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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汽车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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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汽车租赁合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提车时里程: 油箱:还车时里程: 油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第一条 租车标的及期限甲方将 一辆提供给乙方驾驶,车牌号: ,从201 年月日 时起到20 年 月日 时交付给乙方使用,租期 (天/月),(日/月)租费用 元,共 元。此车辆只能由 乙方司机驾驶。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1 乙方在提取车辆的同时须向甲方交纳租金 元人民币。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2、,延时租金按 元/天计算。2 乙方在提取甲方车辆时需要交付押金元。还车时甲方退还元给乙方,如果租赁期内乙方未发生交通违规、事故、意外、车辆无损坏,在合同结束后15天内,甲方经过咨询交管部门后确定无交通违规、事故、意外将退还剩余押金给乙方。3 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即按本合同第一条安排车辆。并以交车之日起计收租赁租金及租赁时间。交车日为 201年 月日 。第三条:甲方责任1 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各种证照齐全(包括汽车行使证、保险单汽车购置税等)。2 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3 因甲方车辆本身问题或自然原因导致车辆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况,

3、甲方应当即更换相当档次和新旧的车辆为乙方服务。4 甲方负责对租赁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强制险、附加险,负责该车全年的保险费、车检费。第四条:乙方责任1 乙方使用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2 辆的经济损失。3 电子眼监控摄录)而被罚款或责令承担其他责任,乙方须承担后续责任。4 乙方任职司机须有c如违反此规定,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乙方须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及违约、违章责任。5 车辆的操作不当或不按车辆使用规定保养,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害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乙方须承担

4、所有赔偿及违章违约责任,并不得要求甲方无条件提供额外车辆使用。6 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件)(车辆以交付时为原状),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7 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车辆换机油费用(以5000公里400元计算),含半年租以上车辆还需承担4s店根据汽车年限和公里数制定的保养计划(包括空气滤芯、汽油滤芯、空调滤芯器、助力转向油、刹车油、变速箱油、火花塞,轮胎)。8 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每天 元人民币)。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9 案联系,乙方应承担所有违法、违章、赔偿

5、责任。10. 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时,双方须共同检查租赁车辆的各种性能,点清车辆附件,验收签字后,合同终止。凡因乙方操作不当,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失损失,因碰撞导致的事故车辆加速折旧费用由乙方承担。 11. 分和车辆理赔期间的租金损失。12. 租赁的车辆只限在 省范围内行驶,超出了 省范围,必须报甲方批准,如未得批准,超出范围行驶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13. 租赁的车辆不能装载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14. 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充当教练车或学习驾驶。15. 乙方不能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进行体育、军事、竞赛和作测试使用。第五条 车辆行驶里程范围双方约定,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限定的

6、里程为公里,超里程元/公里 。第六条 期满时的处理、续租1. 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应在租期满前 天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2. 不缔结新的合同时,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圆满结束。如因乙方原因继续使用,而不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在本合同期内如发生本合同第三、四条行为之一或有侵害其中一方的其他权利时,权利受侵害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权利受害方为甲方,甲方可收回租赁的车辆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为受侵害方,乙方可要求退还租金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第八条 违约赔偿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责任,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定金。如乙方未按约定签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合同签定后

7、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并不退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第九条 额外设备的装配乙方要求额外装配本合同外的零配件和设备时,必须在征得甲方的同意下进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其所有权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属甲方所有。第十条 纠纷解决方式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附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交纳押金、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2. 本合同共五页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 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二条 备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

8、约定处理)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人: 身份证: 电话: 电话(公司/住宅): 附件:12 车辆行驶证、保险证明、车船使用税证件或标志 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租车授权书及乙方的司机驾驶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篇二:汽车租赁合同规范版汽车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 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_ 联系电话:_ 地址:_ 有效证件:_ 驾驶证号码:_ _所租车辆名称:_型号:_颜色:_车号: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将车辆出租于乙方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租赁期限:从_年_月_日_时起至

9、_年_月_日_时止,甲方将_号车交付给乙方使用。租金:共计_元(人民币_万_千_百_拾_元)。 付款方式:(年/月/日)租金为_元(人民币_万_千_百_拾_元整)。押金_元(人民币_万_千_百_拾_元整)。月租续交租金时间应在租赁到期前五天办理。行驶里程:车辆允许行驶_公里/(月/日),每超出壹公里,加收人民币_元。行驶区域:在_范围内。 起始地点:_返还地点_。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或出租权。2. 甲方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3. 甲方保证车辆出租时性能良好,设备、随车证件齐全,并与乙方交接清楚。4. 甲方所提供之车辆,仅供乙方作非盈利性的的合法使

10、用。5. 在乙方承租车辆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意外事故,甲方全权委托保险公司处理,甲方不承担除保险公司认定、赔付之保险费外的乙方任何经济损失。6. 乙方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违反租车合同和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解除合同,并从信誉保证金中扣除有关费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7.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暂押10002000元作为租凭车辆交通违法保证金,交通违法保证金在乙方归还车辆一个月后,经过甲方查询租赁车辆在乙方租赁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后退还乙方。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 乙方如实向甲方提供驾

11、驶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户口本及乙方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如属伪造或超过时效期,由此而一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合同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还车辆,还车时必须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设备齐全有效,无任何碰迹、刮痕现象。如有需整修和清洁项目,则由乙方按甲方规定承担整修和清洁费用,其中整修费用按汽车维修行业收费标准收费,清洁费用每部车10元。5. 按时根据合同的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6.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7.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保持车辆原状。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对甲方保留在租赁车上的特征、标帜,不得摘除、涂改,不得擅自变动

12、租赁车辆内部设施和随意拆装,若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将处不少于1000元以上的罚款。8. 持按规定例行保养租赁车辆。严格按照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严禁使用租赁车辆参加竞赛及测试,严禁使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输,严禁运输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严禁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如使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所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9. 保护甲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所租赁的车辆。10. 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的油料费、过路(桥)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11. 乙方发生交通肇事,应立即报告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

13、车辆损失所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部分外,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在事故中无论责任均需按事故总费用的30%作为间接损失补偿给甲方。并将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明交与甲方,以便甲方据此办理索赔事宜。在事故处理期间所造成甲方租赁车辆的停运,乙方必须承担停运期间的租赁费用。12. 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后,再向交警、公安等部门报案并办理相关手续。13. 乙方由于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故障,机件损坏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担负,修复期间照付租金,租赁期内乙方不慎将随车工具遗失的,由其全额赔偿。14. 保证租赁车辆由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不允许其他任何人驾驶本公司车辆。15. 乙方不得私自配租赁车辆的钥匙,如钥匙丢

14、失,必须立即通知甲方,并负责赔偿所租赁车辆门锁和点火开关更换费用。16. 如乙方不慎遗失所租车辆牌照和各类证件涉及到各种罚款和补办费用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补牌期间车辆停驶损失。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1. 乙方承租车辆的接交车时间为8:30-17:30,交还车的当日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2. 乙方承租期间无论车辆是否使用,乙方都必须足额缴纳租金。3. 双方因不可抗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所称)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4. 损失是由乙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其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5.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

15、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扩大部分的数额为限。第六条 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费用、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根据所租车辆型号按日租收取租金。2. 提前解除合同退租的,应按一个月租金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退还乙方。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前5日通知甲方续租的,在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4.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16、不退还保证金和押金。(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3)转让、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5.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 未协助甲方按时参加租赁车辆车检或维修保养、不按车辆性能及操作程序使用车辆致使车辆修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7. 非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8. 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车辆及人员伤亡(如喝酒,违章驾驶等)等其他原因致使保险公司不予受理或拒绝赔偿的损失由乙方承担。9.

17、如发生事故,事故修理费在1200元以下的由客户自己支付;如损失费用在1200以上的按<机动车保险条例>执行,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车辆损失费用在1200元以上的由客户支付收取加速折旧费,(车辆自挂牌之日起未满两年的按30%,两年以上的按20%),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保险公司拒赔部分由乙方承担。10. 在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意外事故时,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通知甲方或未按甲方的要求办理报警等相关事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首先从乙方交纳保证金多余的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1. 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违章等行为所产生的罚款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无责任.第七条 担保条款租赁期满,甲方按乙方实际

18、履行合同情况,抵扣押金,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无违反合同约定情况的,应全额退还乙方。第八条 补充条款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 _2. _第十一条 其他1. 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及中介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经办人: 签名: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19、年 月 日篇三: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标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3.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 承担

20、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

21、维修保养。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

22、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 意外风险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2. 不能按约定提

23、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 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

24、%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8. 违反交通安

25、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 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 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1. 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

26、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术语解释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 有效证件:

27、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迄、年检标等。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 198-95)。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湖南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8、 电子邮件: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务实、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IC芯片买卖事宜达成本合同。 二、定义 合同指本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采购订单,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规定。 价格指由双方商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和币种(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 产品指采购订单中所列名称及型号的货物,即IC芯片 采购订单指乙方发给甲方的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期和支付条款等内容的文件,与本合同一起构成双方交易内容。 销售出库单是甲方按乙方之要求,送货至乙方工厂或指定地点之交货凭证,乙方应安排人员签收或盖章。 三、合同有效期及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期限届满

29、续展:本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可以协商重新签订合同。如双方未另行签订新协议替代本协议时,本协议始终有效(即每过壹年均持续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壹年)。 四、标的: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产品,合同期内甲方按要求提供乙方采购订单中经双方确认的产品。 五、品质条款 5.1、质量检验期限: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甲方每次供应时向乙方注明要求样品检测。如有异议,乙方应自货物接收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自接收货物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验收合格。 5.2、不合格产品:当产品的某项技术要求与甲方提供的规格书中的标准不符,乙方应自收货之日起3个工作

30、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收,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对于不合格品,甲方可以予以换货、降价或退货。但如产品缺陷系因乙方保管不善、使用不善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甲方一律不予以任何形式的换货、退货或者降价。 5.3 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为从甲方送货至乙方之日起( )个月,超过保质期或者因乙方保管 不善等任何非甲方原因所致的品质问题,甲方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不论是否在质保期限内,点焊品一律不予退货或换货。 六、安全责任与赔偿: 6.1经双方确认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爆炸、起火,甲方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乙方的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发生爆炸、起火,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有效报警并采取妥当措

31、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在第一时间有效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 不当只是损失扩大的,甲方对乙方未及时报警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爆炸、起火是由于乙方(含其员工)搬运、装卸、存储、使用不当或者是由于第三方原因等非甲方品质问题原因造成的,甲方不对乙方(含其员工)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对爆炸或者起火的原因存在争议,有双方聘请独立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如果系非甲方品质问题所致,卸缓细癫贰杂诓缓细衿罚追娇梢杂枰曰换酢导刍蛲嘶酢绮啡毕菹狄蛞曳奖懿簧啤褂貌簧频确羌追皆蛞穑?29da5b76-4d86-4bc9-9ce4-31abe36ad4de_xlj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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