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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811853 上传时间:2024-05-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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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贷款方拒绝放款时如何解除典当合同李莹【案情简介】原告:上海长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汇公司)被告:上海祥辉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辉公司)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为借款人(乙方)、被告为贷款人(甲方),乙方以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两套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给甲方,甲方贷款230万元给乙方,首次申请当期为1个月,(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并约定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生效。在第十六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七、八、九、十规定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必须按借款全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逾期还

2、款5天内按未还款总额的0.5%计,。”该合同对甲方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此前一天,原告已将合同约定的房产证贰本交被告。签约当日,双方共同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嗣后,被告未按约将230万元放贷给原告,致引发本案。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贷款230万元给原告,原告将自有房屋两套抵押给被告,作为贷款担保。签约当日,双方赴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取得抵押权后,却未按约贷款。原告催告无效后,遂提出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登记,但被告无理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现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1

3、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2.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3.被告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证;4.被告支付原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2,000元;5.被告按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计付原告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6.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3,025元。被告辩称,双方订立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属实,但未放贷款的原因是原告自己不来找被告,非被告拒绝放贷。现同意解除双方所订合同,撤销抵押登记及返还房产证。但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均不同意赔偿。【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原

4、、被告协商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辩称自己未放贷是原告未申请的意见,明显有悖常理。且在原告以诉讼方式明确要求解除合同,撤销抵押的情况下,被告仍滥用诉讼权利拒不撤销抵押权,该行为显属无理。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订立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二、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撤销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产抵押登记;三、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

5、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市漕宝路1555号14区16号602室、17号601室的房屋产权证两本;四、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登记手续费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2007年1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本金人民币300万元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六、原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383,02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被告未履行上列付款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40元

6、,减半收取计4,520元,由原告负担3,462.50元,被告负担1,057.50元。【争议焦点】原告请求撤销抵押借款合同并对等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成立?【法理评析】本案系因抵押借款合同中一方未依约发放贷款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原告请求撤销原抵押借款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的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首先,对于“原告请求撤销原抵押借款合同的主张是否成立”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典当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典当合同是无名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是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签订的,由借款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典当行发放一定的贷款的借款合同。典当合同

7、的效力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一致的,亦即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内容确定或者可能,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满足上述四个要件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相应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抵押贷款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合同的义务。被告取得房地产抵押权后,应按约向原告发放贷款。其一直未予履行该发放贷款的义务,在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抵押权,解除该借款合同

8、时,其仍不予认可,可知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其次,对于“损失赔偿如何计算”的认定,此处主要涉及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面的内容。由于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典当合同中并未对甲方即贷款人的违约责任予以约定,因此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计算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计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般而言,按照当时银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不及时发放贷款和未及时撤销抵押房产抵押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由于对被告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故原告要求按照对借款

9、方违约责任的承担数额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合同依据,且法律并未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仅承担未及时撤销抵押房产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及办理抵押的手续费。【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提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包括抵押的标的物、借款数额、抵押手续的办理、借贷期间等内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双方违反合同义务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规定。一旦约定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一方如果违约就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1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

10、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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