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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积分奖惩激励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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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aims积分管理系统)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员工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积分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 励 1.通过平时表现积分月周年分别为第一名的分别奖励(实物,奖金等等) 2.积分达xx分的奖励(奖金,礼品,手机等等) 第三条 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 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10分) 2. 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20分) 3.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10分) 4. 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5分) 5.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3分) 6.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5分) 7. 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10分) 8. 全年出满勤的;(+50分) 9.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20分) 10. 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 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 物质奖励 (1) 积分达500分一次性奖金500元; (2) 积分到达2000加薪; (3) 积分到达4000考虑晋级; (4) 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5)当积分达到400分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其他奖励规定。 1. 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 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200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 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 称号; 4. 公司可设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起到类似诺贝尔奖的效应; 5. 公司可通过奖励积分前三名的员工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六条 奖励程序。 1. 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 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 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 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 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 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 处 罚 第七条 过失分类。 (一) 甲类过失。(直接积分清零或者开除) 1. 记大过后仍再犯; 2.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 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 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 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 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 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 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 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 乙类过失。(可视情况定分) 1. 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200) 2. 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300) 3. 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500) 4. 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1000) 5. 泄露公司机密;(-2000) 6. 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1500) 7. 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1000) 8. 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500) 9. 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600) 10. 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1500) (三) 丙类过失。 1. 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50) 2.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100) 3. 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200) 4. 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300) 5. 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400) 6. 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500) 7. 连续旷工2天;(-1000) 8. 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2000) 9. 造谣生事。 (四) 丁类过失。 1. 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50) 2. 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100) 3. 教育培训无故缺席;(-50) 4. 工作时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岗;(-100) 5. 浪费公司财物;(-100) 6. 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100); 7. 服装仪容经常不整者;(-100) 8. 多次发生迟到早退现象,不按规定请假、销假;(-200) 9. 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150) 第十一条 处罚标准。   视情况进行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或决定减薪降职,乃至辞退。 1. 员工旷工。 (1) 旷工1天,(-200) (2) 旷工2天,(-400) (3) 旷工3~4天,(-800) (4) 旷工超过5天,辞退。 注: (1) 迟到、早退3次折算旷工计半天; (2) 迟到、早退6次折算旷工1天,或累计时间超4小时折算旷工1天。 2. 病假。病假超过标准,1天。(-50) 3. 事假。 (1) 事假超过标准1天, (2) 事假超过标准2天, (3) 事假超过标准3天, (4) 事假1年累计超过标准30天,可辞退。 第十二条 其他处罚规定。 1. 以功抵过。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现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作无薪停职处理。 3. 依照处罚标准,员工1年内处罚分累计满1000分,可辞退该员工。 4.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的处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资。 5. 对连续3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的部门、下属企业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 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7. 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我方者,追究驾驶员经济责任,视情况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处罚程序 1. 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 各类处罚的过程。 (1) 口头警告,由当事人的主管签字后生效,可报人事部备案; (2) 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经人事部审核,由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 对革职辞退须听取工会意见。 3. 申诉。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 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公告。 5. 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表现良好,可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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