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演 出 合 同
甲 方:延安怀玉民俗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乙 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条例之规定,就甲方诚意邀请乙方合作参加“陕西延安市歌舞剧《延安魂》”的演出活动等事宜,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演出时间:2013年4月 9日—2013年11月 10日为期柒个月;
二、演出内容
1、演出名称:歌舞剧《延安魂》
2、演出性质:商业演出
3、演出地点:陕西延安市
4、演出场次:每月不少于65场(因甲方原因导致演出场次不足,按65场演出付款)。
三、演出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按每月支付方式,次月08日汇款,按每人每月6000.00元计算人民币大写金额:陆仟元整。
2.甲方支付乙方迎宾费用按照20元/小时计算,月底和工资一起发放。
四、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如甲方未遵守合同规定,没有按时支付乙方的演出报酬,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2、演出期间乙方必须准时到场,以最佳状态演出,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高质量地完成演出,不得借故拖延出场时间和缩短演出时间和内容。乙方如因个别演员不到位,节目不能演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权负责。
3、乙方完成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演出任务之外,如参与甲方其他性质演出,根据排练、演出的工作量,双方就演出及相关事宜协商确定。
4、演员在演出期间服从甲方的安排与管理,演出之外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
五、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享有举办演出并进行宣传、推广的权力。
2、享有取得举办演出所获全部收入和收益的权力。
3、享有自行或委托他人对演出人员的现场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以及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力。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演出报酬的义务。
5、负责并承担费用向文化主管部门办理演出申请的审批,备案以及公安、安全、消防、交通、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全部审批,备案手续并取得批准,以确保演出的合法性。因甲方未取得全部的合法、有效的演出审批手续而致任何责任、索赔、处罚等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承担乙方演出人员、随行人员在合同期内在景区工作期间出现伤残事故责任;
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受现行生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变更、失效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命令、决定、禁令、管制,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流行疾病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骚乱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导致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不视为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尽力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七、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或共同商议签订新合同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2、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⑴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⑵ 甲方到付款日没有预付乙方费用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八、 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除本合同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非因不可抗力,乙方不能组织、安排演出人员按时到达演出地点参加演出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并导致演出取消的,均属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演出报酬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门票、广告宣传及因演出产生的相关费用等);非因不可抗力,甲方无故取消本次演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演出报酬或其他违约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导致演出取消的,均属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其邀请的演出人员参演且不退不换已收取的演出报酬,乙方及演出人员无须为此承担负责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为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演出申报手续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以及演职人员于演出当日因身体不适后遭遇意外无法参加演出,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补救的措施,因此而导致演出改变或取消的,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相关事宜
1、甲乙双方在排练、演出期间对工资待遇不得更改。
2、在合同期间,演出未满柒个月或有加场,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签订补充协议后方为有效。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决定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与原件完全相符的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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