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拟登记名称,以最终工商部门核准为准)),特签订本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人(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和人力股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发起人为:(1)A(2)B (3)C (4)D (5)E.(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籍贯、民族、住址、联系方式;发起人为法人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地、联系方式)各发起人共同委托为代理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
2、续。 股份代持:上述发起人自愿约定:基于工商登记方便,由A和B登记为公司股东,A占公司股份80 %,B占公司股份20 %,C、D、E名下的股份均由A代持 %,B代持 %。代持股份的权利和义务均由C、D、E享有和承担。3.公司宗旨为:4.公司的经营范围为:5.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现金 万元。6.各出资人认缴资本情况如下:(1)A以50万元出资,其中资金股10%,人力股40%,合计50%。(2)B以30万元出资,其中资金股6%,人力股24%,合计30%。 (3)C 以20万元出资,其中资金股4%,人力股16%,合计20%。 (4)E (5)F 各出资人均认同: 按三七开的比例,确定资金股和人力
3、股的比例。各出资人是股东,同时必须是公司的经营者,只要离开公司经营岗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人失去劳动能力和失去自由等),必须同时退出所持股份。 7、离职即退股。出资人约定,按四年成熟期,每年公司成熟四分之一。出资人自愿对各自出资股权进行上述权利限制。如果有人中途离职,人力股消失,公司按照如下约定的价格回购资金股股份,离职人员的股份由其它股东按比例自愿出资享有。 三年期限内,不充许离职或退股,如有离职退股,自愿同意在第五年时以原始价格的四分之三回购。在三至四年期限内,因属没有成熟的股份,仅以用原始价格回购;对超过四年期限的股份回购,(1)、按照购买价格的溢价;(2)、按照已经成熟股权按照公司净资
4、产的溢价;(3)、按照公司近期一轮融资估值的折扣价(百分之二十)。用上述原则来确定回购价格。 8.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存入银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9.公司的筹务工作由全体出资人共同进行,在筹备期间各出资人应根据情况合理分工,以保证筹备工作顺利进行。(此处可详细列明各筹备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因过错完不成该工作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10.筹备期间筹备人员计或不计报酬。11.各发起人预先交付元作为开办费用,待公司成立后由公司返还。开办费用自本协议书签订后交付,由统一管理使用。12.筹备期间工作由统一高度,各发起人应积极配合。13.本合同一式 份(原件),每份 页,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每页签字或加盖骑缝公章,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发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