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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买卖契约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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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附条件买卖契约书 买受人:_出卖人:_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

2、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_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3、。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

4、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附表(略)  买受人:_住址:_身份证号:_连带保证人:_住址:_身份证号:_出卖人:_住址: _身份证号:_年_月_日 (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人(甲方)经纪人(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5、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6、;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2、具体要求:。3、其他要求:。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咨询服务的支付元。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

7、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

8、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

9、牟取不当利益的;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5、。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4、。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

10、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

11、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份共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附件一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附件二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邮

12、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承办经纪人员(资格证编号:)一九九年月日于上海备注栏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本合同 (编号:),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章)年月日     出租方(甲方):地址:电话:电报挂号:银行帐号:承租方(乙方):地址:电话:电报挂号:银行帐号: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租进(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项,该附

13、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变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即转归乙方。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

14、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美元帐号:;日元帐号:;德国马克帐号:。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

15、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第

16、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租赁物件在附表第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

17、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

18、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第九条租赁物件的

19、保险或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第十条租赁保证金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

20、抵最后一期租赁的全部或一部分。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第十二条经济担保乙方委托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

21、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有关经济法庭判决。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租赁合同附表(略);()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租赁设备确认书(略);()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略);()乙方租赁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第十五条其它本合同正本一式二

22、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章)经理:业务员:乙方:(章)代表:年月日租赁合同第一章合同双方第条(略)第条(略)第条(略)第二章出租房屋第条甲方同意出租给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租赁按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的附件“出租房屋图示”所确定的房屋。(附件:所有的面积表;所有楼层的图纸中出租面积用粉红色标明;:按已批准的扩初设计制作的全套建筑图纸)该出租房屋与扩初设计一致,其竣工后

23、与竣工图一致,并且与本合同的条款一致。甲方得到施工图就向乙方提供。如果因为中国政府或建筑技术的要求与扩初设计的图示相比较,甲方对出租房屋的建筑和或对最后竣工的出租房屋作了改变,只要这些变更不改变按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用途,提供了相应的装修和设备,而且只要这类改变对实际的使用面积不引起大的变化的话,双方同意这些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的约束,而且乙方同意不应对这些更改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出租房屋的建筑的内外装修应根据甲方和出租房屋建筑的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协议的标准说明(附件),由甲方自费设计和实施。乙方要求对附件作出的任何改变应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

24、乙方承担。第条双方希望出租房屋所在的建筑的建造将以正常的建造速度进行,以便在年月日或者由甲方在缔结中心建筑合同后个工作日内通知的其他日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甲方应提前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出租房屋的租赁(以及第条中规定的义务)应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开始生效的日子(以下称为“开张日期”),但在开张日之前出租房屋应已由甲方从承包商手中接收过来“开张日期”不应比年月日或前面所说的甲方通知乙方的其他日期早于或晚于个工作日。如果“开张日期”超过年月日或上述其他所定日期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补偿由于这种逾期而引起的任何合理的实际费用。出租房屋在建筑物基本竣工时便应认为可交付使用。在“开张日期”的天后,甲乙双方应签

25、订一个移交议定书,确认出租房屋的正常移交,并指明哪些被发现的(如果有的话)应由甲方负责的缺陷。当出租房屋已适合于为本条款规定的目的而进入时,乙方在“开张日期”之前的个工作日之内为安排可移动设备或其他必要物件的安装事宜,有权进入出租房屋的任何部分,但条件是:()乙方事先向甲方送交一份认可书,确认全面接受乙方认为完好并满意的出租房屋的这一部分;该认可书对乙方应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对由他们各自的行为或疏忽或各自代理人,承包人或雇员的这类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或损失或人身伤害负完全责任。第三章合同双方的责任第条甲方应负责:按以下规定,建造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造:建筑并完成出租房屋的建筑物的结构;根据附录

26、中规定的标准说明书,安装内外装修和设备,包括一套预制的可进入式的两种温度的冷库。安装必要的给排水、煤气、电、供暖、空调、电梯、自动扶梯、自动灭火、电讯的设施,以及闭路电视和计算机系统的空管,建筑物的管理系统和有关办公室的必要安装。这类建造和安装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均由甲方承担。提供乙方在安装出租房屋防盗系统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条件是这种提供的费用只能根据乙方递交的这类开支的合法的发票支付,而且甲方这种支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乙方有权安装防盗系统,条件是这类安装不影响出租房屋的结构。根据附件中的规定为出租房屋安装水、电、煤气、供暖和空调的设施及提供电讯设施。维修出租房屋的供暖和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

27、,火警,防火系统的机械装置。甲方承担这类维修的费用,甲方具有自己实施这类维修工作的专有权力,亦有委托信誉良好的分包商进行这类维修的权力,无论以何种方式,因为这类维修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应由甲方承担。保持出租房屋建筑物和结构及首层的公用区域和出租地下室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允许乙方的顾客使用露天停车常向乙方收取租金、诚意抵押金及保证抵押金和根据本合同乙方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保证不在建筑物内经营也不允许任何第三者经营与乙方性质相类似的商店。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在乙方提出与租赁房屋相关的要求时提供其他帮助。第条乙方应负责: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义务,包括按期向甲方缴纳诚意抵押金、保证抵押金和租金以及有关出

28、租房屋的供热和空调的费用。同时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水、电、煤气费,如果不行,则仍应向甲方支付这类费用。支付自己的垃圾清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以及其他中国政府可能征收的与出租房屋相关的公共服务费用(如有的话)。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应对公众开放,允许中外宾客作为顾客进入出租房屋,采用国际先进的服务方式,把出租房屋经营成为一个具备一流服务标准的购物中心。布置安装各种可移动的设备和家具,所有由乙方购买的这类设备和家具应属于乙方所有,乙方应自费安排相应的保险。保护出租房屋,包括建筑物和设备在良好维护和清洁的条件下正常运转,维护出租房屋的卫生条件,消除扰人的噪音,并修复由乙方的代理人、雇员、顾客、

29、客人或供货者或承包商所造成的任何损坏。未经与甲方建筑师商议后作出书面同意,不得在出租房屋的外部的任何部位张贴、刻划或涂写任何记号,设置灯箱或刊登广告。但乙方的店名和店徽则无需征得事先的书面同意,不过他们的规格和安放位置应与出租房屋的建筑师协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出租房屋或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作拆移或毁坏或损坏。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出租房屋作任何改变、增设或改进。到租赁结束时乙方应将出租房屋恢复至开张日期的原状。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不得把任何爆炸品和易燃或有毒的物品带入或存放在出租房屋里。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规定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或超过与此出租房屋相关的设计荷载或使出租房

30、屋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此建筑物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或安装任何其他对出租房屋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不得使用任何负荷超过现有管线的煤气和电器用具。不对建筑中的不属于本合同规定的出租房屋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使用、经营、管理或出租,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干预。在出租房屋内安排并实施防火和安排保卫措施。如出租房屋建筑物发生火灾事故或任何其他紧急情况,或在出租房屋,或其任何固定装置和设备发现有缺陷时,立即通知甲方。遇到甲方提出与出租房屋相关的请求,按双方同意的条件提供帮助。第四章租赁期限、租金、押金和其他服务费用第条租赁期从“开张日期”起算为年。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则租赁期限可

31、以延长。希望延长租赁期限的任何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其希望延长期限的意向。开张日期年后,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时,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的条款和执行情况以及租赁情况作出评价和讨论。但是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合同修改;没有作出这类修改时,本合同仍对双方有约束力。第条出租房屋的租金总金额共为。租金按月支付。每个历月的租金乙方应在该月的日付给甲方(如果该日为星期日或国家规定的假日,则在以后最近的一个银行日支付)开张日期所在月有关部分的租金应推迟并放入下个月的租金中一并支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应根据租金支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率以人民币外汇兑换券的形式支付。根据条

32、和条规定支付的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的支付也以相同的方法计算和支付。合同中的租金应按附件中规定的比率调整和增加。另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额为个月租金的诚意抵押金,该笔抵押金按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期前个月时支付,以后每个月支付一笔。这笔诚意抵押金在本合同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另外,乙方还应付给甲方总额为个月租金的保证抵押金。按年分期支付,第一笔于开张日前个月支付,以后每个月支付一笔。保证抵押金在整个租赁期保持不动,乙方不得将该押金用作月租金或作扣除。本合同的租赁期终止或解除时保证抵押金应由甲方退还给乙方,如根据本合同乙方因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对甲方有债务时,可从中扣除实际欠款额

33、。所有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款项均由乙方直接转帐付给甲方告知的甲方在北京的开户银行。除租金、诚意抵押金和保证抵押金外,乙方根据本合同负责向甲方支付或偿还的款项或费用应以甲方作这类支付或花费时所用的相应币种支付。甲方得知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规定或未尽到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一部分中所规定的义务时,仍接受乙方缴纳的租金或其他付款不可认为是放弃了对这种违约追究的权利。根据这个第条或本合同规定所有应由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应如数支付,不应有任何性质的扣除。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税务。第条第条中所规定的供暖和空调费用将由甲方向乙方按成本价格收取,方式为购入价损耗率劳务费其他费用。第条中提及的每个月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在下个月

34、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双方同意,如果因为对任何装置或仪器进行必要的修理和维护,而影响到在第条中前面提到的任何服务时(应事先通知乙方)或如果因为火灾、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甲方无法控制的原因或其他险恶条件或由于甲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避免的燃料、材料、水、气、电、劳动力的短缺,(应尽快通知乙方)或任何因乙方的任何顾客、服务员、门卫或其他服务人员的行为,失职或疏忽大意而引起的损坏或毁坏,甲方不对乙方负有任何责任;乙方亦不应追究甲方的责任。第五章使用、转租、权利转移第条除综合经营商场和批发部外,乙方不能把出租房屋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为或改为他用,双方明

35、确同意在租赁期间如果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出租房屋被全部或部分地作为他用,甲方有权立即提高租金或迫使乙方终止这类未经授权的使用。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这类未经授权的使用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把出租房屋或任何部分转让或分租给任何第三者。甲方有权作出以提高租金为条件的同意的决定,提高租金;提高的数额至少为已定租金与第三者因这种转让,分租或占用,支付给乙方数额之间差额的,如果甲方同意这种行为,乙方应承担第三方一切行动或未采取行动的责任,无论是否为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如果乙方违反款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尽早结束并弥补这类违约,但无论怎样时间不应晚于提出要求后一个

36、月。未经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让与或抵押转让给第三方。第六章日常管理第条通知乙方后,甲方,甲方的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雇员或承包商应有权随时进入出租房屋(紧急情况除外,此时无需通知乙方)对其进行检查和或改动或修理,或如甲方认为对出租房屋的建筑物或设备或装置的运行和维修有必要的事情,并且,在租赁期的最后个月中允许将来的承租者进入出租房屋观看。对以上所提行为,乙方应有权派遣其雇员与甲方合作进行。第七章合同的修改第条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否则无效。第八章合同违约、中止第条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

37、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燕且不能完全恰当地履行或部分地履行其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利用挂号信通知对方已违约。除非违约方在二周内采取满意的补救措施,否则要求补救的另一方应有权对其损失和损害要求索赔。根据本合同,应由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时,该方应承担从应付日至结清日全部迟误付款额的月息。如果这笔款项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则未清款额的月息应增至。甲方或其代理人,代表或雇员,对乙方的财产或其他人的已委托给乙方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财产的损坏不负责任;也不对因中心的房客或第三者造成的在中心的经营或建筑期间所引起的任何损坏或人员伤害负有责任。除非,这类的损害或人员伤害是由于甲方的过失,疏忽

38、或其他甲方可控制的有意行为所致。第条双方受本合同明确规定的专门条款的约束,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力量如地震、风暴、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乱对行动、公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的禁止、劳资纠纷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为不可预防和避免,而无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受妨碍的一方如果可能的话,应在这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天之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和由有关部门签署的证明及一份解释不能履行其按本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说明书。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因不能履约或延误履约而遭受的任何损害,成本增加或

39、损失负责。声称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努力重新履行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影响的义务。通过协商,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修改或中止本合同。第条出现如下情况时,本合同可在其期满前以下列方式中止:()如果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诚意抵押金或保证抵押金,甲方除有权要求索赔外,有权中止本合同。()如果一方被申请执行或要对其采取执行破产或其他类似程序或行动时,另一方可以立即中止本合同。()如果出租房屋遭到毁坏或严重损坏以致其使用受到严重损害时,如果甲方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乙方可以提前两周通知甲方中止此合同。()遇

40、到第条中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可以按该规定中止。双方在此同意,除第条中规定的中止原因止,任何一方不可中止本合同。第条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中止时,乙方应在期满或中止时无需得到通知和要求并不无理拖延就把其所有物搬出出租房屋,把出租房屋交还给甲方,包括所有的固定装置和设备。这些装置和设备应和租赁开始时一样的良好,自然磨损和自然损坏除外。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时,由于乙方无理拖延未能按时把出租房屋的占有权交还甲方,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无理拖延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损害和费用,包括甲方因任何后继租客、或任何其他第三者由此而提出索赔而受到的一切损失或损害。第条在中国法律允许和有关部门同意的范围内,如果任何一方认

41、为为了双方的利益应共同经营乙方商店(有或没有第三者加入)或为进一步合作做出安排的话,该方与另一方应就此事宜进行讨论;除非双方以书面作出,否则双方达成的任何协议无效。第九章语言、法律和仲裁第条本合同由中、英文写成,两种语言具有同等效力。第条本合同的制定,其合法性和解释及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的约束。第条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都有权把争议提交中国北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规则进行仲裁。作出的任何裁决都是终审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情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第十章合同的生效第条如下述两项条件都得到满足后,则合同应生效: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本合同经有关上级部门批准。第十一章其他第条如下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甲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租房屋的描述标准说明(内外装修) 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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