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寄存车协议甲方: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乙方:甲乙双方为共同开发区域市场,保证产品销售资源,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公平合理、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寄存车资源,投放到乙方,保证乙方产品销售资源。1、投放产品的订单号、产品类型、车型、底盘号等见寄存车辆明细表,在产品投放时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价格中不包含运输费用的,运输费由乙方承担,费用由双方商定。3、车辆存放乙方指定地点,如乙方变更存放地点,须经甲方书面认可。4、自销车辆的整车产权归甲方所有,车辆的合格证、保修卡等文件资料由甲方外派人员监管;委改车辆的改装部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负责车辆的保管和维护保养。
2、5、乙方需先预付寄存车辆保证金,乙方必须妥善保管车辆,对车辆的安全负全责,如发生丢件、划伤及其他车辆受损情况,甲方有权按车辆受损情况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车辆受损严重或发生丢失,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必须全额予以补偿。6、乙方实现销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车款支付给甲方,甲方按照销售车辆的订单号、底盘号向乙方开具发票,并交付车辆和随车手续,车辆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逾期不付款,每天需缴纳欠款3的滞纳金。寄存车辆从甲方仓库发车之日起,原则上三个月内未实现销售的,由乙方买断,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纳入甲方应收帐款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为保证自销寄存车辆的及时销售,在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销售
3、的,甲方有权对寄存车辆适时调动,车辆调动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亦可根据销售需要随时调度车辆,运输费用双方协商。7、本协议为年度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起,有效期结束后重新签定。寄存车辆明细表中的车辆全部售出并将货款全额交付甲方后,寄存车辆明细表随之失效。8、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 乙方: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寄存车辆明细表甲方: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乙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寄存车协议,甲方向乙方投放以下寄存车辆,合同价格包含运费的,运费为零,合同价格不包含运费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商定为每辆 元,合计 元;寄存车辆保证金为每辆 元,合计 元。订单号销售类型车辆类型车辆型号底盘号合同价格存放地点(详细地址)合计金额(大写)甲方:重汽集团专用汽车公司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