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的补充协议
甲 方:四川省加鑫投资有限公司
乙 方:广元市众恒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丙 方:剑阁县剑门驿栈处置工作组
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独家营销策划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有关事项达成以下补充协议条款,各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第一条:丙方作为剑阁县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处置监督机构,监督该项目销售、还债等所有经营活动。对甲、乙双方经营该项目的所有活动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处置甲方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协调、处置营销过程中非法干扰与矛盾。
2、监督甲、乙方合法招商、宣传、销售,协调处理乙方销售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监管甲、乙双方将所有回收款项进入指定的账户,按锁定债务支付款项。
3、监督甲、乙方按照双方签订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履行职责与义务
第二条:目标任务考核
1、甲方对乙方的任务考核期为项目正式开盘时间起一年内。
2、2013年9月30日前为宣传、招商、销售推广期。
3、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3000万元销售额。以后每季度完成800万元销售额。
4、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因甲方原因致使销售受阻,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受阻时间,并扣除不计入考核时间,相应期间顺延。
第三条:抵债事项约定
1、在乙方代理销售期间,甲方用于抵债的房源应计入乙方业绩。并按抵债总额的1.5%向乙方提取销售代理费。
2、甲方和丙方承诺所有抵债的房源统一委托乙方进行宣传包装、策划、招商、销售及后期运营管理。具体销售代理费用由乙方与债权人另行约定。若债权人拒绝交由乙方统一进行宣传包装、策划、招商、销售及后期运营管理,丙方将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对相应抵债房源办理合同备案及产权。
第四条:广告费的约定
1、广告费按照销售总额的1.5%向乙方提取,乙方先垫付,甲方按月向乙方进行支付。乙方收取广告费时仅需开具收款收据,不提供正式发票。
2、合同所指广告费包括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媒体宣传、现场包装、销售物料、形象整改、办公用品、推广活动等。
第五条:任务保证金的约定
1、乙方实现销售,甲方按月向乙方结算并支付销售提成和溢价分成。
2、甲方向乙方支付销售提成和溢价分成时扣留20%作为保证金,如未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的保证金不予支付给乙方。如完成销售任务,该阶段保证金,考核期结束10日内甲方同意丙方批准一次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溢价分配的约定
1、为确保债务能足额清偿,2F商业均价调整为4500元/㎡。住宅、-1F商业、1F商业及车库销售均价按《主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双方按此标准结算溢价金额
2、《主合同》确定的甲乙双方溢价分配比例不变。
第七条:其他约定
1、项目代理期限内乙方完成销售面积达90%,招商入住率达商业销售面积70%,甲、乙、丙三方终止合同所有义务。
2、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如有私下压价收取客户回扣或变相欺诈手段获取客户销售佣金的,一经发现取消所有销售提成和溢价分成,并按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方各执贰份,与甲、乙双方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三方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 方: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乙 方: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丙 方:
代 表 人:
签约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