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联合修建协议书
甲方:(供地方) 田小善、田家善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建设方) 谷军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与乙方联合共同修建 田小善兄弟四个住宅楼 项目(下称该项目,地点位于 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玉槐路30号旧院 )本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联合修建 田小善兄弟四个住宅楼 项目的协议,特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的合作原则为公平、公正、合法、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在合作过程中双方若有其他分歧,应本着以上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第二条 合作标的
(一)双方联合修建标的为 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玉槐路30号旧院田小善四兄弟(包括田小善的西房、田家善的东房和四兄弟共有的六眼窑洞) 的宅基地,面积及范围以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玉槐路30号旧院田小善的西房、田家善的东房和四兄弟共有的六眼窑洞 的土地使用证为准(宗地图见附件),在该地块上拟建一栋两个单元四层住宅楼(不含地下室和阁楼)。
(二)甲方投资的土地类型为 宅基地 ,修建手续由甲方汇报政府和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行文执行。甲方以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玉槐路30号旧院田小善的西房、田家善的东房和四兄弟共有的六眼窑洞的 土地使用权宗土地面积评估价为限出资,四址界线以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
(三)甲方投资联合修建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如因该宗土地宗地图外新规划涉及到周边相邻单位及居民因建设所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解决,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该项目建设实施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
第三条 合作方式
(一)甲方将其拥有的 阳城县凤城镇下芹村玉槐路30号旧院田小善的西房、田家善的东房和四兄弟共有的六眼窑洞的 土地使用权 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将其评估价格作为合作出资份额。
(二)甲方负责该项目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及设计、后期物业的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工程的验收等事项及办理以上事项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负责该项目修建资金筹集、对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房屋的保修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合作时间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从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⑴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⑵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⑶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⑷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
第五条 项目规模及修建范围
建筑规模按甲方报审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方案为准,但不少于原协商确定的两个单元四层十六套住宅的规模。
房屋修建范围: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完成。2、门窗工程不包括单元防盗门、入户防盗门、所有套内内门,外墙窗户为塑钢窗。3、外墙装饰为水泥砂浆抹灰,外墙涂料,不包括外墙面保温。4、内墙抹灰为水泥砂浆,不含内墙涂料及内墙面妆。5、楼地面工程一层地面摸混凝土垫层,以上楼面不做地面和垫层,楼梯水泥砂浆楼梯,不锈钢栏杆。6、所有内外墙、地面、顶棚、屋面保温不做。7、电器安装工程只埋管穿线,其他电器设备不做,楼宇对讲不做。8、上水安装只安装主立管,支管只送入室内,安装一个阀门,其他住户自理。9、采暖工程不做。
第六条 利益分成
(一)在该项目方案确定后,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大致确定分给甲方商品房的位置及楼层为楼房东侧单元一至四层共八套住宅。剩余的所有房屋全部归乙方所有,并有本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权(不论土地使用证在谁名下),乙方可以任意销售,销售价格及对象由乙方确定,销售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房屋销售收入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销售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不签订售房合同。
(二)所有商品房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各商品房拥有者负责。所有商品房应办理的产权登记等各种手续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落实合作修建项目用地规划手续,办理合建项目占地的使用地规划批文,土地使用权人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带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二)落实合作修建项目占地的规划报建工作。
(三)完成合作修建项目规划用地的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
(四)若乙方自筹资金不足确需贷款,乙方会通甲方后,以项目名义向银行贷款,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该银行贷款的情况。
(五)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项目报批、工程施工、销售等手续。
(六)甲方应及时缴纳本协议规定的由甲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否则由此产生的各种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甲方负责该项目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后期物业管理、房屋产权办理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整体供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通讯报装手续。
(九)甲方负责合作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获得开工许可证,使合作项目可以合法开工建设。
(十)甲方对乙方售出的房屋有义务以甲方的名义和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
(十一)甲方有权利对工程进行监督、提出处置意见。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该项目修建资金筹集对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房屋销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等事项。
(二)为使该项目如期完工,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乙方须设立专项帐户,该项目的所有销售收入必须进入该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乙方不得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所贷的款项,所得贷款须在甲方的监督下用于项目修建建设。项目修建销售收入除一部分用于保持正常施工进度外,其他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银行债务及其它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五)乙方有权利销售自己所有房屋并获得自己所有房屋的销售收入。
第九条 合作建筑责任声明
(一)乙方负责全部单元楼工程实体建设投资(不含水路、电器、采暖开通费)
其余由乙方负责完成。
(二)住宅楼室外水、电、气安装工程及室外其他土建工程(如:拆除旧房、
四周的挡墙和送出楼外和主下水道的连接、楼房周的硬化、和大路的连接道路)修建的投资全部由甲方负责。
(三)如基础开挖后基础大放脚下地基需要加强处理时,地基加强处理费用
由甲、乙双方共同平分承担。
(四)乙方销售出去的房屋,由甲方负责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房屋销售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购房者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处置权和获利权,购房者可以可以根据自己认可的价格出售转让,假如房屋遇到拆迁时,购房者有获得本房屋的所有拆迁补偿款的权利,甲方不得提出任何理由干涉,购房者也拥有本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
(一)甲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四)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约定。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 协议的转让
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2)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阳城县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的该地块不合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不能如期筹集项目开发所需资金按期开工,甲方可视为乙方违约而与乙方解除协议另寻合作方。
(五)乙方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私自挪用以该项目名义向银行的贷款,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
(八)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九)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失效。本协议壹式三份,壹份五页,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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