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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合同风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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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理论与操作实践分析 一、合同概述 (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简明通俗说:合同作为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的载体,是为了争议时的说明。包括围绕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补充协议、函件等合同附件。 二、合同订立中风险规避 ㈠、审核合同对方主体规避风险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所谓主体资格:即指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⑴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②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③法律规定的,如《担保法》: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 ⑵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 ●关注点:对方有没有具备订立相应合同的主体资格。 2、实践中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判断 ⑴对方的主体资格 有些单位看上去象独立的法人机构(如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宁波一公司),其实不过是法人的内部机构和分支部门。尽管他们内部采取承包或经济责任制,但对外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假冒、不追认?)还有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合体。 ⑵对方的资信情况 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是考察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首要问题。 ①当事人的注册资本。当事人的资本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联系,但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与当事人的实有资本并非完全一致(虚假、抽逃、挪用、授权资本);二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真伪。 ②当事人的银行信誉如何 当事人的贷款、还款方面金融机构对其评价。因现未形成统一的标准的企业信用评级系统,所以各地金融机构作出的结论差别很大。 ③当事人的资金周转及负债情况 资金周转正常是资信的保证。经常与当事人接触,一般能够适度分析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④企业的经营效益,企业职工待遇如何 经营效益好是资信保证的基础。职工待遇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的资信情况。 ⑤当事人的生产规模、经营能力如何 产能、产品的信誉、库存情况、原材料购进渠道等了解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关注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履行合同、承担责任的能力。 ●关注点:做好合同签订前期,各项观察、调查和分析。 ⑶主体资格:签约人法定资格、委托代理权限。 ㈡、重视合同订立形式规避风险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关注点:正确选择合同形式,妥善保管具有合同性质的书面材料以及与合同互衬的书面依据-发货单的真实签收。 ㈢、熟知合同订立方式规避风险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的内容中一般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举例: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完全接受,如修改为新的要约) 要约只要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产生一种合同关系。要约人受其发出要约的约束。(实践中的悬赏广告)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等) 3、合同成立 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⑵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⑷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关注点:正确把握合同订立过程中相应行为的法律意义。 ㈣、规范合同条款规避风险 合同的一般条款 ⑴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必须加以明确。 ●关注点:实践中因当事人名称不对或地址不全,导致难以追究债务人责任或者无法查找债务人的情形并不少见。 ⑵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三种: ①物(有形与无形)②行为(劳务或作业)③知识产权(工作成果) ●关注点:标的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等给予说明的描述要准确无误;标的物是否属于专买物、限制或禁止流通物。 ⑶数量 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对标的所作的规定。 ●关注点:对于计量的描述,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双方约定。注意不能用含意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的词句。如“打”、“车”、“捆”等,(如运砂:按吨按方?) ⑷质量 质量是对合同标的质的规定,一般指标的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性能、稳定性、效用、外观形态、耗能指标、工艺要求、等级等。 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对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约定特殊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没有上述标准时,双方可以通过图纸、样品封存约定质量标准。 ●关注点:质量描述一定要明确,注意有无包装质量的约定和要求,产品外观标识要求,质量验收方式,提出异议的形式和期限等。 ⑸价款或者酬金 合同中的价款或者酬金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的代价。 ●关注点:单价与计量的关系;价款的构成是否包括相关费用,如运费、测试费、配套费、附件、税金等。 ⑹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确定其是否按约实际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 ●关注点:交货方式为送货或自提要明确;交货地点不能模棱两可,如“需方指定地点”必须有一个大前提;交货具体日期及期限约定。 ●关注点:付款方式描述要注意可行性,票据往来要考虑支票、汇票的使用地域性。 ●关注点:履行期限的描述要明确。交货期限及具体时间应考虑对应的产能,谈判前应事先了解和关注供货能力的动态;付款额与供货量应相对应;付款期限锁定与合同其他条款要对应。保证金的归还条件和时间。 ●关注点: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留置、定金。 抵押的有效性:法律规定设立抵押权除要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抵押办理抵押物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担保法》规定以下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必须办理登记: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的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房屋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⑺违约责任 (放在后面讲) ⑻解决争议的方式 (放在后面讲) 2、如何拟定合同条款 合同是各个条款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将条款的简单罗列。因此,如何准确、全面拟订合同条款十分重要。具体应注意三个方面: ⑴把握各方当事人的意思 ①当事人拟定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遗漏; ②条款是否反映当事人拟定的事项,有无失误、不切实际或模棱两可、一语多义; ③条款是否有未协商一致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未协商或未达成共识的情形; ④有无协商确定后又发生变动的条款。 ⑵考虑到未来变动因素 ⑶对合同条款要做详细复核 ①检查合同条款前后是否一致,有无逻辑矛盾,彼此内容是否抵触; ②合同条款中引用的条款或标准是否正确; ③合同条款所用术语、定义是否统一; ④合同条款用语是否通俗易懂、无歧义。 3、格式条款的运用 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为了当事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关注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或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根据法律规定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要确保条款含义明确,同时在使用中避免一方内容为打印,一方内容为填写。 4、有效签收条款 直接在合同中明确:某方委托 为货物有效签收人。 ●关注点:业务谈判时要敲定签收人是能确保在现场或收货地;自身操作中必须落实该人签收。 ㈤、了解合同生效时间规避风险 合同生效时间是指合同何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 1、合同于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于办理法定手续后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如抵押合同,法律规定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3、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生效 ⑴一般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前者是签字或盖章行为均可使合同生效,后者必须签字加盖章。 ⑵约定办理特定手续,如公证; ⑶附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附条件的,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关注点:正确使用附条件,朝已方有利方向发展,包含附条件条款生效使用。 ⑷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中规定了一定期限,并把此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关注点:期限必须是确定并可行的;期限中约定以天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期限规定中的“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为不包括本数。 ㈥、避免合同效力待定规避风险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为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必须经过补正才能生效。主要由于主体资格欠缺造成。 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应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应通过被代理人追认。 3、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 4、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5、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须得到追认),该代表行为有效。 ㈦、抵御无效合同规避风险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包括合同无效和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两种情形。合同无效自订立时起不具法律效力。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关注点: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合同的,即为欺诈行为。 ㈧、行使可撤销合同权利规避风险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由于存在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有关机构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双方误解和单方误解,一般人处于行为人的地位,假使不是由于错误,就不为作出那样的意思表示。)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利益是否均衡应依行为成立时的一般情事来衡量。) 三、违约索赔中的风险规避 ㈠、识别违约行为规避风险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有两种情形: 1、 不履行合同义务 ⑴不能履行 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情形,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义务。 ⑵拒绝履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⑴履行迟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合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⑵不当履行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关注点:约定检验期。 ㈡、分清免责事由规避风险 1、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包括⑴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⑵政府行为:新法颁布、禁令、政策等;⑶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等事件。 ●关注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⑴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怠于通知或者提供相应证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㈢、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规避风险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 1、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适用于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场合。(修理、更换、重作、退货、降价处理等) 3、赔偿损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还有其他损失的,也应当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当事人违约后独立于其合同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关注点:《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关注点: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关注点:如何约定违约金,根据可能产生的违约额确定日百分率或千分率,要计算出假如已方违约的付出额和对方违约的补救额是否能承受或接受,并且可行,合同对方能认同。 5、定金罚则:定金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既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又是一种违约处罚方式。 ●关注点: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没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罚则也不适用。 ●关注点: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和百分之二十。 ●关注点: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⑴定金是担保合同的履行;预付款是提供资金上的帮助。 ⑵定金未付,担保不成立,不能请求强制执行;预付款是合同义务的一部份,不履行交付,构成违约。 ⑶不履行主合同义务,对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对预付款只能抵作损害赔偿金或收回。 ●关注点: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专业术语,其内涵具法律上的意义;订金只是支付预订金的概念,不具备如定金在法律上内涵。 ●关注点: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应当并用。 ㈣、预选合同争议处理规避风险 1、合同争议处理虽然不定发生,但如果没有事先在签订合同时重视,可能在产生纠纷时处于被动状况,如何约定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管辖地及把握诉讼时效,已成为出现纠纷时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 2、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发生合同纠纷时采取何种方法解决作出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等。但当事人如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应事先在合同中确定仲裁条款、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在发生争议后达成仲裁协议。 ●关注点: ⑴合同中选择诉讼后即不能申请仲裁,选择仲裁后即丧失诉讼的权利,即“或裁或诉”,选择诉讼将通过一审、二审,并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申诉获得法律救济;选择仲裁后仲裁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即一裁终局。 ⑵选择申请仲裁必须同时选定仲裁机构。 ⑶《合同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关键看交货方式:送货上门的,管辖权在收货方;自提的,管辖权在交货方;代办运输、托运的,管辖权在代办方或托运地。 ⑷同时《合同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⑵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⑶下例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关注点: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行使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时间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中断) ●关注点:诉讼时效延长的几种方式:①书面对账单或还款计划书;②补订合同或协议;③通过挂号信、律师函等并保留回执;④通过公证处公证;⑤通过诉讼或仲裁。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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