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 工 合 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武汉市威马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汽车4S店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武汉市威马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汽车4S店
工程地点:宜昌市夷陵区黄金卡
建设规模:约2771㎡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土建部份、建筑屋面土建部份、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 10 月 8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85日历天。因发包人责任延误竣工工期,工期顺延;承包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壹仟元的违约金。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本工程对合同要求达到的标准,发包人不再增加经济支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承包人除承担返工费用,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五、工程安全
工程安全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承包人责任未达到此标准的,须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贰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及赔偿。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 写) :人民币壹佰叁拾叁万元整
(小 写 ):人民币1330000元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招标邀请文件
8、投标书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9 月 2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等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及附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
2.2需要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我国现行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标准和规范。
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专用技术规范与本工程施工图纸同时交付,其他标准规范文本由发包人自行购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3.图纸
3.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前不少于5天提供2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允许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允许将有关图纸转借他人使用,发包方将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赔偿。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监理单位: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4.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郑晓涛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期间的工程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工程价款的调整和承包人索赔。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陈焰秋 职务: 工程师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力。
5.项目经理
5.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
(1)项目经理
姓名: 孔祥彬 资质等级: 二级 证书号:
职称: 工程师
(2)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黄泽君 职称: 高级工程师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
(2)将所需的水、电接至工地。(施工中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证在开工前7天办理到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无。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无。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当月25日前向工程师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工程师在承包人提交后7日内确认。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承担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工作和相关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监理必要的临时办公用房,并在测绘仪器使用上为发包人、监理人员提供方便。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需要办理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等管理手续时,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并承担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项目工程完工未验收交付前的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以上设施进行保护,如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提交本工程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报送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每月28日前批复“工程进度计划表”。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
10.工程竣工
10.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等级标准。本工程对合同要求达到的标准,发包人不再增加经济支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标准时,除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办法处理外,若属承包人的责任,经整改必须达到合同要求的标准,同时须支付给发包人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 的违约金。
1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发包人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五、安全施工
12.安全防护
12.1本工程所有安全施工费用、安全防护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总报价中。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
12.2 本合同工程施工全过程强调标准化文明安全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优质文明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将经常地进行督促检查,承包人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生活区和施工区必须用围墙分隔。凡通过检查不合格、且24小时内未能得到满意的整改,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其提出警告;凡屡教不改的,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责令停工、更换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直至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工程施工全过程如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和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职工遵纪守法,做好现场防火、防盗、防打架斗殴等预防工作,如发生类似事件,其责任和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2.3. 承包人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12.4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12.5 承包人应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13.事故处理
13.1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应迅速向工程师报告,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相关项目的施工。
(2)工程师视察了事故现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指示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恢复工程施工并查明事故原因。
(3)在查明事故原因后7日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报告,内容包括人员的伤亡情况、时间损失以及工程师所要求的详细资料等。
(4)若事故措施原因迟迟未能查明,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工程师可以不发复工命令,直至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5)若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6)承包人因采取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和支付。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4.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本合同价款采用工程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本工程包含的风险范围:市场物价风险、固定总价不变风险(含工期延迟)、地基与基础施工对原有临近的地上地下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的破坏损失风险。
14.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法。
14.2.1本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投标总价固定不变,但基础和电气安装增减部分由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签证据实计算;单价以清单投标(即投标报价时所指定的品牌)单价为准,固定不变。
14.2.2工程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项目的计算,工程量需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变更价款确定方式如下:
⑴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⑵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此单价确定变更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⑶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清单或清单子项单价中人工、材料等单价及组价构成不变,即按照与投标价格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4.2.3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报价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15.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了合同价款总额 10% 的履约保函后,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正式开工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 5% 的工程预付款。
16.工程量的确认
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除终期支付外,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递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日内进行确认和计量.
16.2承包人在申请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同时向工程师及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经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并确认后的已完工程量报告方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6.3工程量计算规则,除“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另有约定外,其他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进度款按照基础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递交的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后金额的70%支付;主体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递交的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后金额的70%支付;工程全部完工竣工结算并经审计通过后支付至审计结果的70%。除工程余款(即工程总造价的5%)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支付。剩余25%竣工结算后三个月一次付清。
七、材料设备供应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砖、沙、石、水泥、钢材(调价材料)的市场物价风险由承包人分担。
八、工程变更
19.
⑴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变更,必须先经发包人批准,其变更价款均按专用条款第23款的规定办理;
⑵发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九、竣工验收
20.竣工验收
2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完工后40天内将经工程师审核的完整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各一式四份交工程师,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赔偿办法处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1.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发包人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
②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按实际推迟支付时间承担每日千分之一进度款金额的违约金,直至达到违约金限额。
2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① 承包人违约金限额为: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
②:总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每日壹仟元的违约金,直至达到违约金限额。
③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并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违约金。
④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安全达不到约定的安全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人民币 贰万元的违约金,并承担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及赔偿。
(5)若承包人不能按以下要求及时办理支付民工工资措施,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竣工时发包人支付40%款中扣付:
a、承包人应与宜昌清欠机构签定“无拖欠保证书”,承诺无拖欠和无新的拖欠工资现象,并定期向清欠机构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接受政府监督。
b、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入,用于垫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6)承包人将本工程转让、转包、分包,发包人除处以10万元罚款外,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7)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没有按照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自费将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每延迟一天,应赔偿发包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
(8)承包人未及时按规定交纳办理施工手续所需证件、批件的相关费用,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
22.争议
22.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宜昌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若调解不成,约定向宜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一、其它
23.不可抗力
2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指战争、动乱、地震、空中飞行物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百年一遇以上等级的风、雨、雪自然灾害。
24.保险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承包人投保内容: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已计入投标总价中,按宜府发[2006]19号文办理 。
25.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支付担保,担保方式: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款10%。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履约保函为合同总价款10%。
发包人向承包人退回履约保函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报告签字盖章)后28天内。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担保方式:无。
26.合同解除
如属承包人过错,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则承包人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属发包人过错,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除应支付承包人已完工程及已到场的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价款外,还应补偿承包人因解除本合同而遭受的合理损失,包括:员工遣散费、机具设备等退场费,解除合同之日起至承包人撤离工地之日止的停工费等。但承包人应于终止合同之日起7天内撤离工地,逾期未撤离或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放弃其他获利机会的损失及其他损失,不包括在终止本合同的损失赔偿内。承包人于解除合同后不得就未完成部分请求损失赔偿,经发包人付费的工程及材料归发包人所有。
27.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合同正本贰份、合同副本捌份。
28.补充条款
28.1本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项目施工和结算中的依据。
四、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武汉市威马商贸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武汉市威马商贸有限公司宜昌汽车4S店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土建部分、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退还50%的保修金,满两年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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