.4.1 租金按【 】(月/季度)支付。乙方须在租赁期内的【 】(A、每个日历月的10日之前/B、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0日之前)支付该日历【 】(月/季度)的租金。首期租金的支付除外,乙方支付首期租金应按第9.4.2条的约定履行。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均无需甲方另行通知。
9.4.2 首期租金。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作为首期租金。
9.4.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后,开具统一的税务发票给乙方。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转租的,由乙方依法向转租方开立发票并收取租金。
9.5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按物业管理者要求的期限及方式支付。
10、 履约保证金
10.1 甲乙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甲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10.2 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超过【 】日的,则甲方可视为乙方放弃承租租赁/预租房屋,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18条约定经书面通知后解除本合同,并租与第三方。
10.3 任何情况下,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用履约保证金充抵按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乙方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亦可要求乙方直接支付各项应付款项。若甲方使用履约保证金充抵,充抵后,若所持履约保证金少于第10.1条约定的数额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立即将履约保证金补足。
10.4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或者租赁过程中产生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有)以人民币形式无息退还给乙方,退还日期为下列三者中较后发生者发生之日起15日内:
10.4.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预租房屋恢复原状,且办理完毕变更或注销以租赁/预租房屋为登记地址的行政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登记),并将租赁/预租房屋归还给甲方;
10.4.2乙方已付清全部应付租金、其他费用以及因其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任何约定所需承担的赔偿金/违约金;
10.4.3乙方已办理完毕注销本合同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登记备案)。
11、 物业管理
11.1 租赁期内,由甲方或由甲方委托第三方负责该物业的管理和正常维护。
11.2 该物业现时物业管理者为【 】公司,甲方有权随时更换该物业管理者。若甲方更换物业管理者,应书面通知乙方。
11.3 租赁期内,乙方根据该物业《物业管理合同》及/或《物业管理公约》而需向物业管理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如有)等)由乙方按相关约定或规定承担并支付。
12、 装修、使用和维护
12.1 乙方承租租赁/预租房屋后,欲按用途之需另行装修的,应提前30日将装修的全部施工图纸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审核,并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单位书面同意和取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之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装修。
12.2 乙方应向甲方保证其选择的负责装修工作的承包商有合法进行相应装修工作所需要的资质证明和政府许可。若乙方擅自施工的,则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乙方施工队伍进场、停水、停电等措施,由此所产生之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若因租赁/预租房屋装修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3 乙方保证其装修须满足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筑、消防、环保和卫生等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并不得妨碍、影响到相邻其他业主、租户的正常使用。因装修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或相邻关系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12.4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归还租赁/预租房屋时,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添附物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12.5 如有火警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乙方除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
12.6 租赁期内,甲方提供交房标准状况下现有容量的水、电。甲方尽力为乙方谋取租赁/预租房屋电力的正常供应。乙方不得超负荷用电或者违规用电,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供电局原因或系统、线路、设施、设备正常维护需要或任何非甲方的原因导致电力供应中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7 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预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由甲方按交付标准提供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物结构,或者公用/共用部位的设施、设备和建筑物结构,其维修保养责任由甲方承担,除此以外乙方添加的有关设施和设备,均由乙方承担维修保养义务。上述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义务的部分,如系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12.8 承担维修责任的一方,应在了解到损坏事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维修,逾期未能进行维修的,相对方有权自行修复,并要求责任承担方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12.9 租赁期内,甲方对租赁/预租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租赁/预租房屋的影响。
12.10 甲方需要在租赁/预租房屋内进行配套设施作业的,应事先通报乙方;甲方的施工作业应尽量避免影响乙方对租赁/预租房屋的正常使用。租赁/预租房屋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水、电讯设施、雨水排放、污水排放管线的接口及停车场所、区内道路、电梯、楼梯过道等。
12.11 甲方可在租赁/预租房屋以外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修葺、装修工程。上述工程若需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甲方应提供具备适当通行能力备用通道,并最大限度避免因此类工程及其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
13、 租赁/预租房屋的归还
13.1 本合同期满或解除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以及附件三约定的交付(返还)标准将租赁/预租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书面确认后归还甲方(本合同项下另有约定的及正常的损耗除外),并应在租期届满前10日或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20日内完成租赁/预租房屋的所有行政登记/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预租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用于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在甲方要求乙方交还租赁/预租房屋的期限届满前,乙方仍应支付租金。超过甲方指定的交还时间乙方仍未交还租赁/预租房屋的,自甲方指定的交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迟延1日,乙方应承担当期日租金2倍的占用使用费。
13.2 租赁/预租房屋归还给甲方后,乙方遗留在租赁/预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设施及设备(若有),甲方为其保留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后如乙方未领取该物品,该物品将视为乙方之遗弃物,乙方自动放弃该等物品、设施及设备的所有权及使用权,甲方可自由处理,由此造成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任何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不得对甲方提出追索。
13.3 本合同期满或解除或提前终止时,若乙方不能将租赁/预租房屋归还给甲方并按本合同第13.1条约定的期限完成租赁/预租房屋的所有行政登记/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将租赁/预租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用于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的,则自租赁期满或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第2天起直到乙方按上述约定交还租赁/预租房屋并完成租赁/预租房屋的上述所有行政登记/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之日为止,每迟延1天,乙方应按照当期应缴日租金的2倍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虽有前述约定,在此期间,甲方有权随时停止租赁/预租房屋的水、电、燃气、通信的供应及其他一切物业管理服务,并且有权确定一个最后期限要求乙方归还租赁/预租房屋。若在此期限内乙方仍不能归还租赁/预租房屋,则租赁/预租房屋内乙方之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之遗弃物,甲方有权收回租赁/预租房屋。
13.4 本合同因甲方违约而解除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无需将租赁/预租房屋恢复原状,但仍应在13.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租赁/预租房屋的所有行政登记/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14、 转租、扩租
14.1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给指定的第三方,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该第三方所签署的转租合同。同时,转租的期限不得高于乙方当时尚余的租赁期。
14.2 乙方承诺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不得转租租赁房屋:
14.2.1乙方拖欠甲方租金的;
14.2.2乙方在租赁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14.2.3房屋仍处于预租状态的。
14.3 如因乙方转租产生的所有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割、纠纷处置、违约赔偿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如因此而遭受索赔,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14.4 若租赁期满,转租方尚未按时搬出租赁房屋的,甲方有权处置这部分物品,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和转租方自行承担。
14.5 在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内,若乙方要求扩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该书面通知应在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届满日之前3个月发出,所扩租房屋的扩租条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5、 甲方义务
15.1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合乎标准的房屋,并按时交付乙方使用。
15.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及设施。
16、 乙方义务
16.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并根据《物业管理合同》及/或《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及时足额向物业管理者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如有)及其他费用。
16.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使用租赁/预租房屋及该物业,并遵守本合同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的一切规定。
16.3 乙方须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并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因乙方经营而产生的各项税收及费用,对外自行承担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
16.4 乙方应遵守国家以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若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6.5 乙方在此同意及确认放弃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7、 合同终止、免责
17.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7.1.1租赁/预租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国家依法提前收回的;
17.1.2租赁/预租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17.1.3租赁/预租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17.1.4非因双方原因,租赁/预租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并无法修缮使得其恢复可租赁状态的;
17.1.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17.2 若因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17.3 乙方确认,甲方无需对非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包括以下事件在内的各类事件而引致的任何后果向乙方(包括乙方的员工、代理人、劳务工、承包商及访客等)及包括转租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17.3.1为进行必要的建筑物的维护保养工程,以及非甲方的原因(含突发性设施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力、煤气等)致使公用设施停止使用;
17.3.2因电梯、自动扶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或其他设备的任何缺陷或故障,对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及任何破坏、扰乱、不便;
17.3.3因电力、自来水及煤气供应的失效、故障或暂停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
17.3.4因任何地方有水满泻、滴漏、或烟、火及任何其他物质、东西泄漏,对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
17.3.5因雨水或其他水渗入租赁/预租房屋的任何部分,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
17.3.6因老鼠、白蚁、蟑螂及其他害虫的滋生,而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
17.3.7因遭受盗窃、抢劫而对乙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经济上的损失或破坏;
17.3.8其他超出甲方管辖范围或在甲方合理的经营、控制、预防措施范围以外的意外事件导致的任何损失或人员伤亡。
17.4 乙方不得因任何有关安保的问题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18、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18.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从乙方应付之日的第2日起,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未付款总金额的0.05%的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乙方付清为止。
18.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另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8.2.1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预租房屋,经乙方催告后30天内仍未交付的;
18.2.2甲方交付的租赁/预租房屋存在严重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并且在乙方书面指出后的30日内甲方未予以纠正的;
18.2.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租赁/预租房屋用途的;
18.2.4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预租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18.2.5乙方擅自转租租赁/预租房屋、转让租赁/预租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租赁/预租房屋的;
18.2.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和/或其他费用累计超过30天的;
18.2.7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且逾期超过【 】日的;
18.2.8因租金调整或履约保证金被抵扣后乙方逾期不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超过30天的;
18.2.9乙方在租赁/预租房屋内从事的项目对周围及园区环境构成任何污染的;
18.2.10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占用租赁/预租房屋范围以外的部分的;
18.2.11乙方未取得危险品的专项消防批准文件和甲方同意在租赁/预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
18.2.12乙方发生清算、解散或信用状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18.2.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及/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承诺、保证、声明,并在甲方书面指出后的30日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18.3 甲方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时,有权同时中止租赁/预租房屋之水、电、燃气、通信等供应及其他一切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回租赁/预租房屋。在此情况下,若因甲方该等行为给乙方或者乙方转租方造成之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甲方要求乙方交还租赁/预租房屋的期限届满前,乙方仍应支付租金。超过甲方指定的交还时间乙方仍未交还租赁/预租房屋的,自甲方指定的交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迟延一日,乙方应承担当期日租金2倍的占用使用费。
18.4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不论收取租金与否,都有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付足租金或其他费用,或者甲方收取了不足的租金或其他费用,并不意味着甲方对这些违约事件或不足的费用的认可,并且也不影响甲方对这些费用不足部分的追索权,及不影响甲方按本合同及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8.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及/或违反本
合同项下任何陈述、承诺、保证、声明,并在乙方书面指出后的30日内甲方未予以纠正的,乙方有权在以下两项中选择其一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8.5.1代为纠正甲方的违约行为,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8.5.2要求甲方赔偿因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8.6 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的,则乙方已经支付
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租赁/预租房屋3个月租金金额的赔偿金,支付的赔偿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赔偿金的差额部分;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撤销的,则甲方将已经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届时租赁/预租房屋3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的赔偿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18.7 甲、乙双方同意:除本合同已约定的情形外,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单方
面解除本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的,均应向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按照第18.2条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标准处理。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且不限于战争、内乱、恐怖行为、火灾、洪水或政府的规定或限制、极度恶劣天气而引起的公用设施停止或中断。
19.2 在租赁期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义务,则该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按照不可抗力所持续的时间相应推迟。
19.3 甲、乙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如果由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推迟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义务持续超过10日的,则任何一方可以提前1个月给予对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
19.4 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事件终止视为本合同期满时终止,但任何一方在本合终止前所发生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已实际发生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并且收到上述费用且本合同第10.4条所述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之日15日内归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双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9.5 双方均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若因一方故意或者不作为而使得损失扩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 通知
20.1 根据本合同做出的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以下情况下视为有效送达:
(1)经专人递送至接受通知一方;
(2)在接收方正常营业时间通过经确认的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非正常工作时间则于下一工作日视为送达;
(3)通过挂号信或经证实的邮件发送后7日,需回执;
(4)送交快递后3日,并有书面接受证明。
20.2 双方以下述地址作为通知的地址:
甲方: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收 件 人:
乙方:
地址:
传真号码:
电话号码:
收 件 人:
20.3 若一方变更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该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21、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21.2 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21.3 在有关解决本合同争议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合同其它未发生争议部分的义务。
22、 其他
22.1 甲方已与 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甲方已授权委托 有限公司负责该物业项下的催收租等租赁经营管理事务。
22.2 本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中的一切条款,并遵从合同精神,严守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不包括可能需要知悉本合同条款或者内容的董事、雇员、专业顾问(包括法律和财务顾问)以及接受备案登记的政府部门,但是该方应确保上述除外人员遵守该方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保密义务】泄露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条款)。
22.3 若本合同乙方为尚未正式成立的公司之股东或股东授权之代表,则其在新公司尚未成立前承担本合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在新公司正式成为法人单位后,乙方保证新公司及时与甲方、乙方签订三方租赁主体变更协议。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对新公司的履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2.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后的15日内,由甲方配合乙方向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22.5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持【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22.7 其他补充:
23、 附件
本合同之下列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合同条款与本合同之任何下列附件之间有任何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所有附件将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附件一:租赁/预租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交付标准及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三: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国籍
国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明/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一:租赁/预租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交付标准及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附件三: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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