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
甲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姚明烨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国家储备棉的出入库及存储、调运工作,确保国家储备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储存仓库
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安全、消防规定的标准仓库或堆场,储存合同项下的国家储备棉。国家储备棉必须存放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库房内,并严格按照《储备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乙方作为棉花仓储保管人,乙方保证其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旨在根据本合同规定合法仓储货物而必要或需要的,或可能必要或必需的任何批准及许可。
第二条 储存数量
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国家储备棉预计——吨,本合同对应的储备棉存储库点名称为 。由于国家储备棉根据国家要求和甲方管理要求,适时收储入库、抛售出库和集并,实际存储数量经常发生变动,因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管理的国家储备棉数量、等级,均以国家储备棉台账数据为准,并作为有关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三条 储存期限
储存期限以棉花到达乙方所管理仓库的货场或专用线起,至国家储备棉全部出库为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国家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甲方制定具体的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制度和出入库操作规程,并提供给乙方执行。上述管理制度及其它业务操作规程在储存期间如有新的变化和要求,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负责将国家储备棉入出库计划、入出库质量检验计划及时通知乙方,供乙方管理之用。
(三)有权对委托乙方储存的国家储备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处理。
(四)若乙方发生可能危及储备棉安全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项下尚未执行完毕的储备棉,乙方须在确保储备棉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甲方的调运计划。
(五)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储备棉政策,对本合同条款做出调整。
(六)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接收、储存国家储备棉的相关费用。
(七)甲方负责对储存于乙方的国家储备棉投财产保险。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储备棉管理办法》和《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并根据《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属库安全管理办法》、《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安全管理检查评比标准》及相关业务、安全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订储备棉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书》,确保收储、储存及转运的国家储备棉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为确保国家棉花宏观调控政策有效实施,任何情况下,乙方不享有国家储备棉的留置权。
(二)储备棉入库前,应做好装卸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因不规范装卸造成的崩包、破包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储备棉进入库区后,乙方应按照储备棉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盯守观察,确认安全后,及时将接收的储备棉存入库房内,按甲方文件规定标准堆垛并建立相应的帐、表、卡。若未按规定操作造成储备棉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涉甲方文件或规定,只要甲方向乙方快递的上述文件或规定,该文件或规定就是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按甲方要求,建立国家储备棉台帐并及时报送,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储存国家储备棉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配合协调好棉花检验工作,要积极配合棉花检验单位的工作,确保按检验单位的要求调配人员和相关设备。要确保成交小样的数量完整和质量完好,因入库把关不严或保管不善,造成小样数量不足或霉变,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六)协调当地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等各方面的关系,确保国家储备棉进、出库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若因乙方原因致使储备棉未能及时入库、出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收取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保证合理安排,及时出、入库。
(七)乙方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与所受托管理的国家储备棉任务相适应,履行国家储备棉安全保管职责,必须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并验收合格;及时向甲方反映国家储备棉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甲方要求解决问题。
(八)国家储备棉储存期间,如发生火灾、盗窃、霉烂变质、虫蛀鼠咬、数量短少,以及其它危害储备棉安全或质量、等级的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因弄虚作假、私自调换棉花等给甲方造成不在甲方投保的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对属于甲方投保的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责任做好施救工作,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保险公司所要求的理赔证据材料;如因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理赔证明材料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九)确保管理的储备棉安全储存,不得以储存国家储备棉对外质押、担保、销售或清偿债务。
(十)储存库法人单位如有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可能,或者有改制重组(包括合并或者分立)计划,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确保储存的储备棉完整有效及安全。
(十一)保证乙方的库房及其他设备处于适于储存棉花的良好状态,对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应按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解决。
(十二)保证日接货能力不少于 1000吨,日出库能力不少于1000吨。无论何种情况,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要求做好出入库工作,确保及时出入库,要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
乙方的劳动关系纠纷、债务债权纠纷以及针对乙方的群众性抗议活动等情形,都不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储备棉的安全、管理以及出入库等。否则甲方有权自对本合同项下储备棉产生影响之日起,不支付第六条约定的任何费用,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三)甲方的《储备棉出库单》(见附件五)原件是乙方安排储备棉出库的唯一凭证,其它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能允许储备棉出库。
第六条 费用及结算
1.入库费用及配合公证检验费:以甲方下达的《储备棉入库通知书》及乙方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入库单》的公定重量或净重为依据,甲方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以上费用,在入库结束后据实结清。
2出库费用:按照甲方的公告或有关规定执行。
3.保管费用:国家储备棉储存期间,甲方按——元/吨*月的标准支付乙方,按实际库存重量逐月计算,按季支付。库存数量按月初库存和月末库存平均计算。
第七条 保密
乙方应对其掌握的国家储备棉全部信息予以保密,此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2年仍继续有效。
第八条 如乙方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安全责任书》、《国家储备棉管理办法》(供销棉联字[1997]13号)、《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中储棉仓[2009]160号)、《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属库安全管理办法》(中储棉仓[2010]255号)及《储备棉出库单》。双方同意,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在告知乙方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合同附件。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执行到乙方仓库无国家储备棉、甲乙双方费用结清时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附件一:《安全责任书》
附件二:《国家储备棉管理办法》(供销棉联字[1997]13号)
附件三:《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中储棉仓[2009]160号)
附件四:《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直属库安全管理办法》及《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安全管理检查评比标准》中储棉仓[2010]255号)
附件五:《储备棉出库单》
甲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址:北京西城区华远街17号 地址:
邮政编码:100032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2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
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
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
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
7、其它需要的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QQ: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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