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除基于同一运输合同索赔的诉讼中提出的反索赔或抵销以外,有关灭失、损失或延迟的责任的法律诉讼只可向第一承运人、最后承运人或在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迟的这一段运输中履行那段运输的承运人提起,一个诉讼可以同时向这些承运人的几个提起。第三十七条已根据本公约规定支付赔偿的承运人应有权从参加运输的其它承运人处享受取得该赔偿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赔发生的所有费用,并遵守下列规定:(a)对灭失或损坏负责的承运人应单独负责赔偿,不管此赔偿是否由他或另一承运人支付;(b)当灭失或损坏是由二个或二个以上承运人的行为所造成时,每个承运
2、人应按其所负责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c)如不能确定属于那个承运人的责任,灭失或损坏则应在上款(b)项规定的所有承运人之间按比例分担赔偿。第三十八条如某一承运人无力偿还,应按支付给其它承运人的运费按比例在其它承运人中分摊他应支付和支未付的赔偿部分。第三十九条1.如赔偿金是在诉讼通知书已递交给被告承运人并已给予法庭之后司法当局所决定的,则根据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条,被告承运人无权对提赔的承运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争议。2.要提起诉讼而行使其追索权的承运人可向有关承运人之一常驻国家的或合同是通过有关承运人在该地的主要营业所或分支机构或代理订立的国家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赔。所有有关承运人均可作为
3、一诉讼中的被告。3.第三十一条第3、4款的规定应适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所述的判决。4.第三十二条规定应适用于承运人之间的索赔,但时效期限应从按本公约规定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最终司法判决之日开始计算或如无此种司法判决,则从实际支付之日开始计算。第四十条承运人应有权在他们中间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以外的其它规定。第七章违反公约的规定无效第四十一条1.遵照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违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概属无效。该规定的无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规定的无效。2.特别是给予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任何其它类似条款或任何转嫁举证责任的条款,均属无效。第八章最终条款第四十二条1.本公约向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和按委员会职权范
4、围第8款以咨询身份接纳入委员会的国家开放,以供签字或加入。2.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职权范围第11款可能参加委员会某些活动的国家,在本公约生效后通过加入公约可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3.本公约于1956年8月31日以前开放以便签字。自此以后,则本公约开放,以便加入。4.本公约须经批准。5.批准或加入书应由联合国秘书长保管。第四十三条1.本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五个国家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生效。2.对在五个国家交存其批准和加入书后批准或加入的任何国家,本公约应在该国交存批准或加入书后第九十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1.任何缔约国将其退出要求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即可退出本公约。2.在秘书长接到退出通知之日
5、起十二个月后,退出应予生效。第四十五条如果在本公约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缔约国数目减少到不足五个,本公约应自最后一个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第四十六条1.任何国家可在交存其批准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间,以向联合国秘书长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约应扩展到所有或任何国际关系由其负责的地区。本公约应从秘书长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当天在本公约还未生效,则自生效之日起,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通知书指定的地区。2.已按前款作出声明将本公约适用范围扩展到国际关系由它负责的任何地区的任何国家,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声明该地区分别退出本公约。第四十七条在二个或二上以上缔约国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议,在当事各方不能通
6、过谈判或其它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应有关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递交国际法庭解决。第四十八条1.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每个缔约国可声明其不受本公约第四十七条所约束,其它缔约国不受有关作出这样保留的缔约国的第四十七条所约束。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规定之保留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间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撤销此种保留。3.对本公约不能允许有其它保留。第四十九条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后,任何缔约国以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审议公约为目的的会议。秘书长应将此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秘书长通知后四个月之内,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缔约国通知秘书长赞同此要求,则应由秘书长召集重新审议的会议。2.如
7、果根据上款召开会议,秘书长应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要求他们在为期三个月之内提出他们希望会议考虑的这种提案。秘书长应至少在该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月将会议的临时议程连同这些提案的文本分发给所有缔约国。3.秘书长应邀请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国家和按第四十二条第2款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参加按照本条召开的任何会议。第五十条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四十二条第1款所述国家和第四十二条第2款所述已成为缔约国的国家:(a)第四十二条中的批准和加入;(b)根据第四十三条本公约的生效日期;(c)第四十四条中的退出;(d)根据第四十五条本公约的中止;(e)根据第四十六条收到的通知书;(f)
8、根据第四十八条第1、2款收到的声明和通知书。第五十一条1958年8月31日后,本公约正本将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他应将已被证明的真实文本分发给第四十二条第1、2款提到的每一国家。为此,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1956年5月19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签字议定书在进行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签字时,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同意下述声明和解释:1.本公约不应适用于大不列颠及北受尔兰联合王国和受尔兰共和国之间的货运。2.关于第一条第4款下列签署人负责谈判制定家俱搬迁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公约。下列经正式授权的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1956年5月19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