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持股协议书范本(内部隐性股东)代持股协议书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鉴于:1受托人以股权内部转让方式将所其持 有限公司股权中的 %转让给甲方;2本协议书中的甲方代表经理层与中层管理人员持股、签署协议;3鉴于国家相关法律的限制,甲方暂不能作为工商登记股东,为此,双方决定,甲方(含代持)所持股权,在工商登记中以乙方名义代持。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协议如下:第一条 本次代持的标的1本次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 %,对应公司出资为: 元。2甲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甲方代持。第二条 本次代持的期限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
2、日起至本本协议第7条第3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未通知的,则视为放弃该等权利。 乙方因执行甲方的书面指标或者为实现甲方的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3、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需缴纳的税费等,由甲方承担。4甲乙双方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进行本次代持的必备文件。5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6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7如乙方任一股东决定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甲方有权随售权,有权要求将甲方所持有的股权按同等条件一并转让,乙方有协助、配合之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备案。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为现金分红的,则乙方应当在收到该
4、等收益后 个工作日内,采用 的方式将其转交给甲方。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甲方但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3若乙方为甲方垫付了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从标的股权获得的分红中扣除,直至垫付费用全部结清为止。4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需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5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6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不适当履行受托义务,或因乙方原因和责任,给甲
5、方的股权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上一年会计年度公司每股净资产的 倍计算,对甲方进行赔偿。有股权转让成交记录,且成交价高于本条净资产的 倍数的,以成交价的 倍作为赔偿金。7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单方增资的形式稀释或部分稀释乙方实际所持的股权比例。第五条 标的股权的转让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并提供股权受让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2若标的股权的受让方为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或他内部职工股股东的,则标的
6、股权在转让之后仍由乙方代受让方持有。甲方应保证受让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在受让方与乙方按本协议内容重新签订代持股协议后,本协议自动终止。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务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 保密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各方一致确认,除发生第3条第4规定的事由外,各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3当法律
7、法规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第八条 争议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份数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2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委托方: 受托方: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一、 乙方为甲方
8、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
9、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
10、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 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十、约定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付款方式:每 ,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 年 月 日合计收取 元。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票领用
11、存情况等);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4、银行缴税税票,利息单,进账单,支票存根,电汇单及其它各种银行票据;5、企业自制原始凭单:工资单,折旧单等;6、一般纳税人发票汇总表(一套),作废发票(联次齐全),抵扣票认证清单,金税卡;7、其它需要的资料_8、凭证报表由乙方暂存,待工作完成后,年度终了时返还客户。 注意:月末取票后企业如开具收入发票须立即通知乙方。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QQ: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