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公开友好协商,双方就甲方荒山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范围:
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土地面积: 面积共计 亩,具体以图中标注及现场标识确定的范围内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土地类别:
四、承包方式: 公开协商。
五、承包期限: 自2011年 月 日起至 2031年 月 日止。
六、 承包费: 元人民币。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该发包地及经双方确认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享有所有权。
2、甲方保证其对该发包地及双方确认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享有完全所有权,保证该土地及双方确认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未设置抵押、租赁、承包等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3、甲方保证本承包合同事先已经经过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村民无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并且已征得镇政府同意,甲方负责相关手续及证明的完备真实。
4、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管理活动。
5、甲方负责办理承包地之上的他人财产的处理事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法律后果。
6、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与毗邻地段的通行、取水、排水等相关事宜。
7、甲方承诺为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的经营环境,并全面负责解决因村民的不当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治安、纠纷等相关问题。
8、在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甲方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9、如遇国家征收、征用或规划占用,对土地及甲方所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赔偿金归甲方所有,其余的赔偿、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承包费。
2、乙方享有所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林木、植被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
3、承包期内,乙方享有所承包土地范围内甲方所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无偿使用权。甲方所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以双方签署的交接表记载为准,交接表未予记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均视为乙方经甲方许可后自行建设的财产,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作价处理。
乙方保证对甲方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恪尽善良管理义务。如因非正常使用导致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毁损、灭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包期内,乙方享有完全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对所承包土地进行合理开发经营。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承包经营。
5、承包期内,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所有的水电设备设施,按照实际用电量承担电费。
6、承包期内,乙方有权转让承包权。
7、承包期内,乙方有权在承包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建设。
八、承包期满
1、承包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2、承包期满,对于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的任何形式的投资及承包收益,乙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后 日处理完毕,逾期如未处理完毕,双方协商折价处理。
九、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该按总承包额的10%支付给对方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解决。
十、合同解除:
如承包期未满,因国家征收、征用或规划占用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自行终止,相关补偿事宜按约定办理。
十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临沂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 ,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
发包方 : (章)
代表(理)人:
承包方:
鉴证机关:
2010年 月 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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