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园 林 绿 化 工 程合同 书二零一二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一、工程概况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2) 本合
2、同条款 (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 图纸(6) 工程量清单(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
3、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第5条 图纸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第6条 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
4、8条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5、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6、(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第11条 进度计划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
7、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第14条 工期延误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8、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第15条 工期提前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9、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第16条 工程质量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
10、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六、安全施工第18条 安全施工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19条 事故处理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
11、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0条 合同价款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人民币)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21.1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
12、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
13、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八、材料设备供应第24条 (一)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4条 (二)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4.5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4.6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24.7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第25条 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